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36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吳梓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38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 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208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編號
1、2、3、4、5、15各黑函所示之偽造乙○○、李玉祥署押均沒收。
其他被訴誣告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93年間擔任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耳鼻喉科代理主任期間,因故與所屬住院醫師乙○○產生怨隙,嗣丙○○調離該醫院,乙○○則另在台中縣○○鄉○○路○段○○○號開設「福田耳鼻喉科診所」。不料丙○○竟基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以散布文字之方式誹謗乙○○名譽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4月間起迄95年3月間止,連續多次冒用乙○○之名義或未署名但以乙○○之地址為寄件地址,偽造辱罵、攻訐、挑撥醫界人事為主要內容之黑函,再廣泛寄發給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院長、臺中市衛生局局長、彰化基督教醫院副院長及醫師、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經理、耳鼻喉科醫學會會員醫師等人而行使之;並偽以福田耳鼻喉科診所護士、明道中學老師、臺中縣烏日鄉公所員工、臺中市政府員工等名義,寄發內容不實之檢舉黑函予臺中縣衛生局局長、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經理,佯稱乙○○所開設「福田耳鼻喉科診所」有僱用密醫、使用有問題藥物及疫苗、無藥師在診所執行業務、給錯藥、詐領健保費等情事,使該診所因而遭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訪查;復以明道中學老師、明道中學學生、「李玉祥」名義,書寫嘲弄、諷刺乙○○等內容之信件,寄發各該黑函信件予乙○○。其已查知各該黑函之時間、收受者、內容、寄件名義人均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1、2、3、4、5、黑函同時偽造如各該編號黑函所示「乙○○」「李玉祥」等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乙○○之名譽及各該收受黑函單位、個人對函件內容及來源理解之正確性。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㈠證人即告訴人乙○○之警詢證言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本案當事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就該等證言之證據能力並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視為有同條第1項之同意,且本院審酌上開警詢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明力過低或違法取得之情形,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 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自得作為證據。㈡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言,按卷內資料查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規定,亦認有證據能力,當得作為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中指證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書立之和解書、臺中市衛生局96年2月14日衛醫字第0960005463號函附黑函信件、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96年2月15日校附醫耳字第0960202093號函附黑函信件、臺中縣衛生局96年3月9日衛醫字第0960009103號函附黑函信件、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96年 3月15日健保中政字第0960007430號函附黑函信件、告訴人提出之黑函信件、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94年 4月12日健保中費二字第0954000072號函在卷足憑。又依被告書寫如附表所列各黑函之內容,乃係以散布文字,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乙○○名譽之事,且其冒名書寫黑函,並加以行使,當足以生損害於乙○○、「李玉祥」及各該收受黑函單位、個人對函件內容及來源理解之正確性。
