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95年12月4日以法矯字第095004451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 96年12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陳 宏 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 薰 慧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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