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042號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林政德律師被 告 丙○○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7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1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據告訴人之聲請以被告二人於事證明確,政府又公佈減刑寬典,欲求減刑,方坦承罪行,足稽被告二人心態狡滑,且被告丙○○於告訴人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價金時,為免財產遭執行,將之移轉登記予其女兒,原審對被告二人量刑過輕等為由上訴,惟查原審判決業已審酌被告二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對告訴人所生之損害非輕暨犯罪後均坦承罪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科處有期徒刑一年及十月,再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並無輕縱之情形,檢察官上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法 官 康 應 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姚 錫 鈞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