是被告偽造私文書並加以行使及散布文字誹謗乙○○名譽之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95年 5月17日刪除公布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及95年6月14日增訂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均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論罪量刑之比較原則: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各種加重原因(如累犯加重等)、各種減輕原因(如自首減輕等)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 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㈡修正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且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經比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 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標準第 2條等規定之適用結果,有關刑法第310條第2項法定刑罰金部分之最高額固均相同,惟最低額於修正前為銀元10元即新臺幣30元;修正後則為新臺幣1000元,是此部分自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㈢修正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應以一罪論;修正後則應數罪併罰,自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㈣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牽連之數罪可從一重處斷,而依修正後之刑法即應各別論處罪責,當以修正前之法律對行為人較為有利。㈤綜合比較結果,修正之法律未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全部適用修正前之法律。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加重誹謗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手段同一,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應各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係為達誹謗告訴人名譽之目的而犯,所犯二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五、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前開所為,另構成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及第 313條之妨害信用罪嫌云云。惟查: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誣告部分:按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成立要件。所謂該管公務員,係指有偵查犯罪或審判職權,或有監督、彈劾、懲戒職權之公務員而言。又所謂懲戒處分,係指公務員懲戒法規所定之各項處分而言,故受此項懲戒處分之主體,以有受上開法規懲戒處分之公務員之身分為前提(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910號判例、91年度台上字第14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固有向臺中縣衛生局、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等機關指述乙○○所開設「福田耳鼻喉科診所」有僱用密醫、使用違禁物等不實事項之行為,惟因上開醫療管理行政機關之承辦人員,並非有偵查犯罪或審判職權,或有監督、彈劾、懲戒職權之公務員;且被檢舉之對象即告訴人乙○○復為私人診所醫師,非屬受公務員懲戒處分之主體,是被告所為尚不構成誣告罪。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誣告之犯行。是此部分要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三)妨害信用部分:刑法第 313條之妨害信用罪,須以散布流言或施用詐術之方法,而損害他人在社會上之「經濟」評價,始該當之,此與刑法第 310條之誹謗行為,係指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應受尊重之「人格」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來往。上開二罪之保護客體分屬「信用」與「名譽」,內涵有別。本件被告前述冒用他人名義,四處寄發黑函辱罵、攻訐、挑撥醫界人事、並指告訴人乙○○僱用密醫、使用有問題藥物及疫苗、無藥師在診所執行業務、給錯藥、詐領健保費等之行為,顯屬毀損乙○○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聲譽地位之誹謗行為,而非使社會對於乙○○之信用即經濟履行支付能力產生不利觀感之損害信用行為,是被告所為並不構成妨害信用罪。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妨害信用之犯行。是此部分要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公訴人認此與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加重誹謗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以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加重誹謗等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另就誣告及妨害信用部分認犯罪不能成立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審未就被告寄發如附表所示各黑函之時間、收受者、內容、寄件名義人等事項詳予認定並記載於犯罪事實欄,尚有未洽。