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820、821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曉芳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聖鵬
陳光明上列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金生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656巷29號選任辯護人 鍾明達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家彬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汐止市○○路○段228巷31弄95號
2樓丁○○ 女 26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苑裡鎮福田里12鄰福田156之3號庚○○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中寮鄉○○路168之1號居苗栗縣苑裡鎮○○路255號戊○○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苑裡鎮房裡里南房36號上列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辛○○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南屯區○○○○路770巷17號3樓甲○○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通霄鎮○○里○○路576號上列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己○○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段357巷33號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律師上 訴 人被 告 乙○○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汐止市○○路246巷2號3樓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10號,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及95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29、1641、1642、2415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94年度偵字第2233、42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楊金生、丁○○、庚○○、戊○○、辛○○、甲○○、乙○○、己○○部分均撤銷。
楊金生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己○○連續犯搬運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幫助犯常業詐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䦉月。
丁○○、庚○○、戊○○、辛○○、甲○○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徐家彬前曾因業務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民國90年6月20日執行完畢。乙○○則曾因煙毒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1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而於90年9月2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徐家彬夥同從事免洗餐具與南北貨五金百貨批發之陳聖鵬,從事家庭百貨與日用品批發之陳光明,及從事麻將用品販售之楊金生,及綽號「林仔」之成年男子,為圖獲取鉅額不法利益,乃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由徐家彬、陳光明、陳聖鵬、楊金生、「林仔」等人,於93年12月間,在陳光明、「林仔」之處所,共同謀議設立空頭公司,藉開立空頭支票,大量進貨以遂行詐騙之事宜,並藉此詐騙行為賴以維生。謀議既定,陳光明、陳聖鵬與「林仔」等3人,各出資新臺幣(下同)25萬元,共集資75萬元後,交由徐家彬向不知情綽號「胡仔」之不詳姓名年籍的成年男子,購買由朱盛福擔任負責人之方連有限公司(下稱方連公司),及方連公司在中國農民銀行、華僑商業銀行、上海商業銀行開立帳戶取得之支票,並擇定於94年1月間起,在苗栗縣苑裡地區開設方連公司店面,以向廠商進貨詐騙。另陳光明、陳聖鵬負責將相關之五金百貨、民生用品,擺設於方連公司之店面(即先期鋪貨),徐家彬及與其等具有常業詐欺共同犯意聯絡之周曉芳,負責招募、訓練採購小姐,及方連公司店面之實際運作,而楊金生則負責店面招牌、電話裝設及辦公設備等事宜。嗣於94年1月初,方連公司在苗栗縣苑裡鎮○○路98號開業後,徐家彬便以「郭世彬」假名自任店經理,周曉芳則以「陳小姐」名義擔任經理秘書,並以月薪3萬5千元之代價僱用已預見上開方連公司乃虛設行號以詐騙廠商之乙○○擔任店長,乙○○雖預見上情,竟不違背其之本意,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犯意,受僱負責看管店面、簽收搬運廠商送達貨物等業務。