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施瑞章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洪瑞霙 律師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 律師選任辯護人 徐明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23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729號、207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年,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如附表二、三、四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如附表二、三、四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丁○○、己○○、丙○○(己○○、丙○○二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七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係位在臺中市○○區○○○○街○○○號之「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之第八屆委員,其任期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起至九十四年六月止,其中丁○○擔任主任委員,己○○擔任財務委員,丙○○擔任監察委員。戊○○自九十一年六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止,受僱於「大臺中新市」擔任總幹事,與丁○○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丁○○見「大臺中新市」之公共基金甚多,竟起貪念,與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利用「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第八屆管理委員會委員交接辦理印鑑變更而持有己○○所交付印章之機會,共同持己○○之印章及由丁○○委由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人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許偽造之丙○○名義之印章一顆,至高雄銀行臺中分行辦理更換印鑑,於高雄銀行更換印鑑申請書上盜蓋己○○及偽造之丙○○印文各二枚,於高雄銀行活期存款印鑑卡上盜蓋己○○及偽造之丙○○印文各一枚,持向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銀行承辦人員行使,足生損害於高雄銀行臺中分行對印鑑管理之正確性及丙○○。又未經己○○、丙○○之同意,於九十三年六月中旬某日由丁○○盜用上開己○○之印章蓋於附表六編號1、2所示之高雄銀行臺中分行取款憑條上,再由戊○○連續持偽造之丙○○印章及「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丁○○之印章及如附表六所示之帳戶存摺,於附表六編號1、2所示之日期,至高雄銀行臺中分行,將「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丁○○及偽造之丙○○之印章,蓋在上開已盜蓋己○○印章之附表六編號1、2所示之高雄銀行臺中分行取款憑條上,以此方式偽造私文書,再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交付予不詳姓名之成年銀行行員,致銀行行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六編號1、2所示帳戶內之款項,足生損害於高雄銀行臺中分行對金融管理業務之正確性及「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嗣又由楊同法於九十三年七月底八月初 (三日前)某日託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偽造己○○之印章一顆,於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與戊○○持上開偽造之己○○、丙○○印章至臺灣銀行黎明分行辦理更換取款印鑑,於臺灣銀行存戶更換取款印鑑申請書上蓋用偽造之己○○、丙○○印文各二枚,於活期存款印鑑卡上蓋用偽造之己○○、丙○○印文各一枚,持向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銀行承辦人員行使,足生損害於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對印鑑管理之正確性及丙○○、己○○,再由戊○○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持上開偽造之己○○、丙○○印章及「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丁○○之印章暨如附表五所示之帳戶存摺,至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將「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丁○○及偽造之丙○○、己○○印章,蓋在取款憑條上並交付不詳姓名成年銀行行員行使,致銀行行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帳戶內之款項,足生損害於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對金融管理業務之正確性及「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嗣因丁○○之印鑑章遺失,丁○○、戊○○復共同承上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絡,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再持新刻之丁○○印章及上開偽造之己○○、丙○○印章,分別向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及高雄銀行臺中分行辦理掛失丁○○、己○○等原留存於該銀行之印鑑章,並申請變更丁○○、己○○等之印鑑章,於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印鑑掛失申請書及活期存款印鑑卡上蓋用新刻之丁○○及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暨上開偽造之己○○、丙○○印文各一枚,於高雄銀行印鑑掛失申請書上蓋用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及新刻之丁○○之印文,於活期存款印鑑卡上蓋用新刻之丁○○及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暨上開偽造之己○○、丙○○印文各一枚,並分別持向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銀行承辦人員行使,足生損害於臺灣銀行黎明分行、高雄銀行臺中分行對印鑑管理之正確性及己○○、丙○○,嗣後丁○○、戊○○復連續多次,持丁○○、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及上開偽造之己○○、丙○○之印章暨如附表五、六所示之帳戶存摺,於如附表五編號2至編號5及附表六編號3至編號55之日期,分別至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及高雄銀行臺中分行,蓋用「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丁○○及偽造之己○○、丙○○印文在取款憑條上,以此方式偽造私文書,再交付予不詳姓名成年銀行承辦人員行使,致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五編號2至編號5及附表六編號3至編號55所示帳戶內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及高雄銀行臺中分行對金融管理業務之正確性及「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上開詐領之款項,充作丁○○指定之個人用途,惟為避免詐欺取財之行為遭發現,丁○○、戊○○亦有於詐領得款項之後,嗣取其中已挪用之少部分款項充作社區公用,以供調度之用。又丁○○、戊○○為避免其二人長期詐欺取財之行為遭發現,遂在如附表五、六所示之各財務狀況報告表上(詳見備註欄內之說明),就「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在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及高雄銀行臺中分行之各該活期存款帳戶存款餘額及定期存款餘額,為不實之登載,並變造活期存款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作為財務狀況報告表之附件,持以行使,公告在「大臺中新市」社區內,使「大臺中新市」社區住戶不知如附表五、六所示帳戶及定期存款之真實情況,藉以遂行其連續詐領款項之目的,足生損害於「大臺中新市」社區住戶及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及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二、案經「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沛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及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告訴人乙○○、林沛芸警詢中之指訴及證人庚○○、何慶順分別於調查站、警詢時所為證述暨下列所引之文書證據,均無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證述及書證作成時之情況均無何不當,咸有證據能力。至證人己○○、庚○○、丙○○、黃中平、陳文憲、賴玉麟、王惠芳於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坦承係臺中市○○區○○○○街○○○號之「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第八屆主任委員,任期自九十三年六月起至九十四年六月止,因經營之事業財務短絀而一時失慮,請被告戊○○將社區存於高雄銀行台中分行之存款轉帳至伊設於同銀行301025支存戶內,以支應地下錢莊及上游廠商工程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其餘犯行,辯稱:丙○○、己○○之印章是他們自己拿出來的,伊並未偽造或盜用,所有印章均在管理室,存摺亦由戊○○保管,伊因印鑑遺失而辦理變更,然並未偽造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變更印鑑申請書,取款條上之印章非伊所蓋,伊並未叫戊○○提領現金,僅詐取四百四十三萬九千八百元,其餘之三百七十八萬元係戊○○自己提領,非伊詐取,伊知道財務狀況報表不實在,但內容不是伊交付,是戊○○變造的云云;被告戊○○坦承擔任大臺中新市社區之總幹事,先後多次,於如附表
五、六所示之日期,至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及高雄銀行臺中分行,領取如附表五、六所示帳戶內之款項,矢口否認犯上開罪行,辯稱:伊係被利用,與丁○○間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社區存摺、印章都是丁○○保管,僅依丁○○已蓋妥印章之提款條提領款項交付廠商或轉帳,丁○○告訴伊社區要購買共同基金以追求較高之利潤,伊聽信其指示辦理,不可能再向財務、監察委員一一確認後方辦理,況伊並非住在社區,財務、監察委員於伊上班時間亦在外工作,亦無從求證。伊並未偽造丙○○、己○○之印章,變更印鑑資料都是伊先拿回空白文書,交給丁○○蓋章,蓋完後高雄銀行說主委去就可以,伊陪他去。財務狀況報表內之存摺影本、收據、發票等均係丁○○影印後始交付,伊帶回公司由李佳霖製作表格後公告,伊既未保管社區存摺及印章,自無從查核存摺內容是否正確云云。惟查:
⑴證人己○○於原審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審理時結稱:伊於九
