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09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597號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4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公訴人雖以告訴人曾與被告交換土地使用為由上訴,但此部分事實查無證據足以證明,業經原審判決理由詳述,茲引用之。從而,公訴人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法 官 余 仕 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