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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上訴字第 29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9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C○○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沈明欣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宙○○

3弄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

弄2號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酉○○ 男 35歲

身分證統一住台中縣太

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己○○ 女 46歲

身分證統一住台中縣大

號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未○○ 男 28歲

身分證統一住台中市○

號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 男 28歲

身分證統一住台中市○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30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331、200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C○○曾於民國89年間4月初,因受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草」成年男子所組刮刮樂詐欺集團,負責提領贓款工作,為警於90年2月19日查獲之常業詐欺案件(下稱前案),業經本院於95年1月18日以93年度上更(一)第8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現正執行中)。C○○於前案查獲後,經遭羈押嗣獲具保出所後,先後曾恃打零工、經營指壓店維生,其後因經營指壓店不善倒閉,謀生不易,竟另行起意,於93年2月間,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趙董」成年男子及綽號「小龜」成年女子等人係以合組中獎詐騙集團為業,仍以月薪新臺幣(下同)數萬元之代價,與邱文雄、廖明源(以上2人待緝獲另結)、林泰源(93年3月間加入,綽號「阿發」、「阿東」,月薪4萬元,業經原審判處罪刑,未經上訴而確定)、宙○○(93年2月間加入,綽號「南哥」,月薪6萬元)、黃○○(93年2、3月間加入,綽號「亞馬」、「阿飄」,集團代號「土水仔」或「拖水」,月薪4萬5千元,曾於87年間因犯賭博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89年5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及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陸續加入上開詐騙集團,其分工模式如下:由C○○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作為藏匿、裝訂詐騙文宣海報、會員卡、律師函之處所,再依綽號「趙董」成年男子指示,與林泰源一同載送詐騙文宣海報、會員卡、律師函至該屋藏放,並依指示取得該詐欺集團蒐集之姓名、地址等聯絡資料、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阿拉伯數字、英文字母及其他符號等印章共104枚,再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5(原審誤載為36)所示之「達博數碼家電館」等商店印章共8枚、「臺北市○○路○段○號」等地址印章共57枚、「沈明達律師事務所」等(含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律師辦公室)印章共15枚及未扣案之「陳育仁律師」、「陳育仁聯合事務所」、「林國釫律師」印章各1枚,C○○另召募僱用有前開犯意聯絡之未○○(93年3月底、4月初加入,綽號「阿山」,月薪3萬元)、未○○輾轉邀集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丁○○(93年7月間加入,綽號「芭蕉」,代價不詳),在上址,雙手均配戴手套以避免留下指紋,連續將上開偽造印章,分別蓋用於上開家電文宣海報及律師函上,偽造完成後,分別折疊裝入信封加以封緘,再寄交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持以行使,圖使收件人誤信廣告內容,以為中獎,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之上開家電館及沈明達律師等人。綽號「趙董」成年男子則僱用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俗稱機子手)撥打或接聽受騙者電話,並佯裝各類身分,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因如附表一所示遭詐騙事由,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邱文雄、廖明源蒐購提供,交由黃○○彙整並確認足資使用之人頭帳戶中(匯款日期、金額、人頭帳戶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再由經邱文雄延攬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加入之丙○○(每提領10萬元可得抽取5千元報酬,另行審結)、黃○○延攬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加入之酉○○(每提領1萬元可得抽取1百元報酬)及張永湳、黃○○延攬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加入之己○○(每提領10萬元可得抽取1萬元報酬)負責提領贓款(俗稱車手),交由黃○○彙整後交付宙○○轉交C○○,C○○除用以支付上開詐騙集團成員薪資、印製海報及其他依指示指定應付之款項外(約占2成),餘款再依綽號「小龜」成年女子指示,先後匯入鄭惠齡(由檢察官另行偵查)所開立第七商業銀行潭子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游輝淇所開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園分行0000000000 0號帳戶及其他不明帳戶中以供提領花用,以此為業,並恃以維生。

二、另宙○○於91年間某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變造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在臺中市忠孝國小附近,由宙○○提供本人照片一張予該成年人,再由該成年人將張永湳照片黏貼於自不詳管道取得之「巫國欽」(嗣改名為巫明晉)國民身分證上,加以變造完成後,即交由張永湳收受(迄未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證核發管理的正確性及巫明晉(原名巫國欽)。

三、嗣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循線聲請檢察官實施通訊監察後,於93年8月18日7時40分,為該機動工作組調查人員持搜索票,在林泰源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4樓之1住處、宙○○位於臺中市○○區○○路1段133巷13之2號2樓住處、C○○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號住處及臺中市○區○○○路○○○號租屋處、黃○○位於臺中市○○路○段○○巷○號15樓之1住處、酉○○位於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巷○○號住處、丙○○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住處、廖明源位於臺中市○○○路○段○○巷○號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件有關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在本院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證人即被告C○○於偵查中具結所述,其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上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亦未請求詰問證人C○○,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其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

一、被告C○○、宙○○、黃○○、酉○○、己○○部分:

(一)上開事實欄一、(一)所示常業詐欺等犯行,業據被告C○○、宙○○、黃○○、酉○○、己○○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泰源、丙○○所述、證人即被害人寅○○、E○○、癸○○、G○○、劉青艷、天○○、O○○、A○○、宇○○、乙○○、地○○、K○○、N○○、丑○○、林晉丞、玄○○、林捆再、被害人P○○之夫陳勝源、辰○○、壬○○、R○○、庚○○、Q○○、H○○、J○○、F○○、亥○○、午○○、I○○、戌○○、巳○○、辛○○、申○○、子○○、劉腹絨、甲○○、戊○○、卯○○、D○○、L○○於調查站中指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寅○○之郵政國內匯款單

1 紙、證人E○○之郵政國內匯款單2紙、證人癸○○之郵政國內匯款單13紙、證人G○○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證人劉青艷之郵政國內匯款單5紙、證人天○○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證人O○○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證人A○○之郵政國內匯款單5紙、證人宇○○之郵政國內匯款單5紙、證人K○○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摺資料、證人N○○之臺灣銀行匯款單2紙、會員卡影本資料、證人丑○○之郵政國內匯款單5紙、證人林晉丞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中獎通知單1紙、證人玄○○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證人林捆再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中獎通知單1紙、會員卡資料、被害人P○○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證人辰○○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證人壬○○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證人R○○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會員卡、文宣資料各1份、證人庚○○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證人Q○○之郵政國內匯款單6紙、證人H○○之郵政國內匯款單5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灣銀行匯款單3紙、臺灣銀行優惠儲蓄存款戶綜合服務印鑑卡資料、證人J○○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證人F○○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證人亥○○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單2紙文宣、會員卡資料各1份、證人午○○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證人I○○之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證人巳○○之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證人子○○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證人戊○○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證人卯○○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證人D○○之郵政國內匯款單2紙、證人L○○之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園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提款機監錄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監聽譯文資料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C○○、宙○○、黃○○、酉○○、己○○等前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至被告C○○及其選任辯護人雖另辯稱:被告C○○所為本案犯行,應為前案判決既判力所及,不應再予論罪科刑云云。然查,被告C○○於89年間4月初,因受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草」成年男子所組刮刮樂詐欺集團,負責提領贓款工作,為警於90年2月19日查獲之常業詐欺犯行,固經本院於95年1月18日以93年度上更(一)第8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但被告C○○本案常業詐欺犯行係自93年2月間起所為,距其前案常業欺犯行之犯罪時間即89年4月間已相隔逾3年以上,況被告於前案查獲時即於90年2月20日入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至90年4月18日始獲具保釋放,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且其經具保釋放後,先後曾恃打零工、經營指壓店維生,其後因經營指壓店不善倒閉,謀生不易,才加入前開詐騙集團等情,亦據被告C○○於調查站供明在卷,足見其犯意已被阻斷,復以分屬不同之詐騙集團,自難認定被告C○○於89年4月初起,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或同一常業詐欺之犯意,欲於93年2月間續犯本案,被告C○○本案犯行顯係於前案查獲後另起犯意所為,其本案犯行無從為前案判決既判力所及,本院自應就其本案犯行為實體判決,被告C○○及其選任辯護人上開辯護云云,尚屬無據。事證明確,被告C○○、宙○○、黃○○、酉○○、己○○等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上開事實欄二、所示被告宙○○變造國民身分證犯行,業據被告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巫明晉(原名巫國欽)於調查站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95年2月23日調振法字第09500008940號函1份附卷可憑,並有變造之「巫國欽」國民身分證1張扣案可稽,足徵被告宙○○此部分自白亦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張永湳此部分犯行,亦堪以認定。

