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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聲字第 9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 8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5003197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9月28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蕭 錦 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