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刑法第2條第l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午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係於95年7月l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l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l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公務、詐欺、違反商業會計法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妨害公務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l項,刑法第2條第l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法 官 許 秀 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 瑞 芳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妨害公務(連續) │詐欺(連續) │商業會計法(連續)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85.10月間至86.9.30日│88.4.25日起至88.6.25│86.6月間至87.6月間止││ │止 │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86年度偵字第9306號 │88年度偵字第7573號 │88年度偵字第52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87年度上訴字第991號 │89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87.05.19 │ 89.11.02 │ 95.06.22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 ││判│案 號│89年度台上字第4368號│89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89.07.27 │ 89.12.01 │ 95.07.17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89年度執字第2260號 │90年度執字第647號 │95年度執字第3502號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87年1月間 │87年5月間 │87年7月間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88年度偵字第52號 │88年度偵字第52號 │88年度偵字第52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 │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 │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5.06.22 │ 95.06.22 │ 95.06.22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 │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 │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07.17 │ 95.07.17 │ 95.07.17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95年度執字第3502號 │95年度執字第3502號 │95年度執字第350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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