㈡原審漏未論及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黑函,有偽造「乙○○」署押之事實並依法宣告沒收,亦有未合。㈢起訴書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誣告罪,係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乃屬二刑罰權之訴追,經審理結果,認誣告罪不成立犯罪,自應就此部分單獨宣告無罪,原審誤依裁判上一罪僅有一刑罰權之立論,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有不當。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聲請提起上訴,指摘原審認被告未成立誣告罪為不當;被告上訴指摘原審諭知緩刑之條件為不當,雖均無理由,惟被告所為造成告訴人極大之困擾,次數甚夥,期間長達一年,且尚對告訴人提出其他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有刑事傳票及答辯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119至122頁),可見被告對告訴人之怨隙甚深,實難認已完全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當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檢察官上訴摘原審諭知緩刑為不當,即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身為資深醫師,僅因與告訴人有職場糾紛,乃偽以告訴人及他人名義,大量寄發內容足以毀損告訴人人格評價之黑函給醫界人士、醫政機關,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其犯後能坦認犯行,於本院審判期日當庭向告訴人表示悔意及歉意,且有意以新臺幣 100萬元並登報道歉等方式,與告訴人和解,但尚未獲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如附表編號1、2、3、
4、5、黑函所示「乙○○」「李玉祥」等署押,乃偽造之署押,應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至如附表編號
1、、所示黑函信封寄件欄「衛生署台中醫院」「台中縣烏日鄉公所」「台中市政府」等文字,乃表明寄件人名稱,且以手書寫,客觀上不具印文之形式,則告訴代理人認此部分被告有偽造公印文之行為,自非可採,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 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刑法2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3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刑法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法 官 張 恩 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如 慧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1黑函:
一、時間:94.4.28
二、收受者: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林芳郁院長
三、內容:
1、林院長你好:本人是衛生署臺中醫院耳鼻喉科的住院醫師,到貴院受訓三個月才發現台大醫院虛有其表,一群烏合之眾不知長進,我很後悔到台大醫院三個月,白白浪費寶貴的時間,請林院長抽空到臺中醫院看看,就知道臺中醫院進步的情形,下一頁要送給貴院耳鼻喉部同仁,請林院長代轉。
耳鼻喉部全體同仁惠存
不學無術草菅人命
衛生署台中醫院耳鼻喉科乙○○
2、林院長到台大醫院受訓三個月才知道貴院都是一群草包,不知長進,不學無術,有你們這群廢物,台大醫院的敗亡指日可待。
衛生署台中醫院耳鼻喉科乙○○
四、寄件名義人:衛生署台中醫院耳鼻喉科乙○○
五、偽造署押:「乙○○」貳枚
六、備註:信封寄件人地址、姓名欄書寫「衛生署台中醫院」編號2黑函:
一、時間:94.5.11
二、收受者:臺中市衛生局林登圳局長
三、內容:林局長:
近幾個月來,貴局對本院耳鼻喉科展開一連串抄家滅族的查緝行動導致本院雞飛狗跳,可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林局長想要從本院撈一點好處可以直接了當明講,沒必要兜圈子。本院的耳鼻喉科只不過用華陽助聽器的員工做聽力檢查,介紹病人買助聽器,有必要如此大費周章的找碴嗎?林局長沒有耳鼻喉科之專業常識,卻頻頻以外行干涉內行,只會自取其辱,受天下人恥笑,耳鼻喉科是本院業績最好的一科,歷任耳鼻喉科主任呼風喚雨、舉足輕重,林局長不知天高地厚、夜郎自大,奉勸貴局勿庸人自擾、螳臂擋車,臺中醫院的耳鼻喉科不是被嚇大的。
衛生署台中醫院耳鼻喉科乙○○
四、寄件名義人:衛生署台中醫院耳鼻喉科乙○○
五、偽造署押:「乙○○」壹枚
六、備註:編號3黑函:
一、時間:94.5.24
二、收受者:臺中市衛生局林登圳局長
三、內容:混帳局長 爛人再來查怎麼不敢來了我操你媽我操你祖宗十八代
衛生署台中醫院耳鼻喉科乙○○
四、寄件名義人:衛生署台中醫院耳鼻喉科乙○○
五、偽造署押:「乙○○」壹枚
六、備註:編號4黑函:
一、時間:94.5.27
二、收受者: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總經理
