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聲字第 16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殺害尊親屬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害尊親屬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4日以法矯司字第095090828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10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法 官 陳 宏 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 孟 伶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