十三年間擔任「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財務委員,只有在第一次辦理委員交接時有看到財務報表,之後就沒有再看過,伊看了第一次報表後,丁○○叫戊○○拿存簿給伊看有多少金額,之後就說要將存簿放在丁○○那邊,伊不知道社區的公共基金提領的程序,因上一屆的財務委員沒有與伊交接,伊剛當選財務委員時,戊○○對伊表示,伊為財務委員,所以需要伊之印章共同開立帳戶,戊○○取走後二、三天,就還給伊,之後印章就均由伊自行持有保管,但之後也沒有說過要去開戶,伊不知提領社區公共基金需要社區的大章、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的小章,伊未曾與丁○○、戊○○到銀行開戶過,亦未聽聞被告二人說過要用委員名義到銀行開戶;伊擔任財務委員期間,僅在當選第一天,因戊○○說要蓋印章在財務報表上,伊蓋了一次,另於九十四年七月戊○○又拿財務報表叫伊蓋章,就這二次,被告二人也未曾拿銀行的取款憑條,請伊蓋章,伊未見過如警卷所附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印鑑申請書、印鑑卡 (含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更換取款印鑑申請書、印鑑卡及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印鑑掛失申請書、印鑑卡 ),卷附高雄銀行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印鑑掛失止付申請書、印鑑卡上己○○印文所使用的印章並非伊所有,亦非伊交給戊○○的印章,也不是伊蓋印的,..;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伊未親自或委託被告二人,到高雄銀行台中分行辦理變更印鑑,也未曾接獲高雄銀行印鑑變更的通知,伊沒有委託被告二人刻過印章,伊只看過第一次和最後一次社區的財務狀況報告表,該財務狀況報告表裡面所附文件,伊只有看到高雄銀行的存摺等語。
⑵證人丙○○於同日審理時結稱:伊於九十三或九十四年間擔
任「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的監察委員,委員會雖有分職務,但實際上都由主任委員一個人在處理,社區的公共基金是由主任委員丁○○負責管理,因丁○○於擔任主任委員前,即曾經擔任過財務委員,對於社區的財務很清楚,所以財務一直都是丁○○管理;某日管理公司的經理何慶順有來找伊,說社區已積欠二、三個月的管理費,然伊印象中高雄銀行尚有六百五十萬元、臺灣銀行亦有一百五十萬元,總共還有八百餘萬元,怎麼會欠管理費,後來去查,這件事才爆發,在此之前伊有聽說公共基金提領必須要有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的印章;從丁○○開始擔任財務委員、主任委員期間,社區基金就定存在銀行內,伊不知道有活存的事情,也不知道有活存提領的事情;伊只有在開委員會簽到時用簽名,未曾因為擔任監察委員而使用自己的印章蓋過文件,也未曾將伊所有之印章交給被告二人,或是授權他們二人去刻印,事情爆發時,伊問丁○○,為何會有伊名義之印章,丁○○是在事情爆發前一天,在他的住處拿該偽刻之印章給伊,印章現仍置於其家中,當時丁○○是說因伊時常不在社區,所以就幫忙代刻,伊沒有同意丁○○代為刻印,伊沒有看過偵查卷所附財務狀況報告表,而且上面的印章亦非伊所有,伊沒有看過卷附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印鑑卡申請書、印鑑卡 (含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更換取款印鑑申請書、印鑑卡及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印鑑掛失申請書、印鑑卡)及高雄銀行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更換印鑑申請書及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印鑑掛失止付申請書、印鑑卡,該文件上「丙○○」印文,並非伊所有印章蓋印,伊也沒有到過臺灣銀行、高雄銀行去辦過這些東西,該印章、印文,就是事情爆發時,丁○○拿給伊之印章;伊未曾因為社區的公共事務而在取款條上蓋用印章,伊亦未因提領社區的存款與被告二人有所接觸,伊是在事情爆發前,丁○○交印章給伊,伊才知道丁○○盜刻其印章等語。
⑶證人即高雄銀行臺中分行襄理庚○○於調查站時證稱:「大
臺中新市」社區係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由主任委員丁○○在高雄銀行臺中分行開戶,並存入定期存款一百五十萬元及活儲一百五十一萬元,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丁○○再存入五百萬元於該活儲帳戶(後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轉為定期存款),其後再分別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轉入七十五萬元、同年月三十一日轉入三十萬元、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轉入二十萬元、同年月二日轉入二十萬元、十日轉入五萬元至高雄銀行臺中分行之活儲帳戶中,後由丁○○陸續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提領一空,僅餘四萬餘元等語;於原審審理時結證:伊自九十一年十月起擔任高雄銀行臺中分行襄理迄今,「大臺中新市」社區有在高雄銀行臺中分行開戶,有定期及活期存款;調查卷第五二至六二頁之高雄銀行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更換印鑑申請書、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印鑑掛失止付申請書、印鑑卡上二次更換印鑑手續,伊為經辦主管;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更換印鑑是由主任委員丁○○與總幹事戊○○來銀行辦理的,一定要求要主任委員來銀行簽名,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印鑑掛失止付申請書這次,一樣是丁○○與戊○○一起來辦理,確定只有被告二人來銀行;依資料顯示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這次是掛失主任委員丁○○的印鑑,己○○前後的印文不一樣,從資料看來己○○的印鑑應該也有掛失,才會變更新的印鑑,銀行實務上,變更印鑑的手續與掛失不同,更換印鑑要先核對舊的印鑑,再蓋上新的印鑑,如果是掛失,因為舊的印鑑已經遺失,就不會核對舊的印鑑,直接蓋上新的印鑑,必須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去辦理,被掛失的本人不需要前往辦理,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更換己○○的印鑑章是丁○○直接帶新的印章過來,至於己○○的印鑑章被更換掉,因銀行沒有辦法干涉管理委員會內部的事務,所以沒有通知己○○,伊可以確認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被告二人確實都有前往高雄銀行臺中分行,從資料來看,印鑑卡上丁○○的印鑑確實有變更,而且是在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調查卷第六三至八四頁高雄銀行提款對帳單、交易明細查詢所示資料是從管理委員會開戶到九十四年八月十日所有交易紀錄,該帳戶是綜合存款帳戶,包含定存及活存,但上開文件所提供的資料是活存交易資料,沒有包含定存等語。
⑷共同被告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就被告丁○○有無上開
犯行部分,以證人身分結稱:「大臺中新市」社區公共基金大部分之款項均是伊去提領的,提領出之公共基金,..交給丁○○的部分是轉帳到丁○○的甲存帳戶,因丁○○表示其已與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講好,要拿公共基金去購買基金,這樣比較能獲利,丁○○說轉帳到甲存帳戶是要買基金的,伊因害怕丟掉工作,所以主任委員丁○○交代什麼伊就做什麼;社區的財務狀況報告表是由伊交資料給公司,公司的小姐製作,至財務狀況報告表之附件,包括存摺影本、收據、發票之類的,每個月附在財務狀況報告表的存摺影本都是主委丁○○交給伊,都是丁○○影印後所交付,財務狀況報告表上面所列資料包含存款餘額,這些資料是按照存摺影本,所有財報資料蒐集好,交給公司小姐製作表格,然後交給主任委員看並蓋章,蓋完章後伊才公告;丁○○表示其所有公事包遺失,內有印鑑,遂要求伊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一起到高雄銀行臺中分行辦理印鑑掛失等語。
⑸上開證人彼此之證述互核相符,並無齟齬之處,並與告訴人
乙○○、林沛芸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指訴及證人何慶順於警詢時,證人黃中平、陳文憲、賴玉麟、王惠芳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亦與卷附「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在臺灣銀行黎明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之臺灣銀行光碟櫃歷史明細查詢系統資料、「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在臺灣銀行自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啟用新印鑑之存戶更換取款印鑑申請書影本、自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啟用新印鑑之活期存款印鑑卡影本、被告丁○○因印章遺失而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至臺灣銀行辦理印鑑掛失之申請書影本、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啟用之活期存款印鑑卡影本、「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在高雄銀行自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啟用新印鑑之更換印鑑申請書影本、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更換印鑑申請書影本、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啟用之活期存款印鑑卡影本、被告丁○○因印章遺失而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至高雄銀行辦理印鑑掛失之申請書、同日啟用之活期存款印鑑卡、「大臺中新市」社區與勁揚建材有限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簽訂之買賣合約書、「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在高雄銀行之現金收入、轉帳支出傳票及定期存款存入憑條、「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二月及三月之財務狀況報告表、「大臺中新市」社區自九十二年四月至九十三年三月之財務收支一覽表、證人林沛芸提供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在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異常交易明細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高銀臺中九五密存字第○○二一號函附「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在該行設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之交易相關資料、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高銀台中密字第○九七○○○○○五四號函、九十七年七月九日高銀台中密字第○九七○○○○○六一號函檢送之取款憑條原本六張、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調科貳字第○九七○○二九九六五○號函送之鑑定書等相合,而上開臺灣銀行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存戶更換取款印鑑申請書影本、活期存款印鑑卡影本、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印鑑掛失申請書影本、活期存款印鑑卡影本及高雄銀行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更換印鑑申請書影本、活期存款印鑑卡影本、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印鑑掛失申請書影本、活期存款印鑑卡影本上所蓋之證人己○○、丙○○之印文,除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高雄銀行更換印鑑申請書影本、活期存款印鑑卡影本上所蓋者係己○○交付之印章外,餘均為偽造之己○○、丙○○印章所蓋 (見卷附上開資料),上開證人之證述,應可採信。
