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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聲字第 5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聲字第58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75號擄人勒贖案件,聲請戒護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近日發現腿部有潰爛之狀況,經臺灣臺中看守所特約醫師看診後,均表示所內之醫藥無法醫治,若無法到外面醫療院所詳為檢查、治療,嚴重者恐有截肢之虞,為此聲請戒護就醫云云。

二、查,本院將聲請意旨所載之情形,函詢臺灣臺中看守所有無戒護就醫之必要,經該所函覆:被告左小腿病變情形,已予治療,無危及生命安全之虞等情,有該所95年 7月14日中所昆衛字第0950004029號函附卷可參,足見尚無戒護就醫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法 官 蔡 名 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恒 宏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戒護就醫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