二、被告未○○、丁○○部分:

(一)訊據被告未○○、丁○○雖均矢口否認有常業詐欺之犯意,被告未○○辯稱:其單純受僱折文宣,領薪資,不知前開家電文宣海報、律師函、會員卡等係作為詐騙他人之用,且從所折文宣內容並看不出是詐騙行為,不知道那是詐騙集團,縱令有罪,應只成立幫助犯云云;被告丁○○則辯稱:伊只是偶爾幫忙折疊家電產品的海報,再將折好的海報放進信封裡,並非長期在那邊工作,不知道那是供詐騙使用,伊是無罪云云。然查,被告未○○於調查站時供承:「93年3月間,C○○知道我沒有工作,問我想不想要賺錢,並告訴我他與電器公司有配合處理文宣、海報之折疊、寄發等工作,想請我幫忙,因為當時我沒有工作,所以我就答應他,並從93年3月底、4月初開始到臺中市○區○○○路○○○號幫助C○○處理文宣、海報、VIP卡之蓋印、折疊、封緘、寄發等工作,所有封緘完成之信函(包含文宣、海報、VIP卡)都是由C○○與我開車載到郵局郵筒投寄,期間在5、6月間有休息約1個月時間,總共我幫忙C○○約4個月時間。期間丁○○於7月間起約有6、7次到臺中市○區○○○路○○○號幫忙處理文宣、海報、VIP卡之蓋印、折疊、封緘、寄發等工作...是C○○要我及丁○○都要戴上手套才能工作,避免弄髒海報。C○○每個月給我...3萬元薪水及5千元油資,我總共領了4個月共14萬元。...我在臺中市○區○○○路○○○號幫忙C○○期間,有看到沈明達律師事務所通知民眾抽中3獎的律師函,我曾問C○○那是不是報紙刊登的詐騙集團文宣品,如果是詐騙集團的文宣品我就不想再做了,C○○當時告訴我那是配合電器公司舉辦活動用的,但我還是表明我不想再做了,C○○則請我繼續幫忙,並告訴我等到他找到新的人手,我就可以離開了,我僅幫忙C○○到8月12、13日左右」等語,足徵被告未○○於受僱時就已經知悉是在寄裝詐騙文宣海報。而被告丁○○於調查站時供稱:「我於93年7月中旬起,因下班後無聊才打電話給未○○,想找他聊天,未○○他和C○○在臺中市○區○○○路○○○號,要我直接去該處會合,等我到達該處後,發現未○○和C○○在二樓處理文宣、海報、VIP卡之蓋印、折疊、封緘等工作,因為他們二人忙不過來,C○○便要我一併幫忙處理,我因為下班後沒事,即答應幫忙C○○、未○○二人處理文宣、海報、VIP卡之蓋印、折疊、封緘等工作,...C○○要我及未○○都要戴上手套才能工作,是何原因我不清楚」等語,就本案亦實際參與詐騙文宣、海報、VIP卡之蓋印、折疊、封緘等工作,又證人即被告C○○於95年2月21日偵查中已具結證稱:「(問:未○○、丁○○是不是你去找的?)答:未○○是我93年3月起找來幫忙的,...做文宣。丁○○是未○○的朋友,有時候下班後會來找我們,幫我們做,比如折文宣等工作,做完請他去釣蝦、吃東西等等」、「【問:

(律師函上的章)由誰蓋上去?】答:大多是由我蓋的。在十甲東路167號處理文宣那裡處理的。(問:為什麼你要指示他們兩人戴手套?)答:上面的人交代的,防止指紋留在文件上面」等語(見偵20008號卷二第56頁)。

衡諸折疊、封緘文宣海報,鮮少要求須配戴手套始能為之證人即被告C○○已證稱係為避免留下指紋始要求其戴手套等情,被告未○○、丁○○對於上開處理文宣、海報、VIP卡之蓋印、折疊、封緘等輕鬆、簡易工作,未○○竟可月領薪資高達3萬5千元,且對被告C○○如此要求之緣由卻未加以發問究明,即逕行應允參與前開工作,顯與常情有違,所辯難以採信,堪認被告未○○、丁○○對於配戴手套乃在避免留下指紋以脫免遭警查緝此節,應早已明知,其二人顯係明知而參與前開詐騙集團之分工。

(二)再按修正前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而上開詐騙集團長時間、有計劃地寄發廣告傳單,廣泛誘騙不特定人誤入圈套,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又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且按刑法上之幫助犯或從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781號判例、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申言之,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被告未○○、丁○○從事寄送詐騙文宣、信函之行為,其上開之寄送等行為,顯然已經參與至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即詐術行為之實施,而非如一般出賣人頭帳戶者僅提供帳戶供他人匯款之單純幫助行為,所可比擬,其等二人雖未直接參與策劃實施之行為,然所為可謂詐欺行為之基礎及與實施詐欺行為相密接之核心工作,二人就該集團所從事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行為,自有共同參與之意思,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三)此外,復有理由欄乙、一、(一)所示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未○○、丁○○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未○○、丁○○前開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查上開被告等7人行為後,㈠刑法第2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條、第47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刪除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且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法)。而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㈡⑴舊法第28條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新法第28條則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立法理由旨在排除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之成立,顯係法理之明文化,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應適用裁判時新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⑵新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舊法第47條則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一」,被告黃○○係於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常業詐欺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不論依新舊法規定,均構成累犯,新法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應適用行為時舊法第47條規定論以累犯。⑶新法已刪除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及同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被告C○○等7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依舊法本可分別依連續犯論以裁判上一罪及論以常業詐欺之實質上一罪後,再依牽連犯論以裁判上一罪,依新法則應數罪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顯然已經超過有期刑徒刑7年,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新法顯然不利於被告C○○7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340條規定論罪科刑。⑷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及刑法第212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其法定刑中各有得併科5萬元、處3百元罰金刑之規定,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等規定,常業詐欺罪、變造特種文書罪所得科處罰金刑最高各為新臺幣150萬元、新臺幣9千元;最低均為新臺幣1千元;然依被告等7人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常業詐欺罪、變造特種文書罪所得科處罰金刑最高各為銀元50萬元、銀元3千元;最低均為銀元一元,若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換算為新臺幣,最高額雖與新法相同,各為新臺幣150萬元、新臺幣9千元,然最低額均僅為新臺幣3元,舊法顯然有利於被告等7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⑸依修正前刑法41條第1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現已刪除),被告丁○○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然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丁○○,是此部分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⑹被告行為後,上開新刑法業已修正第5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⑺刑法第38條有關沒收之規定亦經修正,惟沒收為從刑,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

(二)核被告C○○、宙○○、黃○○、酉○○、己○○、未○○、丁○○等7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同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

