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95 年度執聲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0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500398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劉 連 星法 官 張 恩 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如 慧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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