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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重上更(二)字第 1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6號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X○○

甲卯○甲D○甲天○共 同選任辯護人 王素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479號中華民國88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3106號、14957號、16532號,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7968號、19500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甲D○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

二、三、四、六、七、八、九、十號所示之物,均沒收。X○○、甲卯○共同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天○常業贓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緣地○○(現由原審法院通緝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五月間起,先後以「香港彩券聯合會」、「第一太銀」、「香港市政廳」、「彩訊投資機構」、「三星機構香港中國投資銀行」、「香港創新科技」、「香港金融財政司」「彩星地產投資集團」、「大連實業」、「永亨銀行」、「中嘉投資機構」、「金城銀行」等名義(如附表一所載),組成販賣六合彩明牌之詐騙集團,並自八十六年中秋節過後某日起,以月薪新臺幣(下同)六萬元之代價雇用甲D○,使甲D○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分擔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工作;另X○○、甲卯○二人則以每月各五萬元之代價,自八十八年四月初起,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受地○○之雇用,加入該販賣六合彩明牌之詐騙集團。渠等預先以王小玉等三十六人名義,向郵局辦理開戶手續以為行使(如附表二人頭帳戶一覽表),又向電信公司申請000-000000等數十線電話(如附表一聯絡電話)作為與被害人聯繫之用,再將上述電話轉接至民營行動電話或其他電話,另派員接聽以逃避警方查緝,而後以夾報或投遞郵寄方式大量散發海報,以行販賣六合彩明牌詐騙之實,煽惑他人從事簽賭六合彩之犯罪行為以致富。渠等為共同以電話詐欺取財,均自行取名代號以與被害人聯絡,X○○自稱「劉經理」或「趙經理」,甲卯○自稱「許課長」,X○○、甲卯○二人於台中市○○○○街○○○號五樓之三接聽電話,即向被害人佯稱是集團成員,並詐稱渠等明牌很準,誘使被害人加入成為會員,收取會員費一萬元至一百萬元不等,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渠等所指定之前揭人頭帳戶。渠等評估被害人之財力後,另以所匯金額不足或需保證金、保密金為由,要求被害人再陸續匯款,使入會之會員未○○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匯入一萬元至一千七百零九萬元不等之金額。地○○及甲D○、X○○、甲卯○等人以此方式牟利,經營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共計向已到案指證之被害人未○○等一百三十三人詐得總金額七千九百九十餘萬元(被害人姓名,被騙金額、時間等詳如附表三所載),且均恃此維生,而以之為常業。

二、另甲D○並自八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與甲天○約定以日薪二千元之代價雇用甲天○,至上開郵局將被害人受騙匯入人頭帳戶之贓款提領出來後交付甲D○,甲天○明知該款項係詐欺取得之贓物,為貪圖上開厚利,竟基於常業之犯意,應允代領上開款項,而先後收受贓物,藉以牟取每日二千元之不法利益,並恃此維生,而以之為常業。

三、嗣經檢察官指揮台中縣警察局刑警隊及電信警察第二中隊人員偵辦,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簽發搜索票命警前往搜索,分別在台中市○村路○○○巷○號二樓內當場查獲甲天○,並查扣有王維漢等郵局人頭帳戶儲金簿十二本、印章、提款卡及贓款六十二萬元等贓證物;另在台中市○○○○○街○○號內當場查獲甲D○,並查扣作案用之呼叫器一個、記帳簿一本等證物;及在台中市○○○○街○○○號五樓之三內當場查獲X○○、甲卯○等二人,並查扣有被害人名冊及名單、廣告紙、郵局人頭帳戶資料、贓款十萬元等贓證物。

四、案經台中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稱被告)甲D○、X○○、甲卯○等三人均坦承於上開時間曾受雇於地○○,分別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及接聽電話等工作,及當時均以向地○○領取上開薪資維生等事實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常業詐欺等犯行,被告甲D○辯稱:伊僅受雇於地○○,幫忙地○○至金融機構提領款項,然後約在紅茶店交錢而已,並不知地○○係上開詐騙集團之成員,應不構成常業詐欺罪之共同正犯,充其量僅成立收受贓物罪或幫助詐欺罪而已云云。被告X○○、甲卯○等二人則辯稱:伊二人係於八十八年四月間受雇於地○○在其大連實業機構接聽電話,至被查獲時僅月餘,自無從知悉其他十一家機構之情形。況縱認伊二人接聽電話,有涉及詐欺行為,亦僅大連實業公司而已,不應及於其他十一家部分云云。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稱被告)甲天○對於其自八十八年四月八日起,以日薪二千元之代價受雇至上開郵局提領贓款之事實供認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常業贓物之犯行,辯稱:伊當時另在KTV充服務員,非以領取贓款維生云云。經查:

(一)被告甲D○於警詢時已自白稱:「大約是在八十六年農曆中秋節過後某日,我看報前往應徵業務,一位自稱『陳大哥』之人告訴我工作性質是幫公司領錢,每個月薪水六萬元,『陳大哥』交給我一個呼叫器、記帳簿、及郵政儲金簿及提款卡、印章等物,要我幫公司領錢。領錢方式是若有錢匯入儲金簿,『陳大哥』就呼叫我,在呼叫器留下數字代號,我一接到呼叫就去郵局領錢,到下午五時左右,『陳大哥』再呼叫我,留下見面地點代號,地點不固定,我就將當日提領金錢交給『陳大哥』。我不知公司性質為何,但知月薪六萬元工作輕鬆,可能是從事非法行為,因貪圖薪水高就未過問。至今幫『陳大哥』大約領過五、六千萬元」等語(見一三一0六號偵查卷第十六至十八頁)。於偵查時自白稱:「警方在我住處查獲之帳簿及呼叫器,是『陳大哥』在一年多前在台中市泡沫紅茶店內拿給我的,我從八十六年中秋節過後幫『陳大哥』領錢,每次要幫他領錢時,他會打呼叫器給我,呼叫器會顯示金額數目,等我領完後『陳大哥』會再跟我聯絡,叫我把所領的錢交給他。從八十六年中秋節過後到最近一、二天(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之前一、二天)為止,我大約領了幾千萬元」等語(見一三一0六號偵查卷第六四頁反面至第六五頁)。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我受僱於地○○,向地○○領薪水,沒有受僱於X○○,儲金簿都是地○○拿給我的,我叫地○○為『陳大哥』」等語(見本院更二卷第一0八頁至第一一0頁)。另被告甲D○於警詢時曾指認警方提供之地○○照片即係「陳大哥」,亦有其指認之照片一張影本附卷足按(見一三一0六號偵查卷第九八頁)。