被告C○○等7人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泰源、丙○○、綽號「趙董」成年男子及綽號「小龜」成年女子、邱文雄、廖明源、上開不詳姓名撥聽電話之成年機子手等人間(原審僅泛稱「趙董」、「小龜」等人,漏未明確表明尚有邱文雄、廖明源、上開不詳姓名撥聽電話之成年機子手,應予明確表明,附此敘明),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被告丁○○僅成立幫助犯,容有未洽。其等偽造印章及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上開律師函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C○○等7人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C○○等7人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詐欺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修正前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三)又國民身分證屬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被告宙○○委由不詳年籍、姓名成年人,將巫明晉(原名巫國欽)所有國民身分證上之照片撕下,換貼宙○○之照片,而變造上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及巫明晉。核被告宙○○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宙○○與該不詳姓名成年人就上開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查被告黃○○曾於87年間因犯賭博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89年5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再因故意而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五)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 日施行,被告酉○○、己○○、未○○、丁○○等人上開犯行及被告宙○○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各罪,其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復合於減刑條件,均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各予減刑。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C○○、宙○○、黃○○、酉○○、己○○、未○○、丁○○,與共同被告林泰源、丙○○等9人除前開有罪部分外,復以前開分工模式共同詐騙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詐欺被害人陳怡茹、白志養、陳瑋哲、吳宜家、黃嬿蓉、陳秀華、廖婉淑、吳玉英、陳燕嬌、陳巧雯、柯俊旭、陳淑紛、劉秋菊、何美惠、黃琪、朱政勳、林慧真、P○○、王佩琪、王筠茹、郭佳儒、莊健和、吳麗梅、江勇進、柯淑瑜、陳婉君、林天富、盧淑姿、宋慈容、洪靖雯、梁金茂、陳永松、鄭玉茹、楊欣瑾、張傑聞、謝巧玲、高瓊華、朱敏禎、張文棋、莊慶淮、甘苔潔、吳俊賢、盧秀青、陳素蘭、楊淑芬、高玉真、黃彥翰、葉奇穗、戴崇閔、郭雅玲、許美李、戴伊偵、黃玉骨、李淑卿、林俊博、王金雀、林玟玲、范智昆、陳冠瑋、陳怡君、尤秀淑、黃冊、吳秀玲、陳增茂、潘明璇、張愷玫、陳保成、王秀稻、陳強、許家儒、劉麗玲、J○○、林美蓮、洪美枝、黃樹木、賴志鴻、盧瑞德、李志平、吳雅茹、楊家莉、陳憶如、廖月鶴、陳宏基、廖翠華、陳秀子、詹秀雲、康智育、陳盈全、江本榮、李慈瑚、陸小玲、李敏政、林方琦、王素雲、王永盛、彭秀雲、王志順、趙慧娟、潘玉淑、蔡宗良、劉鴻麟、康秀儒、黃國堂、林秋榕、黃玉華、吳秀慧、謝欣璟、古家豪、方品浩、黃月香、于碧瑛、鄧雅貞、黃朝迪、陳依如、劉惠明、黎祖光、邱秀蓉、林約延、辜慧華、陳昱瑋、蔡宏珠、林進傑、簡雪圓、黃怡婷、林隆昌、釋禪宗、楊添成等人,使此部分被害人等均陷於錯誤,而為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匯款,再加以提領一空,因認被告C○○等9人亦涉共犯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詐欺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經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此部分依現有卷證資料,並查無此部分被害人筆錄可資佐證,是此部分被害人等匯款之緣由即屬不明,自難遽認必係受前開同一詐欺集團詐騙所致,且迄本院審理辯論時,均未經檢察官補正此部分證據資料,則檢察官此部分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等7人此部分亦有罪之心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罪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被告等7人上開常業詐欺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丁、不另為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C○○、宙○○、黃○○、酉○○、己○○、未○○、與共同被告林泰源、丙○○等8人依前開分工模式向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詐得贓款後,除用以支付詐騙集團成員薪資、印製海報及綽號「小龜」成年女子指定應付款項外,所餘贓款均由被告C○○依綽號「小龜」成年女子指示,分別匯入第七商業銀行潭子分行鄭惠齡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園分行游輝淇所開立帳號000 0000 0000號帳戶及其他不明帳戶,而為不法洗錢行為,被告等7人因而幫助掩飾、隱匿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所得財物,因認被告等8人此部分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洗錢防制法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5款所稱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重大犯罪項目,業經修正刪除,則同法第9條第1項關於掩飾或隱匿因自己常業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部分,即已經廢止。此部分起訴事實,於被告等8人犯罪後,法律既已廢止其刑罰,本應諭知免訴。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被告等7人上開常業詐欺犯行部分有方法、結果牽連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戊、原審依上開事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212條、第216條、第210條、修正前第340 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47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及審酌被告C○○、宙○○、黃○○、酉○○、己○○、未○○、丁○○等7人均正值青壯之年,明知現今詐騙集團橫行,政府執法機關無不竭力掃蕩,惟竟不思正途賺取金錢,反與詐騙集團成員共謀,以分工合作之集團犯罪方式,參與協助使用各種詐術方法詐騙不特定民眾,被害人多達40人、詐騙金額高達3481萬元,所為嚴重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甚鉅,及被告等人參與犯罪之情節程度之差異、犯罪時間之長短,被告宙○○共同變造國民身分證所生損害,及被告C○○、宙○○、黃○○、酉○○、己○○犯罪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未○○、丁○○犯後飾詞否認犯行,仍無悔意,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主文所示之刑,及就被告酉○○、己○○、未○○、丁○○等人上開犯行及被告宙○○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被告丁○○部分,減刑後並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宙○○部分減刑後並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就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其中編號35所示扣案偽造之「達博數碼家電館」等商店印章共8枚、「臺北市○○路○段○號」等地址印章共57枚、「沈明達律師事務所」等(含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律師辦公室)印章共15枚及未扣案之「陳育仁律師」、「陳育仁聯合事務所」、「林國釫律師」印章各1枚,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附表二所示之其餘物品、及扣案變造之「巫國欽」國民身分證上「宙○○」之照片一張,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於各該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又說明上開家電文宣海報及律師函上偽造之上開家電館、律師事務所、辦公室及律師等印文,無庸重覆宣告沒收,及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之理由,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妥。被告C○○、宙○○、黃○○、酉○○、己○○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上訴,但其中被告C○○曾因同類型之常業詐欺犯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已如上述,且其在本案各被告中,又居於統籌、主導之地位,原審量處有期徒刑4年10月,顯屬適當,並未過重,其餘被告部分,原審判決已詳述其各人量刑之理由,以常業詐欺罪最輕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渠等之量刑亦均未過重,渠等之上訴均無理由,另被告未○○、丁○○以否認犯罪為由上訴,亦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B○○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余 仕 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 遭 詐 騙 事 由 │遭 騙 金 額 │匯款日期│匯入之人頭帳戶││ │ │ │ (新臺幣) │ │ │├──┼───┼────────────┼──────┼────┼───────┤│ ⒈ │寅○○│93年6月間,接獲佯稱已中 │ 150,000 元│93.07.06│譚克文 ││ │ │獎新臺幣100萬元,需先匯 │ │11時5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款稅金,始能領獎之詐財電│ │ │限公司民雄雙福││ │ │話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⒉ │E○○│93年8月間,接獲自稱「鄭 │ 60,000 元│93.08.10│陳恩德 ││ │ │麗萍代書」成年女子,佯稱│ │14時2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已中獎,需先匯款購買電腦│ │ │限公司東勢郵局││ │ │、加入會員等,始能領獎之│ │ │00000000000000││ │ │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8.17│同上 ││ │ │ │ │13時44分│ │├──┼───┼────────────┼──────┼────┼───────┤│ ⒊ │癸○○│93年3月中旬,接獲自稱「 │ 150,000 元│93.05.14│陳進來 ││ │ │臺灣現代國際3C館陳志成」│ │13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成年男子,佯稱已中獎港幣│ │ │限公司屏東民生││ │ │25萬元,需先辦理會員證、│ │ │路郵局 ││ │ │繳交會費、稅金及購買相當│ │ │00000000000000││ │ │金額之家電等,始能領獎之│ │ │號(含局號) ││ │ │詐財電話 │ │ │ ││ │ │ ├──────┼────┼───────┤│ │ │ │ 700,000 元│93.05.20│同上 ││ │ │ │ │11時39分│ ││ │ │ ├──────┼────┼───────┤│ │ │ │ 50,000 元│93.06.02│廖昌南 ││ │ │ │ │15時2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東勢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6.09│同上 ││ │ │ │ │10時03分│ ││ │ │ ├──────┼────┼───────┤│ │ │ │ 50,000 元│93.06.28│許煇標 ││ │ │ │ │14時28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南投南崗││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7.15│吳憲忠 ││ │ │ │ │10時26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太平宜欣││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30,000 元│93.03.22│楊宗翰 ││ │ │ │ │14時1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中英才││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3.23│同上 ││ │ │ │ │09時54分│ ││ │ │ ├──────┼────┼───────┤│ │ │ │ 200,000 元│93.03.25│同上 ││ │ │ │ │10時06分│ ││ │ │ ├──────┼────┼───────┤│ │ │ │ 100,000 元│93.03.25│同上 ││ │ │ │ │14時10分│ ││ │ │ ├──────┼────┼───────┤│ │ │ │ 300,000 元│93.03.31│同上 ││ │ │ │ │12時25分│ ││ │ │ ├──────┼────┼───────┤│ │ │ │ 300,000 元│93.04.09│同上 ││ │ │ │ │14時52分│ ││ │ │ ├──────┼────┼───────┤│ │ │ │ 150,000 元│93.04.30│同上 ││ │ │ │ │11時00分│ │├──┼───┼────────────┼──────┼────┼───────┤│ ⒋ │G○○│93年4月初,接獲佯稱需先 │ 5,000 元│93.06.02│李冠慶 ││ │ │繳交保險費等,始能辦理貸│ │14時1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款之詐財電話 │ │ │限公司神岡社口││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6.09│同上 ││ │ │ │ │13時00分│ ││ │ │ ├──────┼────┼───────┤│ │ │ │ 15,000 元│93.06.10│同上 ││ │ │ │ │11時51分│ │├──┼───┼────────────┼──────┼────┼───────┤│ ⒌ │M○○│93年3月中旬,接獲自稱「 │ 130,000 元│93.04.05│歐全勝 ││ │ │現代電器公司鄭先生」成年│ │10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男子,佯稱已中獎新臺幣 │ │ │限公司中和國光││ │ │100萬元,需匯款所得稅, │ │ │街郵局 ││ │ │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4.05│同上 ││ │ │ │ │16時02分│ ││ │ │ ├──────┼────┼───────┤│ │ │ │ 200,000 元│93.04.06│同上 ││ │ │ │ │12時18分│ ││ │ │ ├──────┼────┼───────┤│ │ │ │ 100,000 元│93.04.08│詹祐翰 ││ │ │ │ │11時0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中和泰和││ │ │ │ │ │街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80,000元│93.07.02│同上 ││ │ │ │ │15時22分│ │├──┼───┼────────────┼──────┼────┼───────┤│ ⒍ │天○○│93年4月間,接獲自稱「某 │ 60,000 元│93.04.20│李喬偉 ││ │ │電器公司楊專員」成年男子│ │10時4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佯稱已中獎新臺幣100萬 │ │ │限公司霧峰民生││ │ │元,需先加入會員、認購該│ │ │路郵局 ││ │ │公司電器產品等,始能領獎│ │ │00000000000000││ │ │之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4.21│同上 ││ │ │ │ │10時49分│ ││ │ │ ├──────┼────┼───────┤│ │ │ │ 150,000 元│93.05.03│陳明儀 ││ │ │ │ │14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觀音草漯││ │ │ │ │ │郵局第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2,000 元│93.06.18│李宗珉 ││ │ │ │ │10時3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霧峰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⒎ │O○○│93年4月下旬,接獲自稱「 │ 130,000 元│93.04.22│彭彥儒 ││ │ │某投資公司」電話,佯稱已│ │15時4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抽中電漿電視,需先加入會│ │ │限公司台中漢口││ │ │員、匯款稅金,始能領獎之│ │ │路郵局 ││ │ │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4.26│同上 ││ │ │ │ │09時43分│ ││ │ │ ├──────┼────┼───────┤│ │ │ │ 300,000 元│93.04.30│同上 ││ │ │ │ │10時29分│ ││ │ │ ├──────┼────┼───────┤│ │ │ │ 80,000 元│93.07.14│何坤田 ││ │ │ │ │09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東勢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⒏ │A○○│93年3、4月間,接獲自稱「│ 60,000 元│93.04.08│林世昌 ││ │ │A1聯豐國際家電公司何菁菁│ │14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成年女子,佯稱已中獎港│ │ │限公司彰化南郭││ │ │幣25萬,需先加入會員,始│ │ │郵局 ││ │ │能領獎之詐財電話;又接獲│ │ │00000000000000││ │ │自稱「江國成成年男子」,│ │ │號(含局號) ││ │ │佯稱已中獎新臺幣2000萬元├──────┼────┼───────┤│ │ │,需先匯款稅金,始能領獎│ 50,000 元│93.04.13│同上 ││ │ │之詐財電話 │ │14時21分│ ││ │ │ ├──────┼────┼───────┤│ │ │ │ 20,000 元│93.05.26│黃振福 ││ │ │ │ │16時1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中何厝││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200,000 元│93.07.16│曾輝榮 ││ │ │ │ │14時1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南大光││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10,000,000元│93.07.16│黃振福 ││ │ │ │ │14時1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中何厝││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⒐ │宇○○│93年5月間,接獲自稱「某 │ 100,000 元│93.05.20│徐敏正 ││ │ │家電公司」不詳姓名成年男│ │15時1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元│ │ │限公司東勢郵局││ │ │,需先匯款稅金,始能領獎│ │ │00000000000000││ │ │之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30,000 元│93.05.21│同上 ││ │ │ │ │10時01分│ ││ │ │ ├──────┼────┼───────┤│ │ │ │ 200,000 元│93.05.21│同上 ││ │ │ │ │13時10分│ ││ │ │ ├──────┼────┼───────┤│ │ │ │ 200,000 元│93.05.24│同上 ││ │ │ │ │10時57分│ ││ │ │ ├──────┼────┼───────┤│ │ │ │ 600,000 元│93.05.26│同上 ││ │ │ │ │12時19分│ │├──┼───┼────────────┼──────┼────┼───────┤│ ⒑ │乙○○│93年間,接獲自稱「某3C電│ 80,000 元│93.06.11│林時寬 ││ │ │子產品量販店」不詳姓名成│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年男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5│ │ │限公司名間大庄││ │ │萬元,需先購買電腦、匯款│ │ │郵局 ││ │ │稅金,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000000000000 ││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6.14│同上 │├──┼───┼────────────┼──────┼────┼───────┤│ ⒒ │地○○│93年間,接獲自稱「利盛電│ 130,000 元│93.04.06│洪朝欽 ││ │ │子3C量販店」不詳姓名成年│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男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 │ │限公司三重中興││ │ │元,需先匯款稅金、購買該│ │ │橋郵局 ││ │ │公司電子產品,始能領獎之│ │ │0000000000000 ││ │ │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4.06│同上 ││ │ │ ├──────┼────┼───────┤│ │ │ │ 300,000 元│93.04.07│同上 ││ │ │ ├──────┼────┼───────┤│ │ │ │ 600,000 元│93.04.08│翁建成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三重忠孝││ │ │ │ │ │路郵局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 │ ├──────┼────┼───────┤│ │ │ │1,000,000 元│93.06.29│曾輝榮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南大光││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200,000 元│93.06.29│黃振福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中何厝││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⒓ │K○○│93年3、4月間,接獲自稱「│ 50,000 元│93.04.12│彭彥儒 ││ │ │某數位家電汪陣風」成年男│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子,佯稱已中獎新臺幣 100│ │ │限公司台中漢口││ │ │萬元,需先匯款稅金,始能│ │ │路郵局 ││ │ │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50,000 元│93.04.21│同上 │├──┼───┼────────────┼──────┼────┼───────┤│ ⒔ │N○○│接獲自稱「聯豐國際電子A1│ 200,000 元│93.04.14│顏仲信 ││ │ │名店王小姐」不詳姓名成年│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女子,佯稱已中獎「香港馬│ │ │限公司三重正義││ │ │票」100萬元,需先加入會 │ │ │郵局 ││ │ │員,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200,000 元│93.04.20│同上 ││ │ │ ├──────┼────┼───────┤│ │ │ │ 50,000 元│93.06.21│林東銘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頭屋郵局││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 │ ├──────┼────┼───────┤│ │ │ │ 200,000 元│93.04.15│顏仲信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三重正義││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600,000 元│93.04.21│同上 │├──┼───┼────────────┼──────┼────┼───────┤│ ⒕ │丑○○│93年3月間,接獲自稱「某 │ 40,000 元│93.04.09│黃俊琪 ││ │ │家電公司」成員,佯稱已中│ │12時36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獎液晶電視乙台、港幣 5萬│ │ │限公司三重中興││ │ │元、新臺幣2600萬元,需先│ │ │橋郵局 ││ │ │匯款稅金、加入會員,始能│ │ │00000000000000││ │ │領獎之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20,000 元│93.04.09│同上 ││ │ │ │ │14時08分│ ││ │ │ ├──────┼────┼───────┤│ │ │ │ 50,000 元│93.04.13│同上 ││ │ │ │ │10時00分│ ││ │ │ ├──────┼────┼───────┤│ │ │ │ 54,000 元│93.05.13│莊國政 ││ │ │ │ │11時51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中漢口││ │ │ │ │ │路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96,000 元│93.05.11│同上 ││ │ │ │ │14時36分│ │├──┼───┼────────────┼──────┼────┼───────┤│ ⒖ │林晉丞│93年5月間,接獲自稱「利 │ 10,000 元│93.03.18│洪宇芳 ││ │ │盛電子3C名店」成年男子,│ │09時5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佯稱已中獎港幣10萬元,需│ │ │限公司中和秀山││ │ │先匯款稅金、加入會員,始│ │ │郵局 ││ │ │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5.25│宇俊基 ││ │ │ │ │13時1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埔里南光││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5.21│同上 ││ │ │ │ │13時12分│ │├──┼───┼────────────┼──────┼────┼───────┤│ ⒗ │玄○○│93年2、3月間,接獲自稱「│ 130,000 元│93.05.21│詹佑翰 ││ │ │現代3C家電」人員,佯稱已│ │13時3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中新臺幣50萬元,需先匯款│ │ │限公司中和泰和││ │ │稅額、加入會員,始能領獎│ │ │街郵局 ││ │ │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5.24│同上 ││ │ │ │ │14時14分│ ││ │ │ ├──────┼────┼───────┤│ │ │ │ 100,000 元│93.05.25│同上 ││ │ │ │ │14時01分│ ││ │ │ ├──────┼────┼───────┤│ │ │ │ 200,000 元│93.06.21│同上 ││ │ │ │ │13時35分│ │├──┼───┼────────────┼──────┼────┼───────┤│ ⒘ │林捆再│93年3月間,接獲自稱「威 │ 600,000 元│93.03.26│范偉 ││ │ │利達資訊館」成年男子,佯│ │12時0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稱已中獎新台幣200萬元, │ │ │限公司嘉義彌陀││ │ │需匯款稅金、加入會員,始│ │ │郵局 ││ │ │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10,000 元│93.03.23│何百生 ││ │ │ │ │16時11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大里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20,000 元│93.03.23│同上 ││ │ │ │ │16時32分│ ││ │ │ ├──────┼────┼───────┤│ │ │ │ 400,000 元│93.03.25│同上 ││ │ │ │ │09時51分│ │├──┼───┼────────────┼──────┼────┼───────┤│ ⒙ │P○○│93年間,接獲佯稱已中獎新│ 130,000 元│93.06.11│林宏義 ││ │ │臺幣100萬元,需先匯款稅 │ │14時5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金,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限公司高雄建工││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300,000 元│93.06.15│同上 ││ │ │ │ │13時00分│ ││ │ │ ├──────┼────┼───────┤│ │ │ │ 600,000 元│93.06.16│黃振福 ││ │ │ │ │11時2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中何厝││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⒚ │辰○○│93年初,接獲自稱「威利達│ 90,000 元│93.06.03│李冠慶 ││ │ │資訊館」成年男子,佯稱已│ │14時4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中獎新台幣 100萬元,需先│ │ │限公司神岡社口││ │ │匯款稅金、加入會員,始能│ │ │郵局 ││ │ │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300,000 元│93.06.04│同上 ││ │ │ │ │12時17分│ ││ │ │ ├──────┼────┼───────┤│ │ │ │ 100,000 元│93.06.04│同上 ││ │ │ │ │10時16分│ │├──┼───┼────────────┼──────┼────┼───────┤│ ⒛ │壬○○│93年4月間,接獲自稱「利 │ 60,000 元 │93.05.26│曾永進 ││ │ │盛家電館某江姓成年男子」│ │17時0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佯稱已中獎新臺幣100萬 │ │ │限公司台中北屯││ │ │,需先匯款稅金、加入會員│ │ │郵局 ││ │ │,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20,000 元│93.05.27│同上 ││ │ │ │ │12時31分│ ││ │ │ ├──────┼────┼───────┤│ │ │ │ 100,000 元│93.05.26│同上 ││ │ │ │ │12時42分│ │├──┼───┼────────────┼──────┼────┼───────┤│  │R○○│93年2月間,接獲自稱「利 │ 50,000 元 │93.04.09│洪朝欽 ││ │ │盛電子公司顏先生」,佯稱│ │14時2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已中獎港幣25萬元,需先匯│ │ │限公司三重中興││ │ │款稅金、加入會員,始能領│ │ │橋郵局 ││ │ │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80,000 元│93.04.09│同上 ││ │ │ │ │12時38分│ ││ │ │ ├──────┼────┼───────┤│ │ │ │ 150,000 元│93.04.12│翁建成 ││ │ │ │ │10時0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三重忠孝││ │ │ │ │ │路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200,000 元│93.04.16│陳志泉 ││ │ │ │ │11時5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北雙連││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庚○○│93年4月底,接獲自稱「弘 │ 5,000 元│93.05.17│李宗珉 ││ │ │碩連鎖3C家電館洪哲元」成│ │12時4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年男子,佯稱已中獎新臺幣│ │ │限公司霧峰郵局││ │ │100萬元,需先匯款手續費 │ │ │00000000000000││ │ │,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55,000 元│93.05.21│同上 ││ │ │ │ │10時27分│ ││ │ │ ├──────┼────┼───────┤│ │ │ │ 50,000 元│93.05.21│同上 ││ │ │ │ │14時37分│ │├──┼───┼────────────┼──────┼────┼───────┤│  │Q○○│93年5月初,接獲自稱「威 │ 10,000 元│93.05.31│江岳峰 ││ │ │利達資訊會館」成年男子,│ │16時2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元,需│ │ │限公司台中英才││ │ │先購買電腦、加入會員,始│ │ │郵局 ││ │ │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6.07│盧廷彰 ││ │ │ │ │13時41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中東興││ │ │ │ │ │路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6.07│同上 ││ │ │ │ │15時43分│ ││ │ │ ├──────┼────┼───────┤│ │ │ │ 50,000 元│93.06.08│同上 ││ │ │ │ │12時07分│ ││ │ │ ├──────┼────┼───────┤│ │ │ │ 100,000 元│93.06.08│同上 ││ │ │ │ │14時24分│ ││ │ │ ├──────┼────┼───────┤│ │ │ │ 40,000 元│93.07.12│何坤田 ││ │ │ │ │14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東勢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H○○│93年3月間,接獲自稱「利 │ 10,000 元│93.04.16│王連梅 ││ │ │盛電子公司王明宏」成年男│ │15時3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元│ │ │限公司沙鹿郵局││ │ │,需先匯款稅金、加入會員│ │ │00000000000000││ │ │,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120,000 元│93.04.19│同上 ││ │ │ │ │10時06分│ ││ │ │ ├──────┼────┼───────┤│ │ │ │ 100,000 元│93.04.21│同上 ││ │ │ │ │09時51分│ ││ │ │ ├──────┼────┼───────┤│ │ │ │ 300,000 元│93.04.21│同上 ││ │ │ │ │11時20分│ ││ │ │ ├──────┼────┼───────┤│ │ │ │ 600,000 元│93.04.23│同上 ││ │ │ │ │12時06分│ ││ │ │ ├──────┼────┼───────┤│ │ │ │1,000,000 元│93.04.26│簡學成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北北門││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1,000,000 元│93.04.26│陳松林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三重中興││ │ │ │ │ │橋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700,000 元│93.04.27│同上 │├──┼───┼────────────┼──────┼────┼───────┤│  │J○○│93年4月間,接獲自稱「弘 │ 12,000 元│93.04.14│李喬偉 ││ │ │碩連鎖3C家電館淑玲」成年│ │12時0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女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0萬│ │ │限公司霧峰民生││ │ │元,需匯款稅金、加入會員│ │ │路郵局 ││ │ │,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48,000 