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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附民上字第 2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上字第240號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業務侵佔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如原審事實所記載。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甲○○所涉業務侵佔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6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95年上易字第1505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郭 同 奇法 官 何 志 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桂 鳳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