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仲全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
樓之3(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即 被 告 乙○○
押)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丁○○、乙○○均自民國96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丁○○、乙○○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月25日起執行羈押。茲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法 官 胡 森 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籃 營 昌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