元│93.04.15│同上 ││ │ │ │ │12時39分│ ││ │ │ ├──────┼────┼───────┤│ │ │ │ 50,000 元│93.04.16│同上 ││ │ │ │ │11時03分│ ││ │ │ ├──────┼────┼───────┤│ │ │ │ 50,000 元│93.04.29│洪宇芳 ││ │ │ │ │12時0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中和秀山││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F○○│93年3月間,接獲自稱「某 │ 200,000 元│93.03.26│陳志明 ││ │ │家電公司」成年女子,佯稱│ │10時1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已中獎新臺幣100萬,需先 │ │ │限公司下營郵局││ │ │捐款及手續費、加入會員,│ │ │00000000000000││ │ │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6.24│林東銘 ││ │ │ │ │12時2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南南小││ │ │ │ │ │北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400,000 元│93.06.24│林世昌 ││ │ │ │ │15時01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彰化南郭││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亥○○│93年間,接獲自稱「泓碩國│ 110,000 元│93.03.02│林詠裕 ││ │ │際家電3C館」人員,佯稱已│ │10時3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中獎新臺幣 100萬元,需先│ │ │限公司霧峰郵局││ │ │購買該公司之電器產品、加│ │ │00000000000000││ │ │入會員,始能領獎之詐財電│ │ │號(含局號) ││ │ │話 ├──────┼────┼───────┤│ │ │ │ 10,000 元│93.03.02│同上 ││ │ │ │ │16時49分│ ││ │ │ ├──────┼────┼───────┤│ │ │ │ 200,000 元│93.03.23│王詩嘉 ││ │ │ │ │11時4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埔里中心││ │ │ │ │ │碑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6.24│李冠慶 ││ │ │ │ │14時4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神岡社口││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午○○│93年5、6月間,接獲自稱「│ 90,000 元│93.06.11│李喬偉 ││ │ │某香港類似燦坤之在台分公│ │13時5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司」成年男子,佯稱已中獎│ │ │限公司霧峰民生││ │ │新臺幣 100萬元,需匯款稅│ │ │路郵局 ││ │ │款、購買該公司家電產品等│ │ │00000000000000││ │ │,始能領獎之詐欺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6.14│同上 ││ │ │ │ │12時31分│ ││ │ │ ├──────┼────┼───────┤│ │ │ │ 300,000 元│93.06.14│李宗珉 ││ │ │ │ │15時0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霧峰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30,000 元│93.06.25│李冠慶 ││ │ │ │ │14時1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神岡社口││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I○○│93年3、4月間,接獲自稱「│ 60,000 元│93.04.22│李思賢 ││ │ │某香港類似燦坤之在臺分公│ │11時1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司」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佯│ │ │限公司北港郵局││ │ │稱已中獎港幣10萬元,需先│ │ │00000000000000││ │ │匯款稅金,始能領獎之詐財│ │ │號(含局號) ││ │ │電話 │ │ │ │├──┼───┼────────────┼──────┼────┼───────┤│  │戌○○│93年3月間,接獲自稱「臺 │ 900,000 元│93.03.25│鄭文玲 ││ │ │灣現代國際家電3C館」信件│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元及│ │ │限公司台北吳興││ │ │音響組合,需先匯款手續費│ │ │郵局 ││ │ │,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 │ ├──────┼────┼───────┤│ │ │ │ 600,000 元│93.03.23│林俊銘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中和民富││ │ │ │ │ │街郵局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 │ ├──────┼────┼───────┤│ │ │ │ 800,000 元│93.03.25│同上 ││ │ │ ├──────┼────┼───────┤│ │ │ │1,000,000 元│93.03.26│同上 │├──┼───┼────────────┼──────┼────┼───────┤│  │巳○○│93年間,接獲自稱「亞諾3C│ 70,000 元│93.08.12│吳東陽 ││ │ │量販店」成員,佯稱購買電│ │14時52分│中華郵政仁德後││ │ │腦享有折扣之詐財電話 │ │ │壁厝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辛○○│93年5月初,自稱「威利達 │ 70,000 元│93.05.31│江岳峰 ││ │ │公司黃正雄」成年男子,之│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參加會員電話,佯稱已中獎│ │ │限公司台中英才││ │ │港幣25萬元,需匯款稅金,│ │ │郵局 ││ │ │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 │ ├──────┼────┼───────┤│ │ │ │ 100,000 元│93.06.01│同上 ││ │ │ ├──────┼────┼───────┤│ │ │ │ 60,000 元│93.06.01│同上 ││ │ │ ├──────┼────┼───────┤│ │ │ │ 20,000 元│93.07.09│曾永進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中北屯││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 │申○○│93年5月間,接獲自稱「泓 │ 70,000 元│93.06.03│李思賢 ││ │ │碩家電公司」不詳姓名成年│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男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 │ │限公司東勢厝郵││ │ │元,需匯款稅金,始能領獎│ │ │局 ││ │ │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 │子○○│93年4月間,接獲某家電公 │ 500,000 元│93.05.21│林清榮 ││ │ │司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佯稱│ │13時0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已中獎新臺幣 100萬元,需│ │ │限公司台中北屯││ │ │繳交稅金、加入會員始能領│ │ │郵局 ││ │ │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700,000 元│93.05.21│陳明儀 ││ │ │ │ │下午1時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08分 │限公司台中力行││ │ │ │ │ │路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60,000 元│93.07.08│譚克文 ││ │ │ │ │11時24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民雄雙福││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劉腹絨│93年3月底,接獲某電子公 │ 60,000 元│93.04.06│顏仲信 ││ │ │司不詳姓名成年女子,佯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已中獎新臺幣100萬元,需 │ │ │限公司三重正義││ │ │購買該公司之產品後,始能│ │ │郵局 ││ │ │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 │甲○○│93年5月間,接獲自稱「泓 │ 90,000 元│93.06.11│李思賢 ││ │ │碩公司」不詳姓名成年男子│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佯稱已中獎新臺幣100萬 │ │ │限公司東勢厝郵││ │ │元,需購買電腦產品、加入│ │ │局 ││ │ │會員,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 │戊○○│93年3月間,接獲自稱「峰 │ 150,000 元│93.08.05│許煇標 ││ │ │澤數位家電公司周東洋」成│ │16時0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年男子,佯稱已中獎新臺幣│ │ │限公司南投南崗││ │ │ 100萬元,需繳交稅金、加│ │ │郵局 ││ │ │入會員,始能領獎之詐財電│ │ │00000000000000││ │ │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8.06│同上 ││ │ │ │ │11時35分│ ││ │ │ ├──────┼────┼───────┤│ │ │ │ 200,000 元│93.08.06│同上 ││ │ │ │ │15時54分│ ││ │ │ ├──────┼────┼───────┤│ │ │ │ 100,000 元│93.08.13│同上 ││ │ │ │ │11時22分│ │├──┼───┼────────────┼──────┼────┼───────┤│  │卯○○│93年5月初,接獲稱某科技 │ 60,000 元│93.06.23│蘇坤瑞 ││ │ │公司成年男子,佯稱已抽中│ │16時5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數位液晶電腦乙台,需匯款│ │ │限公司大里郵局││ │ │繳交愛心基金,始能領獎之│ │ │00000000000000││ │ │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6.24│同上 ││ │ │ │ │12時16分│ ││ │ │ ├──────┼────┼───────┤│ │ │ │ 150,000 元│93.06.24│同上 ││ │ │ │ │13時43分│ │├──┼───┼────────────┼──────┼────┼───────┤│  │D○○│93年7月底,接獲自稱「峰 │ 30,000 元│93.08.06│詹祐翰 ││ │ │澤數位家電公司」人員,佯│ │12時26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稱已中獎新臺幣100萬元, │ │ │限公司中和泰和││ │ │需匯款稅金,始能領獎之詐│ │ │街郵局 ││ │ │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30,000 元│93.08.10│同上 ││ │ │ │ │09時51分│ │├──┼───┼────────────┼──────┼────┼───────┤│  │L○○│93年3、4月間,接獲自稱「│ 130,000 元│93.08.06│劉玉琳 ││ │ │峰澤數位家電周東洋」,佯│ │13時3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稱已中獎新臺幣 100萬元,│ │ │限公司台中文心││ │ │需匯款稅金,始能領獎之詐│ │ │路郵局 ││ │ │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總計 │ │ ││ │ │ │34,810,000元│ │ │└──┴───┴────────────┴──────┴────┴───────┘

