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4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樓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黃柏霖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丁○○、丙○○、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丁○○、丙○○、乙○○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法 官 廖 柏 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麗 英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