三、內容:蔡總經理:
近幾個月來,貴局對本院耳鼻喉科展開一連串抄家滅族的查緝行動,導致本院雞飛狗跳可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蔡總經理想要從本院撈一點好處可以直接了當明講,沒必要兜圈子,本院耳鼻喉科只不過用華陽助聽器的員工作聽力檢查介紹病人買助聽器,有必要如此大費周章的找碴嗎?蔡總經理沒有耳鼻喉科之專業常識,卻頻頻以外行干涉內行,只會自取其辱,受天下人恥笑。耳鼻喉科是本院業績最好的一科,歷任耳鼻喉科主任呼風喚雨舉足輕重,蔡總經理不知天高地厚、夜郎自大,奉勸貴局勿庸人自擾、螳臂擋車,臺中醫院的耳鼻喉科不是被嚇大的。
衛生署台中醫院耳鼻喉科乙○○
四、寄件名義人:衛生署台中醫院耳鼻喉科乙○○
五、偽造署押:「乙○○」壹枚
六、備註:編號5黑函:
一、時間:94.6.3
二、收受者: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
三、內容:
1、幹你娘爛人 下流敢來台中醫院要你好看
衛生署台中醫院耳鼻喉科乙○○
2、幹你娘爛人查你媽個大頭鬼查出什麼東西操你祖宗十八代
衛生署台中醫院耳鼻喉科乙○○
3、各位耳鼻喉科同道:自從許權振就任耳鼻喉科醫學會理事長以來,尸位素餐,毫無建樹,為了保障大家的權益,為了學會的正常發展,本人自願擔任召集人登高一呼,號召正人君子罷免許權振,並推選新的理事長,以下兩個問題請大家回答,再把回條寄到衛生署台中醫院耳鼻喉部頭頸外科乙○○收------------------------------------------------
①罷免許權振理事長 □同意
□不同意②你心目中新的理事長人選是誰衛生署台中醫院耳鼻喉部頭頸外科乙○○敬邀衛生署台中醫院耳鼻喉部頭頸外科賜教專線:(00)00000000轉2262,過一及週五為頭頸部Cancer之開刀時間,請勿來電
四、寄件名義人:衛生署台中醫院耳鼻喉科乙○○
衛生署台中醫院耳鼻喉部頭頸外科乙○○
五、偽造署押:1、2部分「乙○○」各壹枚(3部分乃印刷
,無署押)
六、備註:編號6黑函:
一、時間:94.7、94.8間
二、收受者:李穎明醫師、呂松柏醫師
三、內容:各位耳鼻喉科同道:
近來出現一本由徐X銘教獸編著的耳鼻喉科備戰手冊,姑且不論此書是"家有敝帚,享之千金",單從此書之出版時機推敲→→→挑選在專科醫師考試前,就可以看出作者居心叵測,所謂"項莊舞劍,志在沛公",而徐教獸之舞劍,則志在鈔票,想藉專科醫師考試發一筆橫財,徐教獸多次大放厥詞,痛批各醫院在專科醫師考試前交換考試題目,自己卻編一本考前猜題大發利市,可憐許X振理事長及林X南主任利欲薰心、寡廉鮮恥的一搭一唱,醜態畢露,吃相難看,公然向專科醫師考試之考生搭訕購買,像妓女勾引嫖客買春一樣,為了區區六百元,徐許林三人組成詐騙集團,妖言惑眾,自甘墮落,踐踏台灣醫師尊嚴,此乃2005年台灣醫界第二大醜聞,(第一大醜聞是張茂松院長貪污3.8億)
四、寄件名義人:未寫,但信封之寄件人地址書寫為告訴人黃
元俊之住址「台中市○區○○路○○○巷○○號8樓之2」
五、偽造署押:無署押
六、備註:編號7黑函:
一、時間:95.1.5
二、收受者: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總經理
三、內容:陳總經理你好:
我們是福田耳鼻後科診所的護士,因為看不慣診所負責人乙○○醫師詐領健保給付、浮濫申報、濫用健保資源,我們鼓起道德勇氣揭發乙○○醫師的罪狀如下:
①四處搜刮親戚朋友的健保卡到診所掛號,偽造就醫記錄,詐領健保給付。
②謊報內視鏡檢查,偽造檢查報告,詐領健保給付③謊報局部治療,詐領健保給付,有很多病人,根本沒有
做局部治療,但乙○○醫師依然向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
四、寄件名義人:福田耳鼻喉科診所護士們
五、偽造署押:無署押
六、備註:編號8黑函:
一、時間:95.1.10
二、收受者: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總經理
三、內容:陳總經理你好:
我是福田耳鼻喉科的護士,我要揭發診所乙○○醫師詐領健保給付,濫用健保資源,請健保局嚴辦。黃醫師拿親戚朋友的健保卡來掛號,偽造就醫記錄,向健保局詐領健保給付。謊報局部治療及內視鏡檢查,無法無天,根本沒有做也照樣申報。
四、寄件名義人:福田耳鼻喉科診所護士
五、偽造署押:無署押
六、備註:編號9黑函:
一、時間:95.1.18
二、收受者:臺中縣衛生局許耕榮局長
三、內容:許局長你好:
我是烏日鄉福田耳鼻喉科診所的護士,診所負責人乙○○聘請密醫在診所看病。無法無天,請許局長發揮正義,打擊不法行為。
四、寄件名義人:福田耳鼻喉科診所護士
五、偽造署押:無署押
六、備註:編號黑函:
一、時間:95.1.26
二、收受者: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總經理
三、內容:陳經理你好:
我是福田耳鼻喉科診所的護士,診所負責人乙○○逼迫我們搜刮親戚朋友的健保卡供其盜刷,偽造就醫記錄,詐領健保給付,我們不願成為共犯,請陳經理救救我們。
四、寄件名義人:福田耳鼻喉科診所護士
五、偽造署押:無署押
六、備註:編號黑函:
一、時間:95.2.16
二、收受者:臺中縣衛生局許耕榮局長
三、內容:許局長你好:
我是福田耳鼻喉科診所的護士,本診所的乙○○醫師用來路不明的偽藥給病人吃,已有多人產生嚴重後遺症,例如:發燒、黃疸、脫水、腹瀉、皮膚紅疹,我們不願意看到有人受害,請許局長救救無辜的病人。
四、寄件名義人:福田耳鼻喉科診所護士
五、偽造署押:無署押
六、備註:編號黑函:
一、時間:95.2.21
二、收受者:臺中縣衛生局許耕榮局長
三、內容:許局長你好:
我是福田耳鼻喉科診所的護士。本診所的乙○○醫師用來路不明的疫苗施打預防注射,獲取暴利,為了賺錢,不管嬰兒的死活,喪盡天良,乙○○醫師扣押我們的證件與執照,威脅我們不得張揚,請許局長秉公處理,救救無辜的嬰兒。
四、寄件名義人:福田耳鼻喉科診所護士
五、偽造署押:無署押
六、備註:編號黑函:
一、時間:95.2.27
二、收受者:臺中縣衛生局許耕榮局長
三、內容:許局長你好:
我是明道中學的老師,福田耳鼻喉科診所用有問題的疫苗施打預防注射,引起許多幼兒發生後遺症,難道衛生局可以裝聾作啞、不聞不問嗎?難道不怕再鬧出一條人命嗎?
