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6月2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余 仕 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