(二)被告X○○於警詢時已自白稱:「我從八十八年四月初在我家台中市○○○○街○○○號五樓之三以大連實業名義開始向人詐騙,大連實業共刊登二支電話均轉至行動電話,行動電話是地○○交給我的,電話號碼我不知道。地○○先用海報以夾報方式散發全省各地,海報上刊登電話,被害人如依海報上刊登之電話打進來要明牌,我佯稱如要明牌需先加入會員,繳交會員費一至十萬元不等,如被害人依約將錢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後,我又佯稱欲爭取這組明牌的人很多,必須再增加十萬至三十萬元不等,如被害人依約再將錢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我又佯稱時間來不及,必需以買斷方式獲取明牌,要被害人再匯八十萬至一百萬元不等,被害人如依約再將錢匯入我指定之人頭帳戶,我就告訴被害人另一支電話,由地○○與被害人接洽。被害人如將錢匯入指定人頭帳戶,我就會呼叫甲D○,呼叫器上有代號,甲D○就馬上去領錢,甲D○將錢交給我,我再交給地○○」等語(見一三一0六號第九一頁至第九三頁)。於偵查時自白稱:「警方在我家床下查獲之被害人名冊,是地○○八十八年間拿去我家寄放。我八十八年四月間受地○○雇用,月薪五萬元,曾領兩個月薪水。地○○將人頭帳戶的存摺、印章及提款卡交給我,由甲D○拿去負責提款」等語(見一三一0六號偵查卷第五八頁、第八六頁反面)。

(三)被告甲卯○於警詢時已自白稱:「我於八十八年四月初受雇地○○加入六合彩報明牌詐騙,每月薪水五萬元,X○○亦同,都是向地○○領取。在台中市○○○○街○○○號五樓之三即X○○住處,由我與地○○、X○○等三人以『大連實業機構』之名義刊登廣告,將廣告單電話轉接至行動電話,再以另一支行動電話對外向被害人聯絡,若被害人不疑有詐打電話,我則自稱『許課長』與被害人聯絡,告訴被害人若要六合彩三星明牌,需加入該機構會員,會員費是十萬元,以王小玉郵局帳戶供被害人匯款,如被害人依約匯入會員費十萬元,再打電話要六合彩三星明牌,我會將電話後續事宜交給地○○或是X○○,由X○○自稱是劉經理或趙經理向被害人繼續詐騙。查扣之廣告紙及郵局局號、帳號單是地○○交給我的」等語(見一三一0六號偵查卷第一九頁至第二三頁反面)。於偵查時亦自白稱:「我於八十八年四月初受雇於地○○,和X○○差不多同時受雇,月薪五萬元,X○○亦是,薪水是地○○發給,工作內容係負責接聽電話,以行動電話接聽,地點不一定,行動電話是地○○拿給我使用,集團名稱為『大連實業機構』,對外自稱『許課長』,係按老闆交給的稿紙唸,教別人買明牌簽賭六合彩致富,有要求被害人匯款至王小玉郵局帳戶,當無法回答被害人時,則由X○○接聽,X○○亦有稿紙可以看,X○○則自稱劉經理或趙經理,人頭帳戶是地○○給的」等語(見一三一0六號偵查卷第六0頁反面至第六二頁)。

(四)查被告甲D○、X○○、甲卯○等三人上開自白,經核與被害人即證人寅○○、r○○、未○○、甲乙○、甲○○、戊○○、玄○○、A○○、B○○○、G○○、N○○○、V○○、e○○、u○○、v○○、甲壬○、甲玄○、甲A○、甲H○、卯○○、巳○○、宙○○、D○○、J○○、R○○、j○○、m○○、n○○、彭郭福姜、甲戊○、甲午○、甲E○、y○○、甲丁○、甲亥○、丁○○、己○○、辛○○、辰○○、李美玲、申○○、C○○、M○○、q○○、x○○、z○○、甲辛○、劉惠芬、甲黃○、甲C○、甲K○○、甲L○、庚○○、E○○、f○○、h○○、i○○、p○○、甲丙○、甲I○、K○○、天○、王茂挺、酉○○、宇○○、林俞伶、林家宏、L○○、范如玉、l○○、甲己○、甲宙○○、池育汶、子○○、丑○○、呂佩真、午○○、邱育琦、H○○、I○○、柯添珍、O○○、凃明霞、S○○、T○○、U○○、W○○、a○○、b○○、c○○、d○○、k○○、s○○、t○○、w○○、甲甲○、黃清好、甲子○、葉瀞鎂、甲辰○、甲巳○、甲未○、甲申○○、甲酉○、甲戌○、甲宇○、甲B○、鄭欽元、甲F○、甲G○、鍾俊秀、甲J○、甲M○、丙○○、甘萬吉、壬○○、癸○○、李阿真、亥○○、F○○、P○○、Q○○、Y○○、g○○、o○○、甲庚○○、甲癸○等人於警詢時及證人Z○○於本院前審調查時、證人李阿真於台灣高雄法院地方法院囑託訊問時證述之情節均相符。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足稽。

(五)次按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於他人實行犯罪之途中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加者,亦足成立共犯,學理上稱之為相續的共同正犯,查本件被告甲D○雖自八十六年中秋節過後某日起;被告X○○、甲卯○二人雖自八十八年四月初起,始參加上開詐騙集團,然依上開理論,自應成立共同正犯。另被告甲D○雖僅參與提領詐欺所得款項,被告X○○、甲卯○二人雖僅參與接聽電話,但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一一0號判例參照),是被告甲D○、X○○、甲卯○等三人雖僅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但依上開判例所示,亦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六)至證人甲D○於偵查時雖陳稱:「我是向X○○應徵的,薪水也是向X○○領的」等語。惟不僅為被告X○○所否認,且與其上開所陳不符,況證人甲D○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結證稱:「我受僱於地○○,向地○○領薪水,我並非向X○○應徵,沒有受僱於X○○,也沒有向X○○領薪水,只有一次地○○託X○○把薪水轉交給我,那一次地○○也叫我順便把領得的錢交給X○○。X○○未曾交付二本儲金簿要我幫他領錢」等語(見本院更二卷第一0八頁至第一一0頁),足見證人甲D○此部分所陳與事實不符,並不足取。另被告X○○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向原審法官陳稱其於八十七年一月、二間與甲卯○、地○○共組大連實業機構賣六合彩明牌等語,經核與其上開自白及被告甲卯○之上開所陳,均有不符,且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X○○係於八十七年一月、二間即受雇在上開詐欺集團工作,是其此部分所陳,亦不足取。均併此敘明。

