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弄13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棄廢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原審案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2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3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10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扣除在途期間5日,上訴期間於96年11月13日屆滿,玆竟遲至同年11月1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法 官 趙 春 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 美 娟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