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一)字第281號上 訴 人 甲○○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8月1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1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林 靜 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秀 真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