(七)又被告甲天○於警詢時自白稱:「我於八十八年四月八日開始幫甲D○領錢,日薪二千元按月計算,甲D○已給我六萬元薪水。我所持有十三本(應係十二本之誤)郵政儲金簿是甲D○交給我的,平時只要有人匯款至儲金簿,甲D○就叫我幫忙前往郵局提款,共計已提領約一千多萬元,甲D○有囑咐我把儲金簿藏好,提領時要小心不要被警方抓到」等語(見一三一0六號偵查卷第二五頁至第二七頁)。於偵查時亦自白稱:「警詢筆錄所記載的都是實在。我不認識X○○,但我是在八十八年四月初開始幫人領錢,是甲D○介紹我去幫人家領錢的,甲D○拿存摺叫我幫人家領錢,有時候甲D○會叫我和他一同去領錢,我所領的錢都交給甲D○,當時我並沒有其他工作。警方在我住處查獲之存摺十二本,都是甲D○交給我的,我知道這些存摺是別人的。甲D○叫我領錢時要小心一點,要注意警察,我知道這些錢是有問題的,我共領了一千多萬元,最後一次領是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等語(見一三一0六號偵查卷第六八頁至六九頁)。核與證人甲D○於警詢時證稱:「警方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在台中市○村路○○○巷○號二樓,查獲被告甲天○非法持有人頭帳戶郵政儲金簿十二本,是我交給他的,我叫他幫我領錢,他的薪水六萬元是向我領的」、「甲天○是幫我領錢,他只向我負責,而我再向『陳大哥』及X○○(筆錄誤為張聰能)負責」各等語(見一三一0六號偵查卷第一七頁反面至第一八頁)及於偵查時證稱:「以前均係我一個人去領錢,直到今年(即八十八年)四月間,我介紹甲天○一起參與,也是薪水六萬元,也是跟我一起去郵局領錢,有時他單獨去領錢,他領的錢都交給我,我再交給『陳大哥』及X○○。他去領的錢都是上開十二本存摺的錢」等語(見一三一0六號偵查卷第六六頁反面至第六七頁),均相符合,並有扣案之上開王維漢等郵局人頭帳戶儲金簿十二本、印章、提款卡及贓款六十二萬元等足稽,足見被告甲天○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足採信。

(八)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參照)。查被告甲D○、X○○、甲卯○等三人分別以每月六萬元、五萬元、五萬元之高薪受雇於共犯地○○所經營之上開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或接聽電話之工作,被告甲天○則以每日二千元(即每月六萬元)之高薪受被告甲D○之雇用幫忙提領贓款,且被告甲天○於偵查中更自承其當時並沒有其他工作(已如前述),足見渠等均係以上開所得維生,均為常業犯無疑。

至被告甲天○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係常業犯,辯稱其當時另在KTV充服務員云云,惟不僅與其於偵查時所陳不符,且其於上開不到二個月之時間即幫忙提領贓款多達一千多萬元,又係以每日二千元之高薪受僱幫忙提領贓款,益見其係以上開所得為主要生活之資,依上開判例所示,縱令其兼有在KTV充服務員,亦無礙於常業詐欺罪之成立。另被告X○○於本院前審雖陳稱其從八十三年間起至八十八年間與王永順間有合夥關係且擔任三川食品行門市看店工作云云,惟其係以上開詐欺所得維生,已據其於本院更審時自承在卷(見本院更二卷第一二0頁),依上開判例所示,縱令其有此部分看店之工作,亦不影響其常業犯之成立。是被告甲D○、X○○、甲卯○、甲天○等人均係常業犯甚明。

(九)綜上所述,足證甲D○、X○○、甲卯○、甲天○等四人上開所辯均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是罪證明確,其四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按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等人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證人寅○○、r○○、未○○、甲乙○、甲○○、戊○○、玄○○、A○○、B○○○、G○○、N○○○、V○○、e○○、u○○、v○○、甲壬○、甲玄○、甲A○、甲H○、卯○○、巳○○、宙○○、D○○、J○○、R○○、j○○、m○○、n○○、彭郭福姜、甲戊○、甲午○、甲E○、y○○、甲丁○、甲亥○、丁○○、己○○、辛○○、辰○○、李美玲、申○○、C○○、M○○、q○○、x○○、z○○、甲辛○、劉惠芬、甲黃○、甲C○、甲K○○、甲L○、庚○○、E○○、f○○、h○○、i○○、p○○、甲丙○、甲I○、K○○、天○、王茂挺、酉○○、宇○○、林俞伶、林家宏、L○○、范如玉、l○○、甲己○、甲宙○○、池育汶、子○○、丑○○、呂佩真、午○○、邱育琦、H○○、I○○、柯添珍、O○○、凃明霞、S○○、T○○、U○○、W○○、a○○、b○○、c○○、d○○、k○○、s○○、t○○、w○○、甲甲○、黃清好、甲子○、葉瀞鎂、甲辰○、甲巳○、甲未○、甲申○○、甲酉○、甲戌○、甲宇○、甲B○、鄭欽元、甲F○、甲G○、鍾俊秀、甲J○、甲M○、丙○○、甘萬吉、壬○○、癸○○、李阿真、亥○○、F○○、P○○、Q○○、Y○○、g○○、o○○、甲庚○○、甲癸○、Z○○、李阿真及共犯甲D○、X○○、甲卯○等人上開於審判外之陳述,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更二卷第五五頁、第七一頁),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該等證人上開言詞陳述作成時並非在非自由意志之情況下所為之陳述,又距案發時間較近,所陳較符事實,認該言詞陳述適當,依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得為證據。

三、查被告行為後,關於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第五十六條之連續犯、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第三百五十條之常業贓物罪,雖經總統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廢除,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惟因刪除牽連犯、連續犯及常業犯後,須依數罪併罰之規定論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五十條之規定論以牽連犯、連續犯及常業犯。另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於上開時間亦經總統公布修正,由「罰金:一元以上」,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本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煽惑他人犯罪、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及第三百五十條之常業贓物罪,關於罰金刑部分,均已修正,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煽惑他人犯罪、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及第三百五十條之常業贓物等罪論處,合先說明。

