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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聲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6號聲明疑義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明疑議人因殺人案件(本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原判決以被告許英龍所供,據以認定聲明疑義人甲○○持刀刺殺周坤德,及事實欄認定被告涂祐祠持刀刺殺周坤德後,聲明疑義人自涂祐祠手中取走開山刀亦對周坤德砍殺,均有嚴重錯誤,實則該開山刀係許英龍自涂祐祠手中拿取後砍殺周坤德,再交給聲明疑義人,其並未持刀殺人,原判決認定有誤云云。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 483條定有明文;又聲明疑義應係對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有最高法院27年度聲字第19號判例可資參照。

查本件聲明疑義人係對原判決事實之認定及理由之論述有所質疑,並非對於判決主文聲明疑義,揆諸前開規定與判例意旨,其聲明疑義顯然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法 官 唐 光 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麗 珍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