四、寄件名義人:明道中學老師
五、偽造署押:無署押
六、備註:信封寄件人地址、姓名欄書寫「明道中學」編號黑函:
一、時間:95.2月間
二、收受者:乙○○醫師
三、內容:黃醫師你好:
我是明道中學的學生,最近學校流傳很多你的謠言,很多同學都說你不會看病也不會開刀,你被彰化基督教醫院掃地出門,甚至有些老師還說因為你在彰化基督教醫院有一段很醜陋的紀錄,所以你在學經歷裡面,不敢讓人知道你在彰化基督教醫院待過,還有你在台大醫院打混,也自稱是台大醫師‧‧‧我聽了覺得很難過,據說是你的診所有些護士造謠生非,但我永遠為你加油!
四、寄件名義人:明道中學的學生
五、偽造署押:無署押
六、備註:信封寄件人住址書寫「台中市○○路○段○○○號」編號黑函:
一、時間:95.2月間
二、收受者:乙○○醫師
三、內容:黃醫師你好:
我是明道中學的學生,2 個月前我因為喉嚨痛去給你看過,吃 3天藥就完全不痛了,很感謝你的妙手回春,有一天中午,你的診所的護士在背後批評你,說什麼你在彰化基督教醫院的時候,表現很差,被彰化基督教醫院免職,那裡的主任不要你,你去台大醫院根本不是去當醫生,而是去打雜的,你走到哪裡都惹人討厭,她們怎麼可以這樣講,太沒有口德了,雖然同學之間相傳很多關於你的謠言,但我都不相信,因為我認為你是一位好醫師,我永遠支持你。
四、寄件名義人:明道中學學生李玉祥
五、偽造署押:「李玉祥」壹枚
六、備註:信封寄件人地址、姓名欄書寫「明道中學」編號黑函:
一、時間:95.3.13
二、收受者:臺中縣衛生局許耕榮局長
三、內容:許局長你好我是明道中學的老師,位在台中縣○○鄉○○路○段○○○號的福田耳鼻喉科診所草菅人命無法無天,夜晚無藥師執行調劑,經常拿錯藥給病人,負責醫師不能看診的時候,請密醫看診,因為那個密醫戴帽子又戴口罩,病人很難察覺這個冒牌貨,用來路不明的疫苗為小朋友打預防注射,聘請無照護士打針,讓我們很沒有安全感。
四、寄件名義人:明道中學老師
五、偽造署押:無署押
六、備註:信封寄件人地址、姓名欄書寫「明道中學」編號黑函:
一、時間:95.3.23
二、收受者:臺中縣衛生局許耕榮局長
三、內容:許局長你好:
我是烏日鄉公所的員工,位於○鄉○○路○段○○○號的福田耳鼻喉科診所,用來路不明的藥與疫苗,造成病人許多後遺症,又經常沒有藥師在診所執業,所以會拿錯藥給病人,負責醫師不在的時候,有一個密醫代診,真是草菅人命,無法無天。
四、寄件名義人:臺中縣烏日鄉公所員工
五、偽造署押:無署押
六、備註:信封寄件人地址、姓名欄書寫「台中縣烏日鄉公所
」編號黑函:
一、時間:95.3.30
二、收受者:臺中縣衛生局許耕榮局長
三、內容:許局長你好:
我是台中市政府的員工,本人於3月6日夜晚到台中縣○○鄉○○路○段○○○號的福田耳鼻喉科診所求診,症狀為咽喉痛、流鼻水、咳嗽,拿了3天分口服藥,吃到了第2天出現全身痙攣、頭痛、腹痛,向診所查詢才知道是診所給錯藥,因為診所當天晚上無藥師調劑,由護士拿藥給病人,所以給錯藥,聽同事講,有多人也發生過拿錯藥的情形,如果鬧出人命,誰來負責?是不是小老百姓的命比較賤?請許局長主持公道。
四、寄件名義人:臺中市政府員工
五、偽造署押:無署押
六、備註:信封寄件人地址、姓名欄書寫「台中市政府」編號黑函:
一、時間:95.3月間
二、收受者:乙○○醫師
三、內容:黃醫師你好:
我是明道中學的老師,我曾經介紹朋友去給你看過,我們都認為你是好醫師,但有關你的流言傳遍全校,我認為你有必要出面公開澄清,才不會破壞你的形象,你真的是台大醫師嗎?為什麼有人說你在台大根本沒看過半個病人,你去台大是在混日子而已,你在彰化基督教醫院到底發生過什麼事情?為什麼在你的學經歷裡面,你隻字不提基督教醫院的經歷,種種流言造成我們心中一大堆疑問,請你勇敢面對說明。
四、寄件名義人:明道中學老師
五、偽造署押:無署押
六、備註:信封寄件人地址、姓名欄書寫「明道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