徐家彬、周曉芳二人乃利用陳光明、陳聖鵬等人提供或自行上網搜尋取得之廠商資料,交代方連公司所僱用不知情之採購人員丁○○、庚○○、戊○○、辛○○、甲○○等人,依徐家彬、周曉芳填妥交付之訂貨單,以傳真或電話聯繫方式,先向廠商少量訂貨,而貨款部分則支付現金,或交付已由徐家彬、周曉芳備妥之上開方連公司支票予廠商,並均於交易初期如期兌現支票,以取信廠商。迨取得廠商信賴後,徐家彬等人,隨即決定於94年5月8日結束方連公司營運,並自同年4月間起,迄同年5月6日止,連續向廠商大量訂購電腦用品、食品、文具等不限種類之貨物,且均交付94年5月7日(星期6)以後到期,實際已無意使其兌現之方連公司支票,致使上富尚醇實業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陷於錯誤,誤認方連公司仍有付款能力及意願,依約交付方連公司訂購之貨物。
而上述各該廠商運抵方連公司之貨物,則由陳聖鵬、陳光明,依方連公司進價3折至8折不等之低價,假借係方連公司業務員之名義,以掩人耳目方式於當日運走,取貨對價由陳光明等實際取貨者交付予徐家彬,用以支付交易初期所開立之小額支票的票款或營業開銷。迄於94年5月9日(星期1),各出貨廠商依期提示支票不獲兌現,或前來方連公司店面察看,發現店面已無人上班,且有大批員警執行搜索,始知受騙,總計受詐騙之金額為1996萬4089元(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己○○曾受僱為陳光明載運貨物,陳光明仍有積欠款項未付,其雖知悉陳光明要求其前往方連公司載運之貨物,均係詐騙所得之贓物,竟為求能獲償前欠款項,而基於搬運贓物之概括犯意,自94年3月中旬起至同月底止,前後3次至上開方連公司之店面或方連公司位於苗栗縣苑裡鎮新復里92之5號倉庫,連續搬運竹筷等贓物至桃園大溪、臺北市○○路等地。
三、徐家彬利用吳鴻森於94年3月22日,前往方連公司應徵倉管人員之機會,竟與楊金生2人,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指示不知情之職員辛○○以核對身份為由,要求吳鴻森提供身份證彩色影本及駕照、健保卡各1張。徐家彬再以電話通知楊金生,向不知情之乙○○(業經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2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拿取上述證件,由楊金生委託不知情之成年人偽刻「吳鴻森」之印章後,未經吳鴻森之授權,於同日下午,持上述吳鴻森之證件及印章,前往苗栗縣苑裡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分公司苗栗營運處(以下稱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以吳鴻森代理人之名義,填寫市○○路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7紙,並在其上接續偽造「吳鴻森」之簽名及「吳鴻森」之印文,將原登記在楊金生名下,供方連公司相關人員詐騙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7線市內電話過戶於吳鴻森名下,致生損害於吳鴻森本人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嗣吳鴻森於同年月24日接獲中華電信公司寄發之租用電話確認函,始發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獲。
四、全案經警於94年1月間接獲民眾報案,於跟監、埋伏,並實施通訊監察後,在同年5月9日清晨,對徐家彬、周曉芳、陳光明、陳聖鵬、姜勝祥、張芳銘等人住處及倉庫執行拘提及搜索,並當場扣得大批來自方連公司之贓物及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品,因而查獲上情。
五、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由邱福恩等人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移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及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條第2項之規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而本件於本院審理時,在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等及辯護人,均未對其他同案被告及共犯,暨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廠商、被害人陳清祥等人,暨方連公司之職員劉慧君、陳俊霖、鄭翠茹、蔡秋華、沈心詒等人,於警詢、偵查時所陳述的證詞之證據能力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彼等於警詢、偵查之陳述做成時的客觀情形,認無不適當之情形,參酌上述規定,本院自得將之採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附此敘明。