⑹被告丁○○之個人帳戶進出款項,依其於檢察官訊問時所供
承之情節,既達五、六百萬元之多,豈會放任被告戊○○處理,而不加稽核,且被告丁○○擁有之資金並非多至可長期支付巨額支出,就其個人財務狀況,應有所認知,焉有可能任被告戊○○處理而不加聞問之理。況依卷附九十三年十二月及九十四年一月之財務狀況報告表載明當月各支出頂樓隔熱磚改建工程五十六萬二千五百元,合計共支出一百十二萬五千元之工程款,而從事該項工程之證人黃中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先收到丁○○以個人名義所開立之支票,面額四十萬元,票期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嗣丁○○於九十四年一月,又持面額三十四萬五千七百元之客票兌付工程款,尚欠三十七萬九千三百元之工程款未付等語。可見,被告丁○○顯係將「大臺中新市」社區之公共基金先挪為私用,事後再以部分之個人款項支應,此既為被告丁○○所知悉支配之事項,被告丁○○諉責於被告戊○○,自非可採。
⑺被告戊○○於原審時坦承先後多次,持證人己○○、丙○○
之印章及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存摺,於如附表五、六所示之日期,至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及高雄銀行臺中分行,蓋用「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被告丁○○、證人丙○○之印章在取款憑條上,領得如附表五、六所示帳戶內之款項及在如附表五、六所示之各財務狀況報告表上,就「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在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及高雄銀行臺中分行各該活期存款帳戶存款餘額及定期存款餘額,作為財務狀況報告表之附件等情,且被告戊○○長期在「大臺中新市」社區擔任總幹事,並參與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製作會議紀錄,對於社區有無同意將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款項交由被告丁○○購買基金一事,自應知悉,竟配合被告丁○○不合常理之指示,轉帳至其個人帳戶,顯悖常情。又依被告戊○○上開證述,「大臺中新市」社區公共基金大部分之款項均是其去提領的,提領出之公共基金,交給廠商,交給丁○○的部分是轉帳到丁○○的甲存帳戶等情,其顯然知悉社區公款之動支流向,應知悉存摺影本有變造之情事,竟乃交回公司由李佳霖製作財物狀況報告表並公告,再被告戊○○既知悉社區公款流至被告丁○○個人帳戶,苟非蓄意隱瞞,應在財務狀況報告表揭示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以使財務狀況報告表與事實相符,惟其卻故意不在職務監督範圍內之財務狀況報告表為正確之揭示,使社區居民無從得知被告丁○○詐取社區公款之事實,此自被告戊○○知悉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積欠匯茂公司管理服務費,而財務狀況報告表上卻無此記載,且檢附支出憑證明細表 (見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及證人丙○○於原審之證述暨卷附大臺中新市財務狀況報告表),被告戊○○與被告丁○○共同詐領社區管理委員會帳戶內款項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炯然。
⑻此外,並有「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第七、八屆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及委員名單、「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月、九十二年二月、四月、六月至八月、十一月、十二月、九十三年一月、二月管委會議在卷可參。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丁○○、戊○○上開所辯均係脫卸之詞,咸不足採,犯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案應適用之刑法比較如下:
①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
上,以百元計算之」,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額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並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提高十倍計算,前開罰金刑,最低額為銀元十元,乘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最低額僅為新臺幣三十元。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②新修正刑法第五十五條刪除牽連犯之規定,第五十六條刪
除連續犯之規定,被告二人多次行為倘依修正後刑法,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規定,以適用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連續犯對被告有利。
③綜合上開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丁○○、戊○○。
④修正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將共同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
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然本件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不影響被告丁○○、戊○○間之共同正犯關係,無有利不利之情形,無比較問題,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又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五條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另修正後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與被告楊同法、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已廢止)第一條前段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之性質屬於特別準據法,應優先適用。
三、按銀行為便利存款人取款而印好任人索取填寫之取款憑條,非可流通市面得以自由轉讓,衹屬私文書之一種,不能認為有價證券,其偽造而行使以達詐欺取款之目的者,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一四0九號判例可資參照。核被告丁○○、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上侵占罪,惟按「刑法上之業務侵占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將其業務上持有之物,易持有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予以處分為構成要件,其前提為原先本係適法之持有,嗣後始更易為不法所有或予以處分,始稱相當。倘若行為人自始即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或其他欺罔、不實方法,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者,應屬詐欺罪範疇,不能遽論以侵占之罪。」最高法院八十年度臺上字第五一四八號判決參照。查存於臺灣銀行黎明分行、高雄銀行臺中分行之款項,其之帳戶名義人,係「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是以上開款項係由「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持有,非被告等以個人名義持有,故被告等取得上開銀行帳戶內款項,並非基於原先適法之持有,而是以詐術或其他欺罔、不實方法,使銀行行員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核與業務侵占罪之要件不相當,公訴意旨尚有未洽,爰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丁○○等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偽造證人己○○、丙○○印章係間接正犯,盜用證人己○○印章及偽造證人己○○、丙○○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等偽造、變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則分別為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科。被告二人對於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先後多次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均所為時間緊接,各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咸為連續犯,皆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等行使偽造之取款憑條私文書,同時損害臺灣銀行黎明分行或高雄銀行臺中分行及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行使臺灣銀行存戶更換取款印鑑申請書、印鑑掛失申請書同時損害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及己○○、丙○○,行使高雄銀行更換印鑑申請書,同時損害高雄銀行臺中分行及丙○○,行使高雄銀行印鑑掛失申請書,同時損害高雄銀行臺中分行及丙○○、己○○,同時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均係一行為同時犯二罪名,咸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其中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處斷 ),被告丁○○等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間,有原因結果、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就被告等盜用、偽造印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雖未起訴,然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起訴判罪之詐欺、行使變造私文書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如上述,而盜用、偽造印章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疏未論述被告等同時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係想像競合犯,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行使變造私文書間有原因結果、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尚有未洽,就被告戊○○所處之刑未及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亦有未洽,被告等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如上未當之處,應由本院將其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丁○○為「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被告戊○○為該社區總幹事,本應克盡職責為社區住戶謀最大之福利,詎被告二人竟圖謀個人私利,將社區公共基金悉數詐領得手,金額高達數百萬元,及其等犯罪之手段,所生損害,迄未償還詐領之金額,本案詐領得之金額,均由被告丁○○取得,惡性較大,被告戊○○為保住工作,而配合被告丁○○為上開犯行,無證據足認有取得詐領之款項,惡性較輕,暨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宣告之刑均未逾一年六月,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至於被告丁○○因科處之刑已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依法不得減刑。