四、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雖經總統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修正,並自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惟本件被告甲D○之犯罪時間係自八十六中秋節過後某日起至八十八年五月間,其行為終了時為八十八年五月間即新法施行後,被告X○○、甲卯○二人之犯罪時間則係自八十八年四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五月間,係在新法施行後所犯,故均應直接適用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後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處斷,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㈠核被告甲D○、X○○、甲卯○等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煽惑他人犯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其三人與地○○等共四人間就上開犯行(即事實欄一之犯行),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等先後煽惑他人犯罪,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其等所犯之上開煽惑他人犯罪及常業詐欺等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㈡查被告甲天○僅係受被告甲D○之雇用幫忙提領詐欺所得之贓款,並非直接受僱於地○○,亦未參與接聽電話之詐騙或煸惑犯罪行為,又無證據足以證明其與集團成員於事先或事中有共同之謀議,是其單純受甲D○之雇用幫忙提領犯罪所得而收受贓款,並以之為常業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常業贓物罪。㈢又如附表三編號一三○至一三三號所示之被害人,雖未經起訴,但因與起訴部分係屬同一常業詐欺事實,為實質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㈣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甲D○、X○○、甲卯○等三人所犯之上開常業詐欺罪,應直接適用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處斷,並無比較新舊法問題,已如前述,原判決就此部分予以新舊法比較,已有未合。②被告甲D○、X○○、甲卯○等三人並未參與共犯地○○所為偽造並行使銀行定存單,偽造存款證明單、契約書等犯行(詳如後述),原判決認其三人亦涉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等罪,尤有違誤。③就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之印章十二枚(即王維漢、黃勇盛、孫英華、陳藝薰、鄒志鴻、謝鴻源、蔡宗樺、吳宜屏、李速滿、張志宏、穆旭昌、呂玉餘等人各一枚),係共犯地○○利用人頭戶在郵局開戶持以供常業詐欺犯所用之物,並非偽造之印章,故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原判決卻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④被告甲天○受雇提領贓款之時間不到二個月,情節尚非嚴重,原判決予以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量刑亦嫌過重。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等人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為由,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雖無理由,但被告甲D○、X○○、甲卯○、甲天○等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則非無理由,且原判決復有上述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為危害社會秩序非輕、惟其四人均僅係受雇人,並非本件犯罪之主謀,且其中被告甲D○自八十六年中秋節過後某日起即受雇在該詐欺集團工作,時間將近二年,情節較重,其餘三人均係自八十八年四月間始受雇為上開工作,時間約僅二月,情節較輕,及其等參與犯罪之性質、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等四人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等物均屬共犯地○○所有,且為供犯本件煽惑他人犯罪或常業詐欺等犯罪所用之物,並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X○○、甲卯○、甲D○與共犯地○○為取信被害人,並偽造「金城銀行定期存款單」、「金城銀行契約書」、「金城銀行委任授權書」、「三星機構香港中國投資銀行存款證明單」、「三星機構香港中國投資銀行客戶契約證明書」、「彩訊投資香港國際港台銀行客戶契約證明」、「香港市政廳簽約契約書」等物品,寄送予被騙之會員,因認被告X○○、甲卯○、甲D○等三人亦涉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確信(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X○○、甲卯○、甲D○等三人涉犯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上開被告均受雇於地○○,並有偽造之「金城銀行定期存款單」、「金城銀行契約書」、「金城銀行委任授權書」、「三星機構香港中國投資銀行存款證明單」、「三星機構香港中國投資銀行客戶契約證明書」、「彩訊投資香港國際港台銀行客戶契約證明」、「香港市政廳簽約契約書」等物品扣案可稽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X○○、甲卯○、甲D○等三人均堅詞否認有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均辯稱:伊等雖受僱於地○○,但僅負責接聽電話或領取被害人匯款,並未見過上開偽造之「金城銀行定期存款單」等物,亦未與地○○共同偽造及行使上開物品云云。經查依卷附郵寄予被害人之定期存單、契約書及會員卡等有關資料,其中未○○、R○○、j○○、n○○、甲戊○、甲午○、y○○、己○○、辛○○、辰○○、李美玲、C○○、M○○、z○○、甲辛○、甲C○、甲K○○等十八人收受之時間係於八十六年五月間至八十七年七月間(見一六五三二號偵查卷第十二、三十四-

三十五、三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六-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六十-六十一頁),乃在被告X○○、甲卯○於八十八年四月間受雇於地○○之前;被告甲D○雖於八十六年中秋節過後某日即受雇於地○○,但其工作為至金融機構提領被害人之匯款,均與偽造定期存單、契約書及會員卡等無任何關連。再參以偽造定期存單、契約書及會員卡,分別以「金城銀行」、「三星機構香港中國投資銀行」、「彩訊投資香港國際港台銀行」、「香港市政廳」等為其名稱,而被告X○○於警詢時供稱:「(你共用幾個集團向人詐騙錢財?名稱為何?)一個,大連實業」(見一三一○六號偵查卷第九十一頁反面),被告甲卯○於警詢時供承:「以大連實業機構之名義刊登廣告紙」(見一六五三二號偵查卷第上二十一頁反面),二者所指名稱並不相同。足見被告X○○、甲卯○、甲D○等三人上開所辯非虛。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X○○、甲卯○、甲D○等人確有此部分犯行,是其三人此部分犯罪並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被告X○○、甲卯○、甲D○等三人此部分犯罪與上開科刑部分係屬具有牽連關係之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五十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劉 榮 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刑法第三百五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詐騙期間 │詐騙集團名稱 │刊登聯絡 │郵 局 匯 款 人 頭 帳 戶 ││ │ │ │電 話 ├───┬────┬─────┤│ │ │ │ │受款人│受款局號│受款帳號 │├──┼───────┼───────┼─────┼───┼────┼─────┤│ 一│八十六年五月間│香港彩券聯合會│000-000000│江紹華│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 │ │ │├──┼───────┼───────┼─────┼───┼────┼─────┤│ 二│八十七年二、三│第一太銀 │00-0000000│許三郎│000000-0│000000-0 ││ │月間 │ │00-0000000├───┼────┼─────┤│ │ │ │ │鄧志仁│000000-0│000000-0 ││ │ │ │ ├───┼────┼─────┤│ │ │ │ │張竣翔│000000-0│000000-0 │├──┼───────┼───────┼─────┼───┼────┼─────┤│ 三│八十七年五、六│香港市政廳 │00-0000000│李素月│000000-0│000000-0 ││ │月間 │ │00-0000000├───┼────┼─────┤│ │ │ │ │曹建隆│000000-0│000000-0 ││ │ │ │ ├───┼────┼─────┤│ │ │ │ │鄭淑貞│000000-0│000000-0 ││ │ │ │ ├───┼────┼─────┤│ │ │ │ │劉曉雯│000000-0│000000-0 ││ │ │ │ ├───┼────┼─────┤│ │ │ │ │曹曉慈│000000-0│000000-0 ││ │ │ │ ├───┼────┼─────┤│ │ │ │ │劉明昌│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張振興│000000-0│000000-0 │ │ │├──┼───────┼───────┼─────┼───┼────┼─────┤│ 四│八十七年五、六│彩訊投資機構 │00-0000000│張振興│000000-0│000000-0 ││ │月間 │ │00-0000000├───┼────┼─────┤│ │ │ │0000000000│林忠孝│000000-0│000000-0 ││ │ │ │8903 ├───┼────┼─────┤│ │ │ │ │黃寶珍│000000-0│000000-0 │├──┼───────┼───────┼─────┼───┼────┼─────┤│ 五│八十七年七、八│三星機構香港中│0000000000│王嘉權│000000-0│000000-0 ││ │月間 │國投資銀行 │8161 ├───┼────┼─────┤│ │ │ │00-0000000│林維秀│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 │ │ │ │周惠蘭│000000-0│000000-0 │├──┼───────┼───────┼─────┼───┼────┼─────┤│ 六│八十七年十二月│香港創新科技 │00-0000000│詹玉雪│000000-0│000000-0 ││ │八十八年一月間│ │ 0 ├───┼────┼─────┤│ │ │ │00-0000000│林慧菁│000000-0│000000-0 ││ │ │ │ 1 │ │ │ │├──┼───────┼───────┼─────┼───┼────┼─────┤│ 七│八十七年十二月│香港金融財政司│00-0000000│詹玉雪│000000-0│000000-0 ││ │八十八年一月間│ │ 0 │ │ │ ││ │ │ │00-0000000│ │ │ ││ │ │ │ 1 │ │ │ │├──┼───────┼───────┼─────┼───┼────┼─────┤│ 八│八十八年一月間│彩星地產投資集│00-0000000│黃振浩│000000-0│000000-0 ││ │ │團 │00-0000000│ │ │ ││ │ │ │ │ │ │ │├──┼───────┼───────┼─────┼───┼────┼─────┤│ 九│八十八年一至五│大連實業 │00-0000000│王小玉│000000-0│000000-0 ││ │月間 │ │ 5 ├───┼────┼─────┤│ │ │ │00-0000000│鄧志仁│000000-0│000000-0 ││ │ │ │ 6 ├───┼────┼─────┤│ │ │ │ │張振興│000000-0│000000-0 ││ │ │ │ ├───┼────┼─────┤│ │ │ │ │江紹華│000000-0│000000-0 ││ │ │ │ ├───┼────┼─────┤│ │ │ │ │葉時遠│000000-0│000000-0 │├──┼───────┼───────┼─────┼───┼────┼─────┤│ 十│八十八年三、四│永亨銀行 │000-000000│謝鴻源│000000-0│000000-0 ││ │月間 │ │00-0000000├───┼────┼─────┤│ │ │ │ │蔡宗樺│000000-0│000000-0 ││ │ │ │ ├───┼────┼─────┤│ │ │ │ │黃勇盛│000000-0│000000-0 ││ │ │ │ ├───┼────┼─────┤│ │ │ │ │陳藝薰│000000-0│000000-0 ││ │ │ │ ├───┼────┼─────┤│ │ │ │ │王維漢│000000-0│000000-0 │├──┼───────┼───────┼─────┼───┼────┼─────┤│十一│八十八年四月間│中嘉投資機構 │00-0000000│蔡維庭│000000-0│000000-0 ││ │ │ │ 9 │ │ │ ││ │ │ │00-0000000│ │ │ ││ │ │ │ 9 │ │ │ │├──┼───────┼───────┼─────┼───┼────┼─────┤│十二│八十八年月五間│金城銀行 │000-000000│吳宜屏│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 │ │ │ 1 │謝濬棠│000000-0│000000-0 ││ │ │ │ ├───┼────┼─────┤│ │ │ │ │侯元英│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