二、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業於88年7月14日制定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司法警察機關因偵辦刑事案件,為蒐集或調查證據,而有實施通訊監察之必要者,於偵查中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載明應記載事項,始得為之,其有急迫之情形經檢察官口頭通知先予執行通訊監察者,亦應於24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同法第5條、第6條、第11條規定已明。本件起訴書所引被告徐家彬等人之通訊監聽譯文,均係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予以監聽錄音所製作,並有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見94年度聲監字第50號卷第34至40頁,94年度聲監字第100號卷第16至17頁,94年度聲監字第118號卷第1至3頁,94年度聲監字第138號卷第1至2頁),被告徐家彬等人及辯護人於原審審判時,就所提示之上述通訊監聽譯文令其等辯認時,亦不否認監聽譯文之內容為真正,則該監聽譯文自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被告徐家彬、周曉芳、陳聖鵬、陳光明、楊金生、乙○○、己○○部分:
一、本件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徐家彬坦承上述常業詐欺之犯行(見94年度偵字第1641號卷㈠第8至9頁、第389至390頁、第418至423頁、第443至444頁,94年度偵字第1641號卷㈢第11至13頁、第449至450頁,94年度偵字第2415號卷第73至74頁,94年度交查字第58號卷第105至107頁,94年度偵字第4240號卷第21至22頁,94年度偵字第2233號卷第74至75頁,原審卷㈠第33至37頁、第53至54頁,原審卷㈡第10至11頁、第44頁、第47頁、第62至81頁,原審卷㈣95年4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原審卷㈣95年9月6日審判筆錄第68頁,原審94年度訴字第558號卷第21頁)。訊之上訴人即被告陳聖鵬坦承詐欺之犯行(見原審卷㈡第44頁,及95年9月6日審判筆錄第68頁)。上訴人即被告陳光明坦承詐欺之犯行(見94年度偵字第1641號卷㈠第387至388頁、第420至42 1頁,94年度偵字第1641號卷㈢第13至15頁,原審卷㈠第48至51頁,原審卷㈡第44頁,原審卷㈣95年9月6日審判筆錄第68頁)。上訴人即被告楊金生坦承詐欺犯行(見94年度偵字第1641號卷㈠第390頁,原審卷㈠第44至47頁,原審卷㈣95年9月6日審判筆錄第68頁)。訊之上訴人即被告周曉芳坦承詐欺犯行(見原審卷㈠第119至122頁,原審卷4第10至11頁、第44頁,原審卷第4卷95年9月6日審判筆錄第68頁)。訊之上訴人即被告己○○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因曾受僱被告陳光明載運貨物,尚有未收取之款項,故於上開時間為陳光明搬運贓物,擬抵償該積欠之款項等語。訊之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上揭幫助常業詐欺之犯行,業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見94年度偵字第2415號卷㈠第60至62頁,原審卷㈢第43頁,原審卷㈤95年11月8日審判筆錄115頁)。
二、被告徐家彬、周曉芳、陳聖鵬、陳光明、楊金生、己○○、乙○○等人自白詐欺、搬運贓物、幫助詐欺之犯行,核與證人即方連公司之採購人員庚○○、戊○○、甲○○(見94年度偵字第1641號卷㈠第317至320頁、第322至324頁、第340至341頁),及方連公司之職員劉慧君、蔡秋華、沈心詒(見同上偵卷第327至328頁、第334至335頁、第337至338頁)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結證之情節相符。亦與另受僱擔任採購人員之庚○○(見警卷5-1第163頁至第167頁、第168頁至第174頁,94年偵字第2415號卷㈡第5頁至第6頁、第27頁至第28頁)、戊○○(見同上警卷第179頁至第184頁,94年偵字第2415號卷宗㈡第62頁至第64頁,94偵字第1641號卷㈠第322頁至第325頁)、員工陳俊霖(見同上警卷5-1第214頁至第216頁、第217頁至第220頁)、劉慧君(見同上警卷第231頁至第233頁)、蔡秋華(見同上警卷第221頁至第224頁)、沈心詒(見同上警卷第226頁至第229頁)、採購人員甲○○(見同上警卷195頁至第197頁、第198頁至第205頁,94年偵字第2415號卷㈡第8頁至第9頁、第29頁至第30頁)、辛○○(見同上警卷第194頁,94年偵字第2415號卷㈡第7頁至第8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30頁)、梁巧臻(見同上警卷第150頁至第154頁、第155頁至第162頁,94年偵字第2415卷㈡第64頁至第66頁)、員工鄭翠茹(見同上警卷第206頁至第208頁、第209頁至第213頁)等人於警詢時證述之證詞若合符節。復與證人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廠商、被害人陳清祥等人證稱遭方連公司人員詐騙等情相合,又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訂購單、出貨單、銷貨單、送貨單、估價單、銷貨明細表、出貨明細表、統一發票、託運單、詢價單、票據、客戶寄存單、客戶對帳請款單、收據、應收帳款簡要表、請款明細表、代保管貨物單、交貨單、客戶銷退貨明細表、銷貨退回單、報價單、對帳單、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且有附表三所示之物品扣案可憑。