如附表一所示「己○○」、「丙○○」之印章各一枚,係由被告丁○○託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偽造,另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偽造之印文,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二人偽造之取款憑條,業已行使而交由臺灣銀行黎明分行、高雄銀行臺中分行,另被告二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財務狀況報告表及變造之活期存款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業已行使交由「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皆非屬被告二人所有,均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末按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著有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本案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更換印鑑申請書上之己○○印文二枚(見警卷第一三一頁)、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活期存款印鑑卡上之己○○印文一枚(見警卷第一二九頁)、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摺類存款取款條上之己○○印文一枚(九十四年偵字第一七七二九號卷第一五七頁)、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存摺類存款取款條上之己○○印文一枚(九十四年偵字第一七七二九號卷第一七0頁)、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摺類存款取款條上之己○○印文一枚(九十四年偵字第一七七二九號卷第一七一頁),為被告等盜用證人己○○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另九十三年六月份財務狀況報表上己○○之印文係其所親蓋,均不得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 (修正前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後段 (修正前 )、第五十五條前段、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法 官 康 應 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振 海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附表一:偽造印章部分┌──┬────────────┬─────────┬────────┐│編號│ 印章名義人 │ 偽造印章數量 │ 備 註 │├──┼────────────┼─────────┼────────┤│ 1 │ 丙○○印章 │ 壹枚 │ │├──┼────────────┼─────────┼────────┤│ 2 │ 己○○印章 │ 壹枚 │ │└──┴────────────┴─────────┴────────┘附表二: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偽造印文部分┌──┬────┬───────┬────────┬────┬────┐│編號│ 時間 │ 文書名稱 │ 偽造印文數量 │書證位置│ 備註 │├──┼────┼───────┼────────┼────┼────┤│ 1 │九十三年│存戶更換取款印│己○○印文貳枚、│警卷第一│ ││ │八月三日│鑑申請書 │丙○○印文貳枚、│二二頁 │ │├──┼────┼───────┼────────┼────┼────┤│ 2 │九十三年│活期存款印鑑卡│己○○印文壹枚、│警卷第一│ ││ │八月三日│ │丙○○印文壹枚、│二五頁 │ │├──┼────┼───────┼────────┼────┼────┤│ 3 │九十三年│印鑑掛失止付申│己○○印文壹枚、│警卷第一│ ││ │八月二十│請書 │丙○○印文壹枚、│二四頁 │ ││ │七日 │ │ │ │ │├──┼────┼───────┼────────┼────┼────┤│ 4 │九十三年│活期存款印鑑卡│己○○印文壹枚、│警卷第一│ ││ │八月二十│ │丙○○印文壹枚、│二六頁 │ ││ │七日 │ │ │ │ │├──┼────┼───────┼────────┼────┼────┤│ │九十三年│ 取款條 │ 己○○印文壹枚 │ │ ││ 5 │八月九日│ │ │ │ ││ │ │ │ 丙○○印文壹枚 │ │ │├──┼────┼───────┼────────┼────┼────┤│ │九十三年│ 取款條 │ 己○○印文壹枚 │ │ ││ 6 │八月三十│ │ │ │ ││ │一日 │ │ 丙○○印文壹枚 │ │ │├──┼────┼───────┼────────┼────┼────┤│ │九十三年│ 取款條 │己○○印文壹枚、│ │ ││ 7 │九月一日│ │丙○○印文壹枚、│ │ ││ │ │ │ │ │ │├──┼────┼───────┼ ───────┼────┼────┤│ │九十三年│ 取款條 │己○○印文壹枚、│ │ │ │ ││ 8 │九月二日│ │丙○○印文壹枚、│ │ ││ │ │ │ │ │ │├──┼────┼───────┼────────┼────┼────┤│ │九十三年│ │己○○印文壹枚、│ │編號5至 ││ 9 │九月十日│ 取款條 │丙○○印文壹枚、│ │9之印文 ││ │ │ │ │ │雖未扣案││ │ │ │ │ │,然無證││ │ │ │ │ │據證明已││ │ │ │ │ │滅失。 │├──┴────┴───────┴────────┴────┴────┤│合計:己○○、丙○○被偽造印文各拾枚。 │└──────────────────────────────────┘
附表三:高雄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偽造印文部分┌──┬────┬───────┬────────┬─────┬───┐│編號│ 時間 │ 文書名稱 │ 偽造印文數量 │ 書證位置 │ 備註 │├──┼────┼───────┼────────┼─────┼───┤│ 1 │九十三年│更換印鑑申請書│丙○○印文貳枚 │警卷第一三│ ││ │六月十五│ │ │一頁 │ ││ │日 │ │ │ │ │├──┼────┼───────┼────────┼─────┼───┤│ 2 │九十三年│活期存款印鑑卡│丙○○印文壹枚 │警卷第一二│ ││ │六月十五│ │ │九頁 │ ││ │日 │ │ │ │ │├──┼────┼───────┼────────┼─────┼───┤│ │ │ │丙○○印文壹枚 │ │ ││ 3 │九十三年│活期存款印鑑卡│己○○印文壹枚 │調查站卷六│ ││ │八月二十│ │ │十頁 │ ││ │七日 │ │ │ │ │├──┼────┼───────┼────────┼─────┼───┤│ 4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丙○○印文壹枚 │九十四年偵│ ││ │七月二十│條 │ │字第一七七│ ││ │一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五七頁 │ │├──┼────┼───────┼────────┼─────┼───┤│ 5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丙○○印文壹枚 │九十四年偵│ ││ │八月二十│條 │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七○頁 │ │├──┼────┼───────┼────────┼─────┼───┤│ 6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丙○○印文壹枚 │九十四年偵│ ││ │八月二十│條 │ │字第一七七│ ││ │六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七一頁 │ │├──┼────┼───────┼────────┼─────┼───┤│ 7 │九十三年│活期存款印鑑卡│己○○印文壹枚、│調查站卷第│ ││ │八月二十│ │丙○○印文壹枚 │六○頁 │ ││ │七日 │ │ │ │ │├──┼────┼───────┼────────┼─────┼───┤│ 8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九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九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七二頁 │ │├──┼────┼───────┼────────┼─────┼───┤│ 9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九月三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七三頁 │ │├──┼────┼───────┼────────┼─────┼───┤│ 10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月十九│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七四頁 │ │├──┼────┼───────┼────────┼─────┼───┤│ 11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七五頁 │ │├──┼────┼───────┼────────┼─────┼───┤│ 12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五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七六頁 │ │├──┼────┼───────┼────────┼─────┼───┤│ 13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六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七八頁 │ │├──┼────┼───────┼────────┼─────┼───┤│ 14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七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七九頁 │ │├──┼────┼───────┼────────┼─────┼───┤│ 15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一月一│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八○頁 │ │├──┼────┼───────┼────────┼─────┼───┤│ 16 │九十三年│綜合存款轉帳支│己○○印文壹枚、│調查站卷第│ ││ │十一月二│出傳票 │丙○○印文壹枚 │八八頁 │ ││ │日 │ │ │ │ │├──┼────┼───────┼────────┼─────┼───┤│ 17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一月五│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八一頁 │ │├──┼────┼───────┼────────┼─────┼───┤│ 18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一月八│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八二頁 │ │├──┼────┼───────┼────────┼─────┼───┤│ 19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一月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八三頁 │ │├──┼────┼───────┼────────┼─────┼───┤│ 20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一月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六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八四頁 │ │├──┼────┼───────┼────────┼─────┼───┤│ 21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一月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八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八五頁 │ │├──┼────┼───────┼────────┼─────┼───┤│ 22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一月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九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九○頁 │ │├──┼────┼───────┼────────┼─────┼───┤│ 23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一月二│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十二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九二頁 │ │├──┼────┼───────┼────────┼─────┼───┤│ 24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一月二│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十三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九三頁 │ │├──┼────┼───────┼────────┼─────┼───┤│ 25 │九十三年│綜合存款轉帳支│己○○印文壹枚、│調查站卷第│ ││ │十一月二│出傳票 │丙○○印文壹枚 │九二頁 │ ││ │十五日 │ │ │ │ │├──┼────┼───────┼────────┼─────┼───┤│ 26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一月二│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十五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九四頁 │ │├──┼────┼───────┼────────┼─────┼───┤│ 27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一月二│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十六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九五頁 │ │├──┼────┼───────┼────────┼─────┼───┤│ 28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一月三│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十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九七頁 │ │├──┼────┼───────┼────────┼─────┼───┤│ 29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二月二│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一九八頁 │ │├──┼────┼───────┼────────┼─────┼───┤│ 30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二月六│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頁 │ │├──┼────┼───────┼────────┼─────┼───┤│ 31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二月六│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一頁 │ │├──┼────┼───────┼────────┼─────┼───┤│ 32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二月二│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十一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三頁 │ │├──┼────┼───────┼────────┼─────┼───┤│ 33 │九十三年│綜合存款轉帳支│己○○印文壹枚、│調查站卷第│ ││ │十二月二│出傳票 │丙○○印文壹枚 │九六頁 │ ││ │十三日 │ │ │ │ │├──┼────┼───────┼────────┼─────┼───┤│ 34 │九十三年│綜合存款轉帳收│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二月二│入傳票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十三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一二頁 │ │├──┼────┼───────┼────────┼─────┼───┤│ 35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二月二│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十四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一○頁 │ │├──┼────┼───────┼────────┼─────┼───┤│ 36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二月二│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十七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一一頁 │ │├──┼────┼───────┼────────┼─────┼───┤│ 37 │九十三年│綜合存款轉帳收│己○○印文壹枚、│調查站卷第│ ││ │十二月二│入傳票 │丙○○印文壹枚 │九六之一頁│ ││ │十八日 │ │ │ │ ││ │ │ │ │ │ │├──┼────┼───────┼────────┼─────┼───┤│ 38 │九十三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十二月二│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十九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一三頁 │ │├──┼────┼───────┼────────┼─────┼───┤│ 39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一月三日│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一四頁 │ │├──┼────┼───────┼────────┼─────┼───┤│ 40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一月五日│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一五頁 │ │├──┼────┼───────┼────────┼─────┼───┤│ 41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一月五日│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一六頁 │ │├──┼────┼───────┼────────┼─────┼───┤│ 42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一月十日│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一七頁 │ │├──┼────┼───────┼────────┼─────┼───┤│ 43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一月十二│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一八頁 │ │├──┼────┼───────┼────────┼─────┼───┤│ 44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一月十三│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一九頁 │ │├──┼────┼───────┼────────┼─────┼───┤│ 45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一月十四│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二○頁 │ │├──┼────┼───────┼────────┼─────┼───┤│ 46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一月十七│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二一頁 │ │├──┼────┼───────┼────────┼─────┼───┤│ 47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一月十八│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二二頁 │ │├──┼────┼───────┼────────┼─────┼───┤│ 48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一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二三頁 │ │├──┼────┼───────┼────────┼─────┼───┤│ 49 │九十四年│綜合存款轉帳支│己○○印文壹枚、│調查站卷第│ ││ │一月三十│出傳票 │丙○○印文壹枚 │九七頁 │ ││ │一日 │ │ │ │ │├──┼────┼───────┼────────┼─────┼───┤│ 