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8月23日以法矯字第95003198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12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蕭 錦 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次 芬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