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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聲字第 16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6日以法矯字第09500448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9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劉 榮 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