50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一月三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一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三一頁 │ │├──┼────┼───────┼────────┼─────┼───┤│ 51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一月三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一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三二頁 │ │├──┼────┼───────┼────────┼─────┼───┤│ 52 │九十四年│綜合存款轉帳收│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一月三十│入傳票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一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三五頁 │ │├──┼────┼───────┼────────┼─────┼───┤│ 53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二月十五│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三六頁 │ │├──┼────┼───────┼────────┼─────┼───┤│ 54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二月十六│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三七頁 │ │├──┼────┼───────┼────────┼─────┼───┤│ 55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二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一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四四頁 │ │├──┼────┼───────┼────────┼─────┼───┤│ 56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三月二日│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四五頁 │ │├──┼────┼───────┼────────┼─────┼───┤│ 57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三月十四│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四六頁 │ │├──┼────┼───────┼────────┼─────┼───┤│ 58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三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三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四七頁 │ │├──┼────┼───────┼────────┼─────┼───┤│ 59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三月三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一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五三頁 │ │├──┼────┼───────┼────────┼─────┼───┤│ 60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四月十一│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五四頁 │ │├──┼────┼───────┼────────┼─────┼───┤│ 61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四月十二│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七八頁 │ │├──┼────┼───────┼────────┼─────┼───┤│ 62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四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一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五五頁 │ │├──┼────┼───────┼────────┼─────┼───┤│ 63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四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二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五六頁 │ │├──┼────┼───────┼────────┼─────┼───┤│ 64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四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六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五七頁 │ │├──┼────┼───────┼────────┼─────┼───┤│ 65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五月三日│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六三頁 │ │├──┼────┼───────┼────────┼─────┼───┤│ 66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五月四日│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六四頁 │ │├──┼────┼───────┼────────┼─────┼───┤│ 67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五月十八│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六五頁 │ │├──┼────┼───────┼────────┼─────┼───┤│ 68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五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四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六六頁 │ │├──┼────┼───────┼────────┼─────┼───┤│ 69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五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七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六七頁 │ │├──┼────┼───────┼────────┼─────┼───┤│ 70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五月三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七四頁 │ │├──┼────┼───────┼────────┼─────┼───┤│ 71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六月十日│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七六頁 │ │├──┼────┼───────┼────────┼─────┼───┤│ 72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六月十三│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七七頁 │ │├──┼────┼───────┼────────┼─────┼───┤│ 73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六月十四│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七九頁 │ │├──┼────┼───────┼────────┼─────┼───┤│ 74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六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八○頁 │ │├──┼────┼───────┼────────┼─────┼───┤│ 75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六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二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八一頁 │ │├──┼────┼───────┼────────┼─────┼───┤│ 76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六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八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八二頁 │ │├──┼────┼───────┼────────┼─────┼───┤│ 77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六月三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八三頁 │ │├──┼────┼───────┼────────┼─────┼───┤│ 78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七月十一│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八四頁 │ │├──┼────┼───────┼────────┼─────┼───┤│ 79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七月十三│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八九頁 │ │├──┼────┼───────┼────────┼─────┼───┤│ 80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七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九○頁 │ │├──┼────┼───────┼────────┼─────┼───┤│ 81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七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二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九一頁 │ │├──┼────┼───────┼────────┼─────┼───┤│ 82 │九十四年│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九十四年偵│ ││ │七月二十│條 │丙○○印文壹枚 │字第一七七│ ││ │二日 │ │ │二九號卷第│ ││ │ │ │ │二九二頁 │ │├──┼────┼───────┼────────┼─────┼───┤│ 