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郭美絹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5號,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調偵字第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違反電業法部分無罪,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以證人胡宜呈之前證述:P3電壓線不可能脫落,嗣後改稱係未裝置妥當等語乃推測之詞,且電錶中之線路多條,具有竊電功能且不易被發現者僅P3電壓線一條,如該電錶線路於裝置時即未裝置妥當,為何僅有P3電壓線脫落,而其他線路安然無恙,況被告係正峰公司之負責人,係竊電之直接受益人,參以被告於案發後極欲和解,心虛之情溢於言表等為由上訴,經查證人胡宜呈於本院證述:「問:本件除了中層封印鎖有毀損、脫落、P3電壓線脫落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加工行為,達到竊電的目的?答:沒有。問:起訴書所載另以更改電錶外接線,使電錶計量失效的方法,是否有這樣的問題?答:正常的電源是P1、P2、P3三條線都要進去,其中任何壹條脫落都會影響計量,導致失效,本件是P3脫落。問:提示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當初如果在鎖P1、P3電壓線時,如果有鎖到P3線的話,這個螺絲會鎖的像P3線
4.57 mm這麼深嗎?答:應該會像P1線螺絲深度一樣。問:是否要打開端子蓋封印鎖才能將本件P1、P2、P3線拉下?答:是,假設端子蓋沒有被動過的話,是裝錶就沒有裝好,本件排除拉下來的可能性,因為鑑定的時候P1、P3線鎖住螺絲孔深度的距離不一樣。問:之前在警訊、偵查及原審中陳述不一,請陳述如何認定人為?答:這條線那時還沒到刑事警察局鑑定時,依我的專業判斷是人為脫落,經鑑定螺絲深度有鎖進去,有可能是裝錶的時候,沒有裝好,我所說的人為即裝錶時沒有裝好。問: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電錶從裝後,功率異常的原因?答:本件是P3線掉落,就會影響功率降低。問:是接觸不良、還是脫落?答:如果接觸不良,會斷斷續續,應該是脫落。問:依照作業的常規,發現功率有問題,是否應該檢查?答:我們公司能源股,請廠商加裝電容器,因為功率降低,不一定是P3線的問題。問:系爭電錶從安裝後,到P3線脫落之間,用電量是否異常?答:功率下降,用電總度數差不多。問:既然用電度數差不多,竊電如何算出來?答:用電業法七十三條推算的。問:每月向被告公司收費的時候,功率因素是否加收錢?答:如果低於百分之八十五或八十(確實數據忘了)會加收功率補償費。問:本件抄表人員除案發前反應外,其餘有沒有反應。答:沒有。假如三月有反應,三月就會查緝。」等語,另證人丙○○即台電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至九十三年四月間上開電錶之抄錶人員於本院證述:通常抄表要將外箱打開,剪掉外箱封印鎖,抄表後歸零,打開外箱就會看到中層封印鎖,之前並沒有發現中層封印鎖脫落的問題,當時伊係反應電錶下面MOF變比器的封印鎖脫落(即電錶外箱下端之CPT箱封印鎖)等語,況本件經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系爭脫落P3電壓線之 (端子蓋)封印鎖並無被撬開破壞之痕跡,P1 線螺絲頂端距離洞口約2.68mm,P3線螺絲頂端距離洞口約4. 57mm,P3線螺絲鎖入較P1線螺絲為深,另測量對照組電錶P1 、P3線之螺絲鎖入深度,其中P1、P3線螺絲頂端距離洞口均約4.78mm,堪認固定系爭脫落P3電壓線之螺絲有鎖入,證人胡宜呈上開證述:P3電壓線裝錶的時候,沒有裝好等語應可採信,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97年1月31日D彰化字第09701002851號函尚難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至被告於案發後堅決不同意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竊電加罰,僅同意依P3線脫落獲利部分補償,尚難以此即認被告有竊電犯行,此外本院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竊電犯行,檢察官上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許 旭 聖法 官 康 應 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姚 錫 鈞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