附表二:應沒收之物┌───┬──────────┬────┬─────┬──────────┐│編 號│扣 押 物 品│數 量│所 有 人│ 備 註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⒈ │身分證件影本 │ 1冊│ C○○ │4-1 │├───┼──────────┼────┼─────┼──────────┤│ ⒉ │雜記簿㈠、㈡ │ 2冊│ 同 上 │4-2、4-3 │├───┼──────────┼────┼─────┼──────────┤│ ⒊ │資料㈠、㈡ │ 2冊│ 同 上 │4-6、4-7 │├───┼──────────┼────┼─────┼──────────┤│ ⒋ │雜記㈠、㈡ │ 2冊│ 同 上 │4-8、4-15 │├───┼──────────┼────┼─────┼──────────┤│ ⒌ │匯款單 │ 1冊│ 同 上 │4-9 │├───┼──────────┼────┼─────┼──────────┤│ ⒍ │行動電話 │ 11支│ 同 上 │4-11【NOKIA等行動電 ││ │ │ │ │話6支;另2支係邱郁婷││ │ │ │ │所有(NEWGEN及SUMSUN││ │ │ │ │G廠牌行動電話各1支)││ │ │ │ │,不沒收】 ││ │ │ │ │5-65(5支) │├───┼──────────┼────┼─────┼──────────┤│ ⒎ │筆記本㈠、㈡、㈢ │ 3本│ 同 上 │4-12、4-13、4-14 │├───┼──────────┼────┼─────┼──────────┤│ ⒏ │金融卡 │ 1張│ 同 上 │4-16 │├───┼──────────┼────┼─────┼──────────┤│ ⒐ │電話IC卡 │ 3張│ 同 上 │4-16 │├───┼──────────┼────┼─────┼──────────┤│ ⒑ │門號卡 │ 1張│ 同 上 │4-16 │├───┼──────────┼────┼─────┼──────────┤│ ⒒ │黑色手提袋 │ 1只│ 同 上 │4-17 │├───┼──────────┼────┼─────┼──────────┤│ ⒓ │聯豐國際電子A1名店會│ 7900張│ 同 上 │5-1、5-2 ││ │員卡 │ │ │ │├───┼──────────┼────┼─────┼──────────┤│ ⒔ │利盛電子3C名店會員卡│ 1500張│ 同 上 │5-3 │├───┼──────────┼────┼─────┼──────────┤│ ⒕ │現代國際家電3C館會員│ 3500張│ 同 上 │5-4 ││ │卡 │ │ │ │├───┼──────────┼────┼─────┼──────────┤│ ⒖ │威利達資訊館會員卡 │ 5500張│ 同 上 │5-5 │├───┼──────────┼────┼─────┼──────────┤│ ⒗ │泓碩國際家電3C館會員│ 1500張│ 同 上 │5-6 ││ │卡 │ │ │ │├───┼──────────┼────┼─────┼──────────┤│ ⒘ │艾爾系統家電館會員卡│ 6000張│ 同 上 │5-7 │├───┼──────────┼────┼─────┼──────────┤│ ⒙ │利鑫數位家電會員卡 │ 7100張│ 同 上 │5-8、5-11 │├───┼──────────┼────┼─────┼──────────┤│ ⒚ │鋒澤數位家電會員卡 │ 7200張│ 同 上 │5-9、5-10 │├───┼──────────┼────┼─────┼──────────┤│ ⒛ │環球數位家電會員卡 │ 5100張│ 同 上 │5-12、5-13 │├───┼──────────┼────┼─────┼──────────┤│  │空白信封 │ 30700張│ 同 上 │5-14、5-17、5-18、 ││ │ │ │ │5-19、5-20、5-21、 ││ │ │ │ │5-44、5-45、5-46、 ││ │ │ │ │5-47、5-48、5-49、 ││ │ │ │ │5-50 │├───┼──────────┼────┼─────┼──────────┤│  │持卡須知單張 │ 10000張│ 同 上 │5-15、5-16 │├───┼──────────┼────┼─────┼──────────┤│  │家電文宣單張 │ 95450張│ 同 上 │5-22、5-23、5-24、 ││ │ │ │ │5-25、5-26、5-27、 ││ │ │ │ │5-28、5-29、5-30、 ││ │ │ │ │5-31、5-32、5-33、 ││ │ │ │ │5-34、5-35、5-36、 ││ │ │ │ │5-37、5-38、5-39、 ││ │ │ │ │5-40、5-41、5-42、 ││ │ │ │ │5-43 │├───┼──────────┼────┼─────┼──────────┤│  │信封等資料 │ 1箱│ 同 上 │5-51 │├───┼──────────┼────┼─────┼──────────┤│  │英洲衛生公司空白信封│ 2000張│ 同 上 │5-52 │├───┼──────────┼────┼─────┼──────────┤│  │亞諾3C量販店會員卡 │ 2000張│ 同 上 │5-53 │├───┼──────────┼────┼─────┼──────────┤│  │利盛、現代、威利達、│ 1500張│ 同 上 │5-54 │├───┼──────────┼────┼─────┼──────────┤│  │亞諾、利鑫會員卡 │ 4900張│ 同 上 │5-55、5-56 │├───┼──────────┼────┼─────┼──────────┤│  │達博、利鑫會員卡 │ 1800張│ 同 上 │5-57 │├───┼──────────┼────┼─────┼──────────┤│  │請柬 │ 11包│ 同 上 │5-58 │├───┼──────────┼────┼─────┼──────────┤│  │歐式自助餐卷 │ 300張│ 同 上 │5-59 │├───┼──────────┼────┼─────┼──────────┤│  │全民法律事務所函資料│ 1箱│ 同 上 │5-60 │├───┼──────────┼────┼─────┼──────────┤│  │律師函 │ 450張│ 同 上 │5-61(扣押物品清單誤││ │ │ │ │載為300張) │├───┼──────────┼────┼─────┼──────────┤│  │聯絡資料 │ 1箱│ 同 上 │5-62 │├───┼──────────┼────┼─────┼──────────┤│  │公司名稱、地址數字等│ 1箱│ 同 上 │5-63 ││ │印章(細目如下) │ │ │ ││ ├──────────┴────┴─────┴──────────┤│ │「達博數碼家電館」印章1枚、「鋒澤家電連鎖」印章1枚、「鋒澤數碼家││ │電館」印章2枚、「現代國際家電」印章1枚、「泓碩國際家電3C館」印章││ │1枚、「亞諾3C量販店」印章2枚、「台北市○○路○段○號」等地址印章 ││ │共57枚、阿拉伯數字、英文字母及其他符號等印章共104枚、日期章1枚、││ │「沈明達律師事務所」等(含法律事務所及其承辦章、法務顧問辦公室承││ │辦章、法律顧問、律師、法律辦公室)印章共15枚 ││ │「陳育仁律師」印章1枚、「陳育仁聯合事務所」印章1枚、「林國釫律 ││ │師」印章1枚(以上3枚印章未扣案) │├───┼──────────┬────┬─────┬──────────┤│  │衛生手套 │ 7包│ 同 上 │5-64 │├───┼──────────┼────┼─────┼──────────┤│  │預付卡 │ 18張│ 同 上 │5-66 │├───┼──────────┼────┼─────┼──────────┤│  │宣傳文宣 │ 3000張│ 同 上 │5-67 │├───┼──────────┼────┼─────┼──────────┤│  │牛皮紙袋 │ 4張│ 黃○○ │陸-26 │├───┼──────────┼────┼─────┼──────────┤│  │國際傳真收據統一發票│ 2張│ 同 上 │陸-29 │├───┼──────────┼────┼─────┼──────────┤│  │華南銀行自動提款機交│ 2張│ 同 上 │陸-30 ││ │易明細表 │ │ │ │├───┼──────────┼────┼─────┼──────────┤│  │筆記 │ 13張│ 同 上 │陸-31 │├───┼──────────┼────┼─────┼──────────┤│  │筆記本 │ 2本│ 同 上 │陸-32、陸-33 │├───┼──────────┼────┼─────┼──────────┤│  │行動電話 │ 1支│ 同 上 │陸-35(NOKIA行動電話││ │ │ │ │1支,門號0000-000000││ │ │ │ │) │├───┼──────────┼────┼─────┼──────────┤│  │筆記本 │ 1冊│ 邱文雄 │拾-8 │├───┼──────────┼────┼─────┼──────────┤│  │照片 │ 8張│ 同 上 │拾-15 │├───┼──────────┼────┼─────┼──────────┤│  │行動電話 │ 3支│ 同 上 │拾-16(NOKIA廠牌,門││ │ │ │ │號:0000-000000、095││ │ │ │ │0-000000、 0000-0000││ │ │ │ │49) │├───┼──────────┼────┼─────┼──────────┤│  │詐騙文宣信函 │ 138封│ C○○ │壹-4 ││ │ │ │ 未○○ │ │├───┼──────────┼────┼─────┼──────────┤│  │雜記 │ 6張│ 林泰源 │壹-1 │├───┼──────────┼────┼─────┼──────────┤│  │行動電話 │ 2支│ 同 上 │壹-2(Anycall、NOKIA││ │ │ │ │廠牌各1支) │├───┼──────────┼────┼─────┼──────────┤│  │晶片卡 │ 3張│ 同 上 │貳-13 │└───┴──────────┴────┴─────┴──────────┘

