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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聲字第 14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1月6日以法矯字第09500409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7月11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法 官 黃 日 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