┌─────────────────────────────────┐│X○○等人涉嫌販賣六合彩明牌詐欺集團人頭帳戶一覽表 │├──┬────┬──────┬──────┬───────────┤│編號│戶 名 │局 號 │帳 號 │備 註 │├──┼────┼──────┼──────┼───────────┤│一 │王小玉 │000000-0 │000000-0 │ │├──┼────┼──────┼──────┼───────────┤│二 │王嘉權 │000000-0 │000000-0 │ │├──┼────┼──────┼──────┼───────────┤│三 │王維漢 │000000-0 │000000-0 │ │├──┼────┼──────┼──────┼───────────┤│四 │江紹華 │000000-0 │000000-0 │ │├──┼────┼──────┼──────┼───────────┤│五 │吳宜屏 │000000-0 │000000-0 │ │├──┼────┼──────┼──────┼───────────┤│六 │呂玉餘 │000000-0 │000000-0 │ │├──┼────┼──────┼──────┼───────────┤│七 │李素月 │000000-0 │000000-0 │ │├──┼────┼──────┼──────┼───────────┤│八 │李速滿 │000000-0 │000000-0 │ │├──┼────┼──────┼──────┼───────────┤│九 │周惠蘭 │000000-0 │000000-0 │ │├──┼────┼──────┼──────┼───────────┤│十 │林忠孝 │000000-0 │000000-0 │ │├──┼────┼──────┼──────┼───────────┤│十一│林維秀 │000000-0 │000000-0 │ │├──┼────┼──────┼──────┼───────────┤│十二│林慧菁 │000000-0 │000000-0 │ │├──┼────┼──────┼──────┼───────────┤│十三│侯元英 │000000-0 │000000-0 │ │├──┼────┼──────┼──────┼───────────┤│十四│孫英華 │000000-0 │000000-0 │ │├──┼────┼──────┼──────┼───────────┤│十五│張志宏 │000000-0 │000000-0 │ │├──┼────┼──────┼──────┼───────────┤│十六│張振興 │000000-0 │000000-0 │ │├──┼────┼──────┼──────┼───────────┤│十七│張竣翔 │000000-0 │000000-0 │ │├──┼────┼──────┼──────┼───────────┤│十八│曹建隆 │000000-0 │000000-0 │ │├──┼────┼──────┼──────┼───────────┤│十九│曹曉慈 │000000-0 │000000-0 │ │├──┼────┼──────┼──────┼───────────┤│二十│許三郎 │000000-0 │000000-0 │ │├──┼────┼──────┼──────┼───────────┤│二一│陳藝薰 │000000-0 │000000-0 │ │├──┼────┼──────┼──────┼───────────┤│二二│黃勇盛 │000000-0 │000000-0 │ │├──┼────┼──────┼──────┼───────────┤│二三│黃振浩 │000000-0 │000000-0 │ │├──┼────┼──────┼──────┼───────────┤│二四│黃寶珍 │000000-0 │000000-0 │ │├──┼────┼──────┼──────┼───────────┤│二五│葉時遠 │000000-0 │000000-0 │ │├──┼────┼──────┼──────┼───────────┤│二六│詹玉雪 │000000-0 │000000-0 │ │├──┼────┼──────┼──────┼───────────┤│二七│鄒志鴻 │000000-0 │000000-0 │ │├──┼────┼──────┼──────┼───────────┤│二八│劉明昌 │000000-0 │000000-0 │ │├──┼────┼──────┼──────┼───────────┤│二九│劉雅雯 │000000-0 │000000-0 │ │├──┼────┼──────┼──────┼───────────┤│三十│蔡宗樺 │000000-0 │000000-0 │ │├──┼────┼──────┼──────┼───────────┤│三一│蔡維庭 │000000-0 │000000-0 │ │├──┼────┼──────┼──────┼───────────┤│三二│鄭淑貞 │000000-0 │000000-0 │ │├──┼────┼──────┼──────┼───────────┤│三三│鄧志仁 │000000-0 │000000-0 │ │├──┼────┼──────┼──────┼───────────┤│三四│劉穆旭昌│000000-0 │000000-0 │ │├──┼────┼──────┼──────┼───────────┤│三五│謝濬棠 │000000-0 │000000-0 │ │├──┼────┼──────┼──────┼───────────┤│三六│謝鴻源 │000000-0 │000000-0 │ │└──┴────┴──────┴──────┴───────────┘附表三:

┌─────────────────────────────────────────┐│X○○等人涉嫌販賣六合彩明牌詐欺集團人頭帳戶一覽表 │├───┬───┬───────────┬──────┬───────┬──────┤│編 號│被害人│犯 罪 時 間 │詐欺金額 │檢附證物 │備 考 ││ │ │ │(新台幣:元) │ │ │├───┼───┼───────────┼──────┼───────┼──────┤│一 │未○○│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 50,000│匯款收據一張 │香港彩券聯合││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會 │├───┼───┼───────────┼──────┼───────┼──────┤│二 │甲乙○│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 50,000│匯款收據一張 │香港彩券聯合││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會 │├───┼───┼───────────┼──────┼───────┼──────┤│三 │甲○○│八十七年三月九 日起至│ 330,000│匯款收據二張 │第一太銀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四 │戊○○│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 250,000│匯款收據二張 │第一太銀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五 │玄○○│八十七年二月間起至 │ 600,000│匯款收據五張 │第一太銀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六 │A○○│八十七年三月二 日起至│ 90,000│匯款收據三張 │第一太銀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七 │林彭桂│八十七年三月十 日起至│ 50,000│匯款收據二張 │第一太銀 ││ │英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八 │G○○│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900,000│匯款收據三張 │第一太銀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九 │范徐瑞│八十七年三月三 日起至│ 350,000│匯款收據二張 │第一太銀 ││ │蓮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十 │V○○│八十七年三月九 日起至│ 300,000│匯款收據二張 │第一太銀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十一 │e○○│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 230,000│匯款收據二張 │第一太銀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十二 │u○○│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 30,000│匯款收據一張 │第一太銀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十三 │v○○│八十七年三月五 日起至│ 1,000,000│匯款收據三張 │第一太銀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十四 │甲壬○│八十七年三月三 日起至│ 240,000│匯款收據二張 │第一太銀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十五 │蔡櫻株│八十七年三月四 日起至│ 400,000│匯款收據三張 │第一太銀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十六 │甲A○│八十七年三月三 日起至│ 850,000│匯款收據三張 │第一太銀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十七 │甲H○│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 900,000│匯款收據一張 │第一太銀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十八 │卯○○│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 1,500,000│匯款收據五張、│香港市政廳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契約書一張 │ │├───┼───┼───────────┼──────┼───────┼──────┤│十九 │巳○○│八十七年六月二 日起至│ 70,000│匯款收據一張 │香港市政廳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二十 │宙○○│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 240,000│匯款收據一張 │香港市政廳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二一 │D○○│八十七年六月三 日起至│ 580,000│匯款收據三張 │香港市政廳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二二 │J○○│八十七年六月三 日起至│ 60,000│匯款收據一張 │香港市政廳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二三 │R○○│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 4,350,000│匯款收據九張、│香港市政廳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契約書一張 │ ││ │ │止 │ │ │ │├───┼───┼───────────┼──────┼───────┼──────┤│二四 │j○○│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 280,000│匯款收據二張、│香港市政廳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契約書一張 │ │├───┼───┼───────────┼──────┼───────┼──────┤│二五 │m○○│八十七年六月五 日起至│ 120,000│匯款收據一張 │香港市政廳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二六 │n○○│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 550,000│匯款收據四張 │香港市政廳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二七 │彭郭福│八十七年六月二 日起至│ 50,000│匯款收據一張 │香港市政廳 ││ │姜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二八 │甲戊○│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 380,000│匯款收據三張、│香港市政廳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契約書一張 │ │├───┼───┼───────────┼──────┼───────┼──────┤│二九 │甲午○│八十七年五月間起至 │ 250,000│匯款收據一張 │香港市政廳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三十 │甲E○│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 280,000│ │香港市政廳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三一 │y○○│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70,000│匯款收據二張、│彩訊投資機構││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契約證明一份 │ ││ │ │止 │ │ │ │├───┼───┼───────────┼──────┼───────┼──────┤│三二 │甲丁○│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 500,000│匯款收據四張 │彩訊投資機構││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三三 │甲亥○│八十七年六月二 日起至│ 50,000│匯款收據一張 │彩訊投資機構││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三四 │丁○○│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 500,000│匯款收據三張 │三星機構香港││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中國投資銀行││ │ │止 │ │ │ │├───┼───┼───────────┼──────┼───────┼──────┤│三五 │己○○│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 2,900,000│匯款收據一張、│三星機構香港││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契約證明書、 │中國投資銀行││ │ │ │ │存款證明單各一│ ││ │ │ │ │張 │ │├───┼───┼───────────┼──────┼───────┼──────┤│三六 │辛○○│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90,000│匯款收據一張 │三星機構香港││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契約證明書、 │中國投資銀行││ │ │ │ │存款證明單各一│ ││ │ │ │ │張 │ │├───┼───┼───────────┼──────┼───────┼──────┤│三七 │辰○○│八十七年七月八 日起至│ 20,000│匯款收據一張 │三星機構香港││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中國投資銀行│├───┼───┼───────────┼──────┼───────┼──────┤│三八 │李美玲│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 250,000│匯款收據三張 │三星機構香港││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契約證明書、 │中國投資銀行││ │ │止 │ │存款證明單各一│ ││ │ │ │ │張 │ │├───┼───┼───────────┼──────┼───────┼──────┤│三九 │申○○│八十七年八月 五日起至│ 10,000│匯款收據一張 │三星機構香港││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中國投資銀行│├───┼───┼───────────┼──────┼───────┼──────┤│四十 │C○○│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 100,000│匯款收據一張 │三星機構香港││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中國投資銀行│├───┼───┼───────────┼──────┼───────┼──────┤│四一 │M○○│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 500,000│匯款收據四張 │三星機構香港││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中國投資銀行│├───┼───┼───────────┼──────┼───────┼──────┤│四二 │q○○│八十七年七月十 日起至│ 10,000│匯款收據一張 │三星機構香港││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中國投資銀行│├───┼───┼───────────┼──────┼───────┼──────┤│四三 │x○○│八十七年八月三 日起至│ 30,000│匯款收據二張 │三星機構香港││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中國投資銀行│├───┼───┼───────────┼──────┼───────┼──────┤│四四 │z○○│八十七年七月間起 │ 750,000│匯款收據二張、│三星機構香港││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契約證明書、 │中國投資銀行││ │ │ │ │存款證明單各一│ ││ │ │ │ │張 │ │├───┼───┼───────────┼──────┼───────┼──────┤│四五 │甲辛○│八十七年七月九 日起至│ 900,000│匯款收據四張、│三星機構香港││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契約證明書、存│中國投資銀行││ │ │ │ │款證明單各一張│ │├───┼───┼───────────┼──────┼───────┼──────┤│四七 │甲地○│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 900,000│匯款收據五張、│三星機構香港││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契約證明書、存│中國投資銀行││ │ │止 │ │款證明單各一張│ │├───┼───┼───────────┼──────┼───────┼──────┤│四八 │甲黃○│八十七年八月三 日起至│ 40,000│匯款收據二張 │三星機構香港││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中國投資銀行│├───┼───┼───────────┼──────┼───────┼──────┤│四九 │甲C○│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 600,000│匯款收據二張 │三星機構香港││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中國投資銀行││ │ │止 │ │ │ │├───┼───┼───────────┼──────┼───────┼──────┤│五十 │羅林桂│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 90,000│匯款收據一張、│三星機構香港││ │英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契約證明書、存│中國投資銀行││ │ │ │ │款證明單各一張│ │├───┼───┼───────────┼──────┼───────┼──────┤│五一 │甲L○│八十七年八月六 日起至│ 120,000│匯款收據二張 │三星機構香港││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中國投資銀行│├───┼───┼───────────┼──────┼───────┼──────┤│五二 │庚○○│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350,000│匯款收據二張 │香港創新科技││ │ │起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 │ │ ││ │ │日止 │ │ │ │├───┼───┼───────────┼──────┼───────┼──────┤│五三 │E○○│八十八年一月四 日起至│ 350,000│匯款收據二張 │香港創新科技││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五四 │f○○│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00,000│匯款收據二張 │香港創新科技││ │ │起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 │ │ ││ │ │日止 │ │ │ │├───┼───┼───────────┼──────┼───────┼──────┤│五五 │h○○│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500,000│匯款收據二張 │香港創新科技││ │ │起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 │ │ ││ │ │日止 │ │ │ │├───┼───┼───────────┼──────┼───────┼──────┤│五六 │i○○│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500,000│匯款收據四張 │香港創新科技││ │ │起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 │ │ ││ │ │日止 │ │ │ │├───┼───┼───────────┼──────┼───────┼──────┤│五七 │p○○│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000│匯款收據一張 │香港創新科技││ │ │起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 │ │ ││ │ │日止 │ │ │ │├───┼───┼───────────┼──────┼───────┼──────┤│五八 │r○○│八十六年一月四 日起至│ 2,200,000│匯款收據五張 │香港創新科技││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五九 │甲丙○│八十七年十二月九 日起│ 50,000│ │香港創新科技││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六十 │甲I○│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680,000│匯款收據三張 │香港創新科技││ │ │起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 │ │ ││ │ │日止 │ │ │ │├───┼───┼───────────┼──────┼───────┼──────┤│六一 │寅○○│八十八年二月初起至 │ 370,000│ │財政司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六二 │K○○│八十八年一月四 日起至│ 50,000│匯款收據一張 │財政司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六三 │天 ○│八十八年一月七 日起至│ 100,000│匯款收據二張 │彩星地產投資││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集團 │├───┼───┼───────────┼──────┼───────┼──────┤│六四 │乙○○│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 50,000│匯款收據一張 │大連實業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六五 │酉○○│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 15,000│匯款收據一張 │大連實業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六六 │宇○○│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 17,000,000│匯款收據二十五│大連實業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張│ │├───┼───┼───────────┼──────┼───────┼──────┤│六七 │林俞伶│八十八年二月二 日起至│ 150,000│匯款收據二張 │大連實業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六八 │黃○○│八十八年三月四 日起至│ 160,000│匯款收據三張 │大連實業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六九 │L○○│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 200,000│匯款收據一張 │大連實業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七十 │范如玉│八十八年二月一 日起至│ 30,000│匯款收據二張 │大連實業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七一 │l○○│八十八年三月九 日起至│ 100,000│匯款收據二張 │大連實業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七二 │甲己○│八十八年三月八 日起至│ 300,000│匯款收據三張 │大連實業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七三 │蔡陳秋│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 200,000│匯款收據二張 │大連實業 ││ │子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七四 │池育汶│八十八年四月七 日起至│ 20,000│匯款收據一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七五 │子○○│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 80,000│匯款收據二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七六 │丑○○│八十八年四月二 日起至│ 20,000│匯款收據一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七七 │呂佩真│八十八年四月二 日起至│ 800,000│匯款收據五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七八 │午○○│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 80,000│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七九 │邱育琦│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 80,000│匯款收據三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八十 │H○○│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 190,000│匯款收據四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八一 │I○○│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 80,000│匯款收據二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八二 │柯添珍│八十八年四月一 日起至│ 20,000│匯款收據一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八三 │O○○│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 50,000│匯款收據一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八四 │甲N○│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 400,000│匯款收據四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八五 │S○○│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 2,800,000│匯款收據五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八六 │T○○│八十八年四月間起 │ 230,000│匯款收據一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八七 │U○○│八十八年四月七 日起至│ 80,000│匯款收據二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八八 │W○○│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800,000│匯款收據四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八九 │Z○○│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 250,000│匯款收據二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九十 │a○○│八十八年四月九 日起至│ 2,820,000│匯款收據四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九一 │b○○│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 360,000│匯款收據四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九二 │c○○│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 400,000│匯款收據四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九三 │d○○│八十八年四月間起 │ 90,000│匯款收據一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九四 │k○○│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 80,000│匯款收據二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九五 │s○○│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200,000│匯款收據二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九六 │t○○│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起至│ 130,000│匯款收據二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九七 │w○○│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 50,000│匯款收據二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九八 │甲甲○│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 80,000│匯款收據二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九九 │黃清好│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 200,000│匯款收據一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一00│甲子○│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 80,000│匯款收據一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一0一│甲寅○│八十八年四月七 日起至│ 350,000│匯款收據三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一0二│甲辰○│八十八年四月六 日起至│ 100,000│匯款收據一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一0三│廖孟珊│八十八年四月三 日起至│ 360,000│匯款收據四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一0四│甲未○│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 80,000│匯款收據一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一0五│趙詹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350,000│匯款收據四張 │永亨銀行 ││ │英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一0六│甲酉○│八十八年四月二 日起至│ 20,000│匯款收據一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一0七│甲戌○│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 470,000│匯款收據四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一0八│甲宇○│八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 │ 380,000│匯款收據二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一0九│甲B○│八十八年四月三 日起至│ 800,000│匯款收據四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一一0│鄭欽元│八十八年四月二 日起至│ 40,000│匯款收據二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一一一│甲F○│八十八年四月六 日起至│ 5,800,000│匯款收據五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一一二│甲G○│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2,800,000│匯款收據五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一一三│鍾俊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 800,000│匯款收據四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一一四│甲J○│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380,000│匯款收據三張 │永亨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一一五│甲M○│八十八年四月二 日起至│ 380,000│匯款收據四張 │永亨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一一六│丙○○│八十八年四月六 日起至│ 690,000│匯款收據六張 │中嘉投資機構││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一一七│甘萬吉│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220,000│匯款收據二張、│金城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委任授權書、契│ ││ │ │止 │ │約書、定期存單│ ││ │ │ │ │各一張 │ │├───┼───┼───────────┼──────┼───────┼──────┤│一一八│壬○○│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20,000│匯款收據一張 │金城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一一九│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380,000│匯款收據二張、│金城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轉帳單、委任授│ ││ │ │止 │ │權書、契約書、│ ││ │ │ │ │定期存單各一張│ │├───┼───┼───────────┼──────┼───────┼──────┤│一二0│李阿真│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60,000│匯款收據二張、│金城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委任授權書、契│ ││ │ │止 │ │約書、定期存單│ ││ │ │ │ │各一張 │ │├───┼───┼───────────┼──────┼───────┼──────┤│一二一│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80,000│匯款收據二張 │金城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一二二│F○○│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20,000│匯款收據一張 │金城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一二三│P○○│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 850,000│匯款收據三張、│金城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委任授權書、契│ ││ │ │ │ │約書、定期存單│ ││ │ │ │ │各一張 │ │├───┼───┼───────────┼──────┼───────┼──────┤│一二四│Q○○│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80,000│匯款收據一張 │金城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一二五│Y○○│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 380,000│匯款收據四張、│金城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委任授權書、契│ ││ │ │ │ │約書、定期存單│ ││ │ │ │ │各一張 │ │├───┼───┼───────────┼──────┼───────┼──────┤│一二六│g○○│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800,000│匯款收據五張 │金城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 ││ │ │止 │ │ │ │├───┼───┼───────────┼──────┼───────┼──────┤│一二七│o○○│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220,000│匯款收據三張、│金城銀行 ││ │ │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委任授權書、契│ ││ │ │止 │ │約書、定期存單│ ││ │ │ │ │各一張 │ │├───┼───┼───────────┼──────┼───────┼──────┤│一二八│黃曾美│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 380,000│匯款收據三張、│金城銀行 ││ │珠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委任授權書、契│ ││ │ │ │ │約書、定期存單│ ││ │ │ │ │各一張 │ │├───┼───┼───────────┼──────┼───────┼──────┤│一二九│甲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 80,000│匯款收據二張、│金城銀行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委任授權書、契│ ││ │ │ │ │約書、定期存單│ ││ │ │ │ │各一張 │ │├───┼───┼───────────┼──────┼───────┼──────┤│一三0│戌○○│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九日起│ 200,000│匯款收據三張 │創新科技集團││ │ │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止│ │ │ │├───┼───┼───────────┼──────┼───────┼──────┤│一三二│甲丑○│八十七年三月九 日起至│ 300,000│匯款收據一張 │第一太銀 ││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一三三│黃豐澤│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 900,000│匯款收據一張 │彩訊投資機構││ │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 │├───┴───┴───────────┴──────┴───────┴──────┤│詐騙總金額79,915,000元(柒仟玖佰玖拾壹萬伍仟元) ││ │└─────────────────────────────────────────┘附表四:

┌─────────────────────────────────────────┐│X○○等人涉嫌販賣六合彩明牌詐騙集團押扣物品一覽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查 扣 地 點 │持有人│附 記 │├──┼──────┼──┼──┼──────────────┼───┼──────┤│ 一│販賣六合彩明│ 一│ 本│台中市○○○○街○○○號5樓之3 │X○○│當場查扣 ││ │牌被害人名冊│ │ │ │ │ │├──┼──────┼──┼──┼──────────────┼───┼──────┤│ 二│販賣六合彩明│ 一│ 疊│台中市○○○○街○○○號5樓之3 │X○○│當場查扣 ││ │牌被害人名冊│ │ │ │ │ │├──┼──────┼──┼──┼──────────────┼───┼──────┤│ 三│販賣六合彩明│ 一│ 張│台中市○○○○街○○○號5樓之3 │甲卯○│當場查扣 ││ │牌廣告紙 │ │ │ │ │ ││ │(新世界集團)│ │ │ │ │ │├──┼──────┼──┼──┼──────────────┼───┼──────┤│ 四│人頭帳戶筆記│ 三│ 張│台中市○○○○街○○○號5樓之3 │甲卯○│當場查扣 ││ │資料 │ │ │ │ │ │├──┼──────┼──┼──┼──────────────┼───┼──────┤│ 五│贓款 (新台幣│十萬│ 元│台中市○○○○街○○○號5樓之3 │甲卯○│當場查扣 ││ │) │ │ │ │ │ │├──┼──────┼──┼──┼──────────────┼───┼──────┤│ 六│呼叫器 │ 一│ 個│台中市○○○○○街○○號 │甲D○│當場查扣 │├──┼──────┼──┼──┼──────────────┼───┼──────┤│ 七│記帳簿 │ 一│ 本│台中市○○○○○街○○號 │甲D○│當場查扣 │├──┼──────┼──┼──┼──────────────┼───┼──────┤│ 八│王維漢等人 │十二│ 本│台中市○村路○段○○○巷○號2樓 │甲天○│當場查扣 ││ │郵政儲金簿 │ │ │ │ │ ││ │(人頭帳戶) │ │ │ │ │ │├──┼──────┼──┼──┼──────────────┼───┼──────┤│ 九│王維漢等人 │十一│ 張│台中市○村路○段○○○巷○號2樓 │甲天○│當場查扣 ││ │郵政儲金簿 │ │ │ │ │ │├──┼──────┼──┼──┼──────────────┼───┼──────┤│ 十│王維漢等人 │十二│ 枚│台中市○村路○段○○○巷○號2樓 │甲天○│當場查扣 ││ │印章 │ │ │ │ │ │├──┼──────┼──┼──┼──────────────┼───┼──────┤│十一│贓款(新台幣│六二│ 元│台中市○村路○段○○○巷○號2樓 │甲天○│當場查扣 ││ │) │ 萬│ │ │ │ │├──┼──────┼──┼──┼──────────────┼───┼──────┤│十二│匯款收據 │三三│ 張│ │ │被害人呈附 ││ │ │一 │ │ │ │ │├──┼──────┼──┼──┼──────────────┼───┼──────┤│十三│轉帳單 │ 一│ 張│ │ │被害人呈附 │├──┼──────┼──┼──┼──────────────┼───┼──────┤│十四│金城銀行 │ 八│ 張│ │ │被害人呈附 ││ │定期存款單 │ │ │ │ │ │├──┼──────┼──┼──┼──────────────┼───┼──────┤│十五│金城銀行 │ 八│ 張│ │ │被害人呈附 ││ │契約書 │ │ │ │ │ │├──┼──────┼──┼──┼──────────────┼───┼──────┤│十六│金城銀行 │ 八│ 張│ │ │被害人呈附 ││ │委任授權書 │ │ │ │ │ │├──┼──────┼──┼──┼──────────────┼───┼──────┤│十七│三星機構香港│ 六│ 張│ │ │被害人呈附 ││ │中國投資銀行│ │ │ │ │ ││ │存款證明單 │ │ │ │ │ │├──┼──────┼──┼──┼──────────────┼───┼──────┤│十八│三星機構香港│ 一│ 張│ │ │被害人呈附 ││ │中國投資銀行│ │ │ │ │ ││ │存款證明單影│ │ │ │ │ ││ │本 │ │ │ │ │ │├──┼──────┼──┼──┼──────────────┼───┼──────┤│十九│三星機構香港│ 六│ 張│ │ │被害人呈附 ││ │中國投資銀行│ │ │ │ │ ││ │契約證明書 │ │ │ │ │ │├──┼──────┼──┼──┼──────────────┼───┼──────┤│二0│三星機構香港│ 一│ 張│ │ │被害人呈附 ││ │中國投資銀行│ │ │ │ │ ││ │客戶契約證明│ │ │ │ │ ││ │書影本 │ │ │ │ │ │├──┼──────┼──┼──┼──────────────┼───┼──────┤│二一│彩訊投資香港│ 一│ 張│ │ │被害人呈附 ││ │國際港台銀行│ │ │ │ │ ││ │客戶契約證明│ │ │ │ │ │├──┼──────┼──┼──┼──────────────┼───┼──────┤│二二│香港市政廳簽│ 四│ 張│ │ │被害人呈附 ││ │約契約書 │ │ │ │ │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