附表三:不沒收之物┌───┬───────────────┬─────┬──────────┐│編 號│扣 押 物 品 │數 量│持 有 人│├───┼───────────────┼─────┼──────────┤│ ⒈ │現金(千元大鈔,合計新臺幣一百│ 1000張│ C○○ ││ │四十六萬七千元) ├─────┤ ││ │ │ 417張│ ││ │ ├─────┼──────────┤│ │ │ 50張│ 黃○○ │├───┼───────────────┼─────┼──────────┤│ ⒉ │陳佳慧彰化銀行新明分行存摺 │ 1本│ 同 上 │├───┼───────────────┼─────┼──────────┤│ ⒊ │郵局存簿、印章 │ 18本│ 同 上 ││ │ │ 18枚│ │├───┼───────────────┼─────┼──────────┤│ ⒋ │郵局存簿、印章、身分證影本 │ 6本│ 同 上 ││ │ │ 6枚│ ││ │ │ 6張│ │├───┼───────────────┼─────┼──────────┤│ ⒌ │郵局金融卡 │ 11張│ 同 上 │├───┼───────────────┼─────┼──────────┤│ ⒍ │身分證影本 │ 3張│ 同 上 │├───┼───────────────┼─────┼──────────┤│ ⒎ │誠泰銀行公益分行存簿 │ 1本│ 同 上 │├───┼───────────────┼─────┼──────────┤│ ⒏ │行動電話 │ 2支│C○○(邱郁婷所有之││ │ │ │NEWGEN、SUMSUNG廠牌 ││ │ │ │行動電話各1支;扣押 ││ │ │ │物品清單編號4-11) ││ │ ├─────┼──────────┤│ │ │ 1支│黃○○(SHARP廠牌行 ││ │ │ │動電話1支,門號0917-││ │ │ │534040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陸-35) ││ │ ├─────┼──────────┤│ │ │ 1支│酉○○(SAGEM廠牌行 ││ │ │ │動電話1支,門號:092││ │ │ │0-000000,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7-4) │├───┼───────────────┼─────┼──────────┤│ ⒐ │郵局金融卡 │ 14張│ 酉○○ │├───┼───────────────┼─────┼──────────┤│ ⒑ │存摺 │ 6本│ 同 上 ││ ├───────────────┼─────┤ ││ │筆記本 │ 1本│ │├───┼───────────────┼─────┼──────────┤│ ⒒ │行動電話(SAGEM廠牌,門號:092│ 1支│ 同 上 ││ │0-000000) │ │ │├───┼───────────────┼─────┼──────────┤│ ⒓ │陳宏杰印章 │ 1枚│ 丙○○ │├───┼───────────────┼─────┼──────────┤│ ⒔ │金融卡 │ 4張│ 同 上 │├───┼───────────────┼─────┼──────────┤│ ⒕ │陳宏杰提款單 │ 1張│ 同 上 │├───┼───────────────┼─────┼──────────┤│ ⒖ │便條紙 │ 2張│ 同 上 │├───┼───────────────┼─────┼──────────┤│ ⒗ │繳納電信費用收據 │ 1張│ 同 上 │├───┼───────────────┼─────┼──────────┤│ ⒘ │空白銀行信用詢問表 │ 1份│ 同 上 │├───┼───────────────┼─────┼──────────┤│ ⒙ │耿靖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 1本│ 同 上 ││ │行存摺 │ │ │├───┼───────────────┼─────┼──────────┤│ ⒚ │筆記本 │ 1本│ 同 上 │├───┼───────────────┼─────┼──────────┤│ ⒛ │通訊簿 │ 2本│ 同 上 │├───┼───────────────┼─────┼──────────┤│  │機票資料 │ 1張│ 同 上 │├───┼───────────────┼─────┼──────────┤│  │名片 │ 12張│ 同 上 │├───┼───────────────┼─────┼──────────┤│ 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存摺 │ 2本│ 同 上 ││ │彰化銀行臺中分行存摺 │ │ │├───┼───────────────┼─────┼──────────┤│  │劉玉琳護照及台胞證 │ 2份│ 邱文雄 │├───┼───────────────┼─────┼──────────┤│  │羅弘武上海商銀存摺 │ 1本│ 同 上 │├───┼───────────────┼─────┼──────────┤│  │黃玲入境許可證 │ 2張│ 同 上 │├───┼───────────────┼─────┼──────────┤│  │規費札記及收據 │ 9張│ 同 上 │├───┼───────────────┼─────┼──────────┤│  │郵局匯款單 │ 7張│ 同 上 │├───┼───────────────┼─────┼──────────┤│  │周彩仙身分證明文件 │ 6張│ 同 上 │├───┼───────────────┼─────┼──────────┤│  │周彩仙健保卡 │ 1張│ 同 上 │├───┼───────────────┼─────┼──────────┤│  │模擬問答題庫 │ 3紙│ 同 上 │├───┼───────────────┼─────┼──────────┤│  │九十三年日曆簿 │ 1冊│ 同 上 │├───┼───────────────┼─────┼──────────┤│  │銀行帳戶及身分證影本 │ 7張│ 同 上 │├───┼───────────────┼─────┼──────────┤│  │單身證明書 │ 1冊│ 同 上 │├───┼───────────────┼─────┼──────────┤│  │房屋租賃契約書 │ 1冊│ 同 上 │├───┼───────────────┼─────┼──────────┤│  │民營電信開戶資料及帳單 │ 3張│ 同 上 │├───┼───────────────┼─────┼──────────┤│  │李榮松身分證 │ 1張│ 同 上 │├───┼───────────────┼─────┼──────────┤│  │東信電信繳費通知單 │ 3張│ 宙○○ │├───┼───────────────┼─────┼──────────┤│  │宙○○存摺 │ 1本│ 同 上 │├───┼───────────────┼─────┼──────────┤│  │張鎮溪存摺 │ 1本│ 同 上 │├───┼───────────────┼─────┼──────────┤│  │花旗理財須知備忘錄 │ 1本│ 同 上 │├───┼───────────────┼─────┼──────────┤│  │行事曆 │ 1本│ 同 上 │├───┼───────────────┼─────┼──────────┤│  │金融卡 │ 2張│ 同 上 │├───┼───────────────┼─────┼──────────┤│  │支票(支票號碼:FF0000000) │ 1張│ 同 上 │├───┼───────────────┼─────┼──────────┤│  │旅行業代收辦理出國規費證明單 │ 1張│ 同 上 │├───┼───────────────┼─────┼──────────┤│  │郵政劃撥存款及帳單 │ 9張│ 同 上 │├───┼───────────────┼─────┼──────────┤│  │花旗銀行月結單 │ 13張│ 同 上 │├───┼───────────────┼─────┼──────────┤│  │東信電信繳費通知單 │ 2張│ 同 上 │├───┼───────────────┼─────┼──────────┤│  │行動電話 │ 1支│宙○○(NOKIA廠牌) │├───┼───────────────┼─────┼──────────┤│  │筆記本 │ 1本│ 同 上 │├───┼───────────────┼─────┼──────────┤│  │巫國欽身分證 │ 1張│ 同 上 ││ │(只沒收其上換貼宙○○照片1張 │ │ ││ │) │ │ │├───┼───────────────┼─────┼──────────┤│  │備忘錄 │ 6張│ 同 上 │├───┼───────────────┼─────┼──────────┤│  │備忘錄 │ 1本│ 同 上 │├───┼───────────────┼─────┼──────────┤│  │張文河存摺 │ 1本│ 同 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