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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上更(一)字第 1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14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釗宏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廖釗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均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廖釗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經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核對,應將被告廖釗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為「Z000000000」,但該誤載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郭 瑞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玉 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