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殺害尊親屬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1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害尊親屬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1日以法矯字第09500445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5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劉 榮 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送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