83 │ │存摺類存款取款│己○○印文壹枚、│警卷第三十│日期、││ │ │條 │丙○○印文壹枚 │八頁 │金額皆││ │ │ │ │ │空白 │├──┴────┴───────┴────────┴─────┴───│合計:己○○被偽造印文柒拾捌枚、丙○○被偽造印文捌拾肆枚 │└──────────────────────────────────┘附表四: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內部業務偽造印文部分┌──┬────┬────┬──────┬─────────┬──────┐│編號│ 時間 │文書名稱│偽造印文數量│ 書證位置 │ 備註 │├──┼────┼────┼──────┼─────────┼──────┤│ │九十三年│財務狀況│丙○○之印文│大臺中新市九十三年│ ││ 1 │六月份 │報告表 │壹枚 │六月份財務報表 │ ││ │ │ │ │ │ │├──┼────┼────┼──────┼─────────┼──────┤│ │九十三年│財務狀況│己○○、柯銘│卷附「大臺中新市」│ ││ 2 │七月份 │報告表 │冠印文各壹枚│社區管理委員會事後│ ││ │ │ │ │勾稽財務報表第六頁│ │├──┼────┼────┼──────┼─────────┼──────┤│ 3 │九十三年│財務狀況│己○○、柯銘│卷附「大臺中新市」│ ││ │八月份 │報告表 │冠印文各壹枚│社區管理委員會事後│ ││ │ │ │ │勾稽財務報表第一四│ ││ │ │ │ │頁 │ │├──┼────┼────┼──────┼─────────┼──────┤│ │九十三年│財務狀況│己○○、柯銘│卷附「大臺中新市」│ ││ 4 │九月份 │報告表 │冠印文各壹枚│社區管理委員會事後│ ││ │ │ │ │勾稽財務報表第二二│ ││ │ │ │ │頁 │ │├──┼────┼────┼──────┼─────────┼──────┤│ │九十三年│財務狀況│己○○、柯銘│卷附「大臺中新市」│ ││ 5 │十月份 │報告表 │冠印文各壹枚│社區管理委員會事後│ ││ │ │ │ │勾稽財務報表第二九│ ││ │ │ │ │頁 │ │├──┼────┼────┼──────┼─────────┼──────┤│ │九十三年│財務狀況│ 己○○、柯 │大臺中新市九十三年│ ││ 6 │十一月份│報告表 │ 銘冠印文各 │十一月份財務報表 │ ││ │ │ │ 壹枚 │ │ │├──┼────┼────┼──────┼─────────┼──────┤│ │九十三年│財務狀況│己○○、柯銘│卷附「大臺中新市」│ ││ │十二月份│報告表 │冠印文各壹枚│社區管理委員會事後│ ││ 7 │ │ │ │勾稽財務報表第四○│ ││ │ │ │ │頁 │ ││ │ │ │ │ │ │├──┼────┼────┼──────┼─────────┼──────┤│ │九十四年│財務狀況│己○○、柯銘│卷附「大臺中新市」│ ││ 8 │一月份 │報告表 │冠印文各壹枚│社區管理委員會事後│ ││ │ │ │ │勾稽財務報表第五○│ ││ │ │ │ │頁 │ │├──┼────┼────┼──────┼─────────┼──────┤│ 9 │九十四年│財務狀況│己○○、柯銘│九十四年偵字第一七│ ││ │二月份 │報告表 │冠印文各壹枚│七二九號卷第四一頁│ │├──┼────┼────┼──────┼─────────┼──────┤│ 10 │九十四年│財務狀況│己○○、柯銘│九十四年偵字第一七│ ││ │三月份 │報告表 │冠印文各壹枚│七二九號卷第四○頁│ │├──┼────┼────┼──────┼─────────┼──────┤│ │九十四年│財務狀況│己○○印文壹│卷附「大臺中新市」│卷內無九十四││ │六月份 │報告表 │枚 │社區管理委員會事後│年四、五月份││ 11 │ │ │ │勾稽財務報表第八七│財務狀況報告││ │ │ │ │頁 │表,告訴代理││ │ │ │ │ │人於本院審理││ │ │ │ │ │中補提之財務││ │ │ │ │ │狀況報告表亦││ │ │ │ │ │無此部分報告││ │ │ │ │ │表,顯已滅失│├──┴────┴────┴──────┴─────────┴──────┤│合計:己○○、丙○○被偽造之印文各拾枚 │└────────────────────────────────────┘附表五:詐得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款項明細┌──┬──────┬────────┬───────────────┐│編號│ 日 期 │提領並侵占之金額│備 註││ │ │:新臺幣/元 │ │├──┼──────┼────────┼───────────────┤│ 1│93年8月9日 │25萬元 │①月底帳戶內款項實際餘額為46萬││ │ │ │ 5330元,惟該月之財務狀況報告││ │ │ │ 表記載之帳戶內款項餘額為176 ││ │ │ │ 萬5330元,差額共130萬元。 ││ │ │ │②上開差額產生之原因,除本附表││ │ │ │ 編號1、2之詐欺行為所致外,另│├──┼──────┼────────┤ 有於93年8月20日自本帳戶提領 ││ 2│93年8月31日 │30萬元 │ 75萬元款項,並匯入如附表二所││ │ │ │ 示帳戶,以補足掩飾附表二編號││ │ │ │ 1、2侵占75萬元所生之該帳戶餘││ │ │ │ 額不足之問題 (參照如附表二編││ │ │ │ 號②所載)。 │├──┼──────┼────────┼───────────────┤│ 3│93年9月1日 │20萬元 │①月底帳戶內款項實際餘額為1萬5││ │ │ │ 330元,惟該月之財務狀況報告 │├──┼──────┼────────┤ 表記載之帳戶內款項餘額為176 ││ 4│93年9月2日 │20萬元 │ 萬5330元,差額共175萬元。 ││ │ │ │②上開差額產生之原因,除本附表│├──┼──────┼────────┤ 編號1、2、3、4、5之詐欺行為 ││ 5│93年9月10日 │5萬元 │ 所致外,另有於93年8月20日自 ││ │ │ │ 本帳戶提領75萬元款項,並匯入││ │ │ │ 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以補足掩飾││ │ │ │ 附表二編號1、2詐欺75萬元所生││ │ │ │ 之該帳戶餘額不足之問題 (參照││ │ │ │ 如附表二編號②所載)。 │└──┴──────┴────────┴───────────────┘附表六:詐得高雄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內款項明細┌──┬──────┬────────┬───────────────┐│編號│ 日 期 │提領並侵占之金額│備 註││ │ │:新臺幣/元 │ │├──┼──────┼────────┼───────────────┤│ 1│93年7月21日 │50萬元 │①月底帳戶內款項實際餘額為68萬││ │ │ │ 7994元,惟該月之財務狀況報告││ │ │ │ 表記載之帳戶內款項餘額為118 ││ │ │ │ 萬7994元。 ││ │ │ │②持變造上開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 │ │ │ ,作為該月之財務狀況報告表之││ │ │ │ 附件,以資證明該帳戶內尚有11││ │ │ │ 8萬7994元之餘額。 │├──┼──────┼────────┼───────────────┤│ 2│93年8月20日 │25萬元 │①當月26日帳戶內款項實際餘額為││ │ │ │ 131萬9755元,該月之財務狀況 ││ │ │ │ 報告表記載之帳戶內款項餘額亦││ │ │ │ 為131萬9755元(起訴書附表誤 ││ │ │ │ 載「131萬9775元」)。 ││ │ │ │②利用於93年8月20日自如附表一 ││ │ │ │ 所示臺灣銀行帳戶內匯入之75萬││ │ │ │ 元款項,補足掩飾本附表編號1 ││ │ │ │ 、2詐欺75萬元所生之本帳戶餘 ││ │ │ │ 額不足之問題。 │├──┼──────┼────────┼───────────────┤│ 3│93年9月29日 │15萬元 │①當月29日帳戶內款項實際餘額,│├──┼──────┼────────┤ 於上開款項遭提領詐欺前,為 ││ 4│93年9月30日 │35萬元 │ 124萬6313元,該月之財務狀況 ││ │ │ │ 報告表記載之帳戶內款項餘額亦││ │ │ │ 為124萬6313元,惟當月30日帳 ││ │ │ │ 戶內款項實際餘額,僅餘75萬 ││ │ │ │ 543元,顯未將因上開提領而短 ││ │ │ │ 少之款項,作為計算之基礎,致││ │ │ │ 使財務報告表不實。 ││ │ │ │②持未變造上開帳戶之部分存摺內││ │ │ │ 頁影本,作為該月之財務狀況報││ │ │ │ 告表之附件,以資證明迄至當月││ │ │ │ 29日該帳戶內尚有124萬6313元 ││ │ │ │ 之餘額。 │├──┼──────┼────────┼───────────────┤│ 5│93年10月19日│10萬元 │①月底帳戶內款項實際餘額為25萬│├──┼──────┼────────┤ 7201元,惟該月之財務狀況報告││ 6│93年10月20日│25萬元 │ 表記載之帳戶內款項餘額為125 │├──┼──────┼────────┤ 萬9001元,差額為100萬元以上 ││ 7│93年10月25日│10萬元 │ 。 │├──┼──────┼────────┤②上開100萬元差額產生之原因, ││ 8│93年10月26日│3萬元 │ 係本附表編號1至9之詐欺行為共│├──┼──────┼────────┤ 產生175萬元財務缺口,惟因於 ││ 9│93年10月27日│2萬元 │ 93年8月20日有自如附表一所示 ││ │ │ │ 臺灣銀行帳戶提領75萬元款項,││ │ │ │ 並匯入如本附表所示帳戶,以補││ │ │ │ 足掩飾附表二編號1、2詐欺75萬││ │ │ │ 元所生本帳戶餘額不足之問題 (││ │ │ │ 參照附表二編號②所載),故在 ││ │ │ │ 帳戶之形式上餘額差額為100萬 ││ │ │ │ 元。 │├──┼──────┼────────┼───────────────┤│ 10│93年11月1日 │25萬元 │①93年12月底本帳戶內款項實際餘│├──┼──────┼────────┤ 額為72萬552元,惟該月之財務 ││ 11│93年11月5日 │20萬元 │ 狀況報告表記載之帳戶內款項餘│├──┼──────┼────────┤ 額為116萬2985元,差額為44萬 ││ 12│93年11月8日 │35萬元 │ 元以上。 │├──┼──────┼────────┤②財務狀況報告表載明支出中庭花││ 13│93年11月10日│32萬元 │ 圃改建工10萬5000元及頂樓隔熱│├──┼──────┼────────┤ 磚改建工程56萬2500元,惟相關││ 14│93年11月16日│14萬元 │ 之帳戶資料並無相當之金額領出│├──┼──────┼────────┤ ,且財務狀況報告表載明於93年││ 15│93年11月22日│18萬元 │ 12月28日以前已支出上開款項,│├──┼──────┼────────┤ 而從事該項工程之證人黃中平於││ 16│93年11月23日│4萬8000元 │ 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其先收到楊│├──┼──────┼────────┤ 同河以個人名義所開立之支票,││ 17│93年11月25日│31萬元 │ 面額40萬元,票期為93年12月29│├──┼──────┼────────┤ 日,嗣丁○○於94年1月,又持 ││ 18│93年11月30日│70萬元 │ 面額34萬5700元之客票兌付工程│├──┼──────┼────────┤ 款,目前尚欠37萬9300元之工程││ 19│93年12月2日 │9萬元 │ 款未付,可見財務狀況報告表上│├──┼──────┼────────┤ 於93年12月28日以前支付上開工││ 20│93年12月6日 │13萬元 │ 程款之記載係屬虛列,丁○○、│├──┼──────┼────────┤ 戊○○顯有藉虛列支出工程款以││ 21│93年12月6日 │31萬3300元 │ 挪用款項之事實。 │├──┼──────┼────────┤③本期間內共有下列大額款項匯入││ 22│93年12月24日│6萬元 │ 本帳戶: ││ │ │ │A、93年11月2日將「大臺中新市 │├──┼──────┼────────┤ 」社區管理委員會在高雄銀行 ││ 23│93年12月27日│5萬元 │ 臺中分行之定期存款150萬元解│├──┼──────┼────────┤ 約後,存入本帳戶。 ││ 24│93年12月29日│40萬元 │B、93年11月25日將「大臺中新市 ││ │ │ │ 」社區管理委員會在高雄銀行 ││ │ │ │ 臺中分行之定期存款150萬元解││ │ │ │ 約後,將149萬9863元存入本帳││ │ │ │ 戶。 ││ │ │ │C、93年12月28日將「大臺中新市 ││ │ │ │ 」社區管理委員會在高雄銀行 ││ │ │ │ 臺中分行之定期存款100萬元解││ │ │ │ 約後,將99萬9759元存入本帳 ││ │ │ │ 。 ││ │ │ │ 共匯入399萬9622元,故本帳戶││ │ │ │ 於93年12月底之帳戶實際餘額 ││ │ │ │ ,在正常情形,應增加近400萬││ │ │ │ 元左右。惟實際上,本帳戶僅 ││ │ │ │ 較93年10月底之帳戶實際餘額 ││ │ │ │ 約增46萬餘元,差額約354萬元││ │ │ │ 。而丁○○、戊○○復未能指 ││ │ │ │ 出該期間內有相當金額之合理 ││ │ │ │ 款項支款項支出,卷證亦無相 ││ │ │ │ 當金額之合理款項支出事證。 ││ │ │ │ 可見有354萬元之款項在無正當││ │ │ │ 合理事由情形下遭領用。 ││ │ │ │④本附表編號10至24領用之金額共││ │ │ │ 計354萬1300元,均無證據顯示 ││ │ │ │ 有正當合理資金流向,與前述認││ │ │ │ 定之354萬元遭無正當領用之款 ││ │ │ │ 項金額相符。且其中編號19號部││ │ │ │ 分,係遭丁○○個人匯入其個人││ │ │ │ 帳戶;又其中編號21號部分,係││ │ │ │ 遭丁○○個人匯入高瑞蓉帳戶,││ │ │ │ 有同日存款存入憑條可查 (附於││ │ │ │ 94年度偵字第17729號偵查卷內)││ │ │ │ ,在在均足證丁○○有詐領「大││ │ │ │ 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在本││ │ │ │ 帳戶款項內之上開事實。 ││ │ │ │⑤93年12月底「大臺中新市」社區││ │ │ │ 管理委員會在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 │ │ 之定期存款額僅餘250萬元,惟 ││ │ │ │ 為掩飾原定期存款650萬元,遭 ││ │ │ │ 解約轉存400萬元之事實,楊同 ││ │ │ │ 河、戊○○在93年12月底之財務││ │ │ │ 狀況報告表上仍虛偽登載上開社││ │ │ │ 區管理委員會在高雄銀行臺中分││ │ │ │ 行之定期存款額有650萬元。 │├──┼──────┼────────┼───────────────┤│ 25│94年1月3日 │73萬5000元 │①94年1月底本帳戶內款項實際餘 │├──┼──────┼────────┤ 額為125萬7400元,惟該月之財 ││ 26│94年1月5日 │18萬元 │ 務狀況報告表記載之帳戶內款項│├──┼──────┼────────┤ 餘額為46萬4147元。 ││ 27│94年1月5日 │10萬元 │②財務狀況報告表載明支出中庭 │├──┼──────┼────────┤ 花圃改建工10萬5000元及頂樓隔││ 28│94年1月10日 │16萬9200元 │ 熱磚改建工程56萬2500元,惟相│├──┼──────┼────────┤ 關之帳戶資料並無相當之金額領││ 29│94年1月12日 │16萬元 │ 出,且財務狀況報告表載明於93│├──┼──────┼────────┤ 年12月28日以前已支出上開款項││ 30│94年1月13日 │4萬5000元 │ ,而從事該項工程之證人黃中平│├──┼──────┼────────┤ 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其先收到││ 31│94年1月14日 │12萬元 │ 丁○○以個人名義所開立之支票│├──┼──────┼────────┤ ,面額40萬元,票期為93年12月││ 32│94年1月17日 │9萬6000元 │ 29日,嗣丁○○於94年1月,又 │├──┼──────┼────────┤ 持面額34萬5700元之客票兌付工││ 33│94年1月18日 │6萬元 │ 程款,目前尚欠37萬9300元之工│├──┼──────┼────────┤ 程款未付,可見財務狀況報告表││ 34│94年1月31日 │35萬元 │ 上於94年1月31日以前支付上開 │├──┼──────┼────────┤ 工程款之記載係屬虛列。又管理││ 35│94年1月31日 │4萬元 │ 費實際支出額僅15萬1450元,有││ │ │ │ 匯款申請書影本附卷可稽,財務││ │ │ │ 報告表亦虛列為16萬3890元。楊││ │ │ │ 同河、戊○○顯有藉虛列支出工││ │ │ │ 程款以挪用款項之事實。 ││ │ │ │③於93年11月2日將「大臺中新市 ││ │ │ │ 」社區管理委員會在高雄銀行臺││ │ │ │ 中分行之定期存款250萬元解約 ││ │ │ │ 後,將249萬8738元存入本帳戶 ││ │ │ │ 。故本帳戶於94年1月底之帳戶 ││ │ │ │ 實際餘額,斟酌前述②之因素,││ │ │ │ 在正常情形,應增加254萬元以 ││ │ │ │ 上。惟實際上,本帳戶僅較93 ││ │ │ │ 年12月底之帳戶實際餘額約增53││ │ │ │ 萬餘元,差額為201萬元以上。 ││ │ │ │ 而丁○○、戊○○復未能指出該││ │ │ │ 期間內有相當金額之合理款項支││ │ │ │ 出,卷證亦無相當金額之合理款││ │ │ │ 項支出事證。可見約有201萬元 ││ │ │ │ 以上之款項在無正當合理事由情││ │ │ │ 形下遭領用。 ││ │ │ │④本期間,「大臺中新市」社區之││ │ │ │ 支出,即使依據財務狀況報告表││ │ │ │ 之不實記載,收支扣抵,並加入││ │ │ │ 250萬元左右之定期解約款後, ││ │ │ │ 仍應增加217萬元,惟本帳戶餘 ││ │ │ │ 額竟僅增加53萬餘元,可見楊同││ │ │ │ 河、戊○○之詐領款項行為,已││ │ │ │ 甚為明顯。 ││ │ │ │⑤本附表編號25至35領用之金額共││ │ │ │ 計205萬5200元,均無證據顯示 ││ │ │ │ 有正當合理資金流向,與前述認││ │ │ │ 定之201萬元以上遭無正當領用 ││ │ │ │ 之款項金額相符。在在均足證楊││ │ │ │ 同河有詐領「大臺中新市」社區││ │ │ │ 管理委員會在本帳戶款項內之上││ │ │ │ 開事實。 ││ │ │ │⑥94年1月底「大臺中新市」社區 ││ │ │ │ 管理委員會在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 │ │ 已無定期存款,惟為掩飾原定期││ │ │ │ 存款650萬元,先後遭解約轉存 ││ │ │ │ 400萬元及250萬元之事實,楊同││ │ │ │ 河、戊○○在94年1月底之財務 ││ │ │ │ 狀況報告表上仍虛偽登載上開社││ │ │ │ 區管理委員會在高雄銀行臺中分││ │ │ │ 行之定期存款額有650萬元。 │├──┼──────┼────────┼───────────────┤│36 │94年2月15日 │10萬元 │①94年2月底本帳戶內款項實際餘 │├──┼──────┼────────┤ 額為90萬1970元,惟該月之財務││37 │94年2月21日 │27萬5000元 │ 狀況報告表記載之帳戶內款項餘││ │ │ │ 額為128萬9130元。 ││ │ │ │②依財務報告表所載之收支相抵情││ │ │ │ 形,本月本帳戶餘額應增3萬餘 ││ │ │ │ 元,故本月帳戶餘額應為128萬 ││ │ │ │ 7400元,與實際餘額差額為38萬││ │ │ │ 5400元。而丁○○、戊○○復未││ │ │ │ 能指出該期間內有相當金額之合││ │ │ │ 理款項支出,卷證亦無相當金額││ │ │ │ 之合理款項支出事證。可見約有││ │ │ │ 38萬元之款項在無正當合理事由││ │ │ │ 情形下,遭領用。 ││ │ │ │③本附表編號36至37領用之金額共││ │ │ │ 計37萬5000元,均無證據顯示有││ │ │ │ 正當合理資金流向,與前述認定││ │ │ │ 之38萬元遭無正當領用之款項金││ │ │ │ 額相當。在在均足證丁○○有詐││ │ │ │ 領「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 │ │ │ 會在本帳戶款項內之上開事實。││ │ │ │④94年2月底「大臺中新市」社區 ││ │ │ │ 管理委員會在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 │ │ 已無定期存款,惟為掩飾原定期││ │ │ │ 存款650萬元,先後遭解約轉存 ││ │ │ │ 400萬元及250萬元之事實,楊同││ │ │ │ 河、戊○○在94年2月底之財務 ││ │ │ │ 狀況報告表上仍虛偽登載上開社││ │ │ │ 區管理委員會在高雄銀行臺中分││ │ │ │ 行之定期存款額有500萬元。 │├──┼──────┼────────┼───────────────┤│ 38│94年3月2日 │8萬元 │①94年3月底本帳戶內款項實際餘 │├──┼──────┼────────┤ 額為64萬2950元,惟該月之財務││ 39│94年3月14日 │7萬9000元 │ 狀況報告表記載之帳戶內款項餘│├──┼──────┼────────┤ 額為134萬8044元。 ││ 40│94年3月31日 │23萬元 │②依財務報告表所載之收支相抵情││ │ │ │ 形,本月本帳戶餘額應增6萬餘 ││ │ │ │ 元。且管理費實際支出額僅15萬││ │ │ │ 1450元,有匯款申請書影本附卷││ │ │ │ 可稽,財務狀況報告表亦虛列為││ │ │ │ 16 萬389元。又機電保養費─國││ │ │ │ 霖2 萬170元部分,相關之帳戶 ││ │ │ │ 資料並無相當之金額之支出。以││ │ │ │ 上共有3萬元之虛列金額差額。 ││ │ │ │ 如無侵占款項情形,本月本帳戶││ │ │ │ 餘額應增9萬餘元,其餘額應為 ││ │ │ │ 99萬元以上。與實際之帳戶餘額││ │ │ │ 差額約36萬元以上。而丁○○、││ │ │ │ 戊○○復未能指出該期間內有相││ │ │ │ 當金額之合理款項支出,卷證亦││ │ │ │ 無當金額之合理款項支出事證。││ │ │ │ 可見約有36萬元之款項在無正當││ │ │ │ 合理事由情形下遭領用。 ││ │ │ │③本附表編號38至40領用之金額共││ │ │ │ 計38萬9000元,均無證據顯示有││ │ │ │ 正當合理資金流向,與前述認定││ │ │ │ 之36萬元遭無正當領用之款項金││ │ │ │ 額相當。在在均足證丁○○有詐││ │ │ │ 領「大臺中新市」社區管理委員││ │ │ │ 會在本帳戶款項內之上開事實。││ │ │ │④94年3月底「大臺中新市」社區 ││ │ │ │ 管理委員會在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 │ │ 已無定期存款,惟為掩飾原定期││ │ │ │ 存款650萬元,先後遭解約轉存 ││ │ │ │ 400萬元及250萬元之事實,楊同││ │ │ │ 河、戊○○在94年3月底之財務 ││ │ │ │ 狀況報告表上仍虛偽登載上開社││ │ │ │ 區管理委員會在高雄銀行臺中分││ │ │ │ 行之定期存款額有500萬元。 │├──┼──────┼────────┼───────────────┤│ 41│94年5月3日 │12萬元 │①94年4月底本帳戶內款項實際餘 │├──┼──────┼────────┤ 額為58萬1935元,94年5月31日 ││ 42│94年5月4日 │3萬元 │ 本帳戶內款項實際餘額僅餘34萬│├──┼──────┼────────┤ 8675元,減少24萬餘元,並無合││ 43│94年5月18日 │10萬元 │ 理之事由。 │├──┼──────┼────────┤②上開領款日期,與卷內以匯款單││ 44│94年5月24日 │4萬元 │ 支付廠商款項之日期及金額不符││ │ │ │ ,顯非用以支付廠商款項。 ││ │ │ │③本附表編號41至44領用之金額共││ │ │ │ 計29萬元,均無證據顯示有正當││ │ │ │ 合理資金流向,與前述認定之24││ │ │ │ 萬元之減少金額相當。 │├──┼──────┼────────┼───────────────┤│ 45│94年6月10日 │4萬元 │①94年6月底本帳戶內款項實際餘 │├──┼──────┼────────┤ 額為1萬1231元,94年5月31日本││ 46│94年6月13日 │15萬元 │ 帳戶內款項實際餘額僅餘34萬 │├──┼──────┼────────┤ 8675元,減少33萬餘元,並無合││ 47│94年6月14日 │8萬元 │ 理之事由。 │├──┼──────┼────────┤②本附表編號45至51領用之金額共││ 48│94年6月20日 │15萬元 │ 計60萬5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 為70萬5000元),均無證據顯示││ 49│94年6月22日 │5萬元(起訴書附 │ 有正當合理資金流向。 ││ │ │表誤載為15萬元)│ │├──┼──────┼────────┤ ││ 50│94年6月28日 │2萬5000元 │ │├──┼──────┼────────┤ ││ 51│94年6月30日 │11萬元 │ │├──┼──────┼────────┼───────────────┤│ 52│94年7月13日 │1萬元 │本附表編號52至55領用之金額共計│├──┼──────┼────────┤16萬元,均無證據顯示有正當合理││ 53│94年7月20日 │8萬元 │資金流向。 │├──┼──────┼────────┤ ││ 54│94年7月22日 │2萬元 │ │├──┼──────┼────────┤ ││ 55│94年7月22日 │5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