又有被告周曉芳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扣案可佐(見94年度偵字第1641號卷㈠第155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周曉芳以該行動電話與被告徐家彬等人聯繫關於方連公司之訂貨、開票等事宜)、被告楊金生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扣案可證(見94年度偵字第1641號卷㈠第187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楊金生以上述行動電話,與被告徐家彬商討方連公司詐騙廠商貨物等事宜),並有被告周曉芳與其他共同被告聯繫有關方連公司詐騙廠商相關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94偵字第1641號卷宗㈠第247頁至第260頁,94偵字第1641號卷㈢第257頁至第275頁),及被告徐家彬(見94偵字第1641號卷㈠第216頁至第246頁,94偵字第1641號卷㈢第329頁至第397頁)、陳光明(見94偵字第1641號卷宗㈠第267頁至第272頁,94偵字第1641號卷㈢第299頁至第328頁)、陳聖鵬(見94偵字第1641號卷㈠第273頁至第286頁,94偵字第1641號卷㈢第276頁至第292頁,94年偵字第1642號卷宗第35頁至第80頁)、楊金生(見94偵字第1641號卷㈢第293頁至第294頁)與其他共同被告聯繫有關方連公司詐騙廠商相關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及共犯姜勝祥與被告陳光明間,有關共犯姜勝祥透過被告陳光明向方連公司故買贓物之通訊監察譯文(見94偵字第1641號卷㈢第295頁至第298頁)附卷可考。復有方連公司營業登記資料1份(見94偵字第1641號卷㈢第242頁)、方連公司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見94他字第60號卷宗第13頁至第23頁)、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見94年偵字第1641號卷㈢第195頁至第207頁)在卷可佐。且有於被告陳光明位在桃園縣龜山鄉○○路290號倉庫、同鄉楓樹村18鄰公華坑42-9號倉庫扣得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品(見94偵字第1641號卷㈠第161頁、同卷第167頁)、被告陳聖鵬位在新竹市○○區○○街191巷21號倉庫內扣得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品(見94偵字第1641號卷㈠第205頁至第207頁)、被告徐家彬位在臺北縣汐止市○○路○段228巷31弄93、95號2樓住處扣得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品(見94偵字第1641號卷㈠第135頁)、方連公司營業店面扣得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品(見94偵字第1641號卷㈠第141頁至第142頁)、共犯張芳銘位在苗栗縣頭份鎮○○街85號店面及倉庫內扣得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品(見94偵字第1629號卷宗第19頁至第20頁)可佐(業已發還被害人,詳附表一、二所示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三、被告周曉芳雖辯稱其僅於方連公司工作1個月左右即返回臺北,並未繼續參與被告徐家彬等人之詐騙行為,其參與的時間很短云云。但查:
㈠、依據同案被告庚○○、梁巧臻、庚○○、戊○○、辛○○、甲○○等人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詞,可知被告周曉芳負責繕打向廠商訂貨之訂單,及訓練方連公司所招募之採購人員等事宜,且前述採購人員,曾證稱當初透過被告周曉芳之應徵而進入方連公司等事實。其中庚○○警詢中更證稱:「她(周曉芳)於94年3月底要離開時,有預定打好4月份要訂貨的訂單,之後在4月中旬左右,我發現訂單數量、品名有問題,我跟徐家彬反應後,周曉芳有再打回來跟我確定數量及品項,另外她4月有打給梁巧臻(即丁○○),說她這個月份怎麼開發的那麼少」(見警卷5-1第171頁);偵查中供證稱:「郭經理(指徐家彬)與陳小姐(指周曉芳)從3月份開始就沒有到苑裡的方連公司來,不過,陳小姐在4、5間仍然有打好訂單,叫我們傳真給廠商訂貨(見94年度偵字第2415號卷㈡第28頁)。而同案被告楊金生於偵查中亦供證稱:「等講好要成立方連公司之後,有一次在『林仔』家中談,陳聖鵬及陳光明提供他們廠商資料時,周曉芳有在場聽」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629號卷第47頁)。另同案被告乙○○於警詢中供證稱:「我於93年12月底與綽號阿彬『徐家彬』、陳小姐『周曉芳』及我三人在該處所虛設方連有限公司從事南北貨買賣批發,之後我才知道大陳『陳光明』、小陳『陳聖鵬』、麻將『楊金生』也是幕後老闆,從事進貨及銷貨外務」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2415號卷㈡第26頁)。
㈡、參酌94年度偵字第1641號卷㈠第250頁至260頁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可知於94年2月21日起至同年3月8日止,化名陳小姐的被告周曉芳,與其所稱經理的被告徐家彬,不但有討論到開票的日期、開在什麼時候才不會出事,要被告徐家彬「喬」好,並跟被告徐家彬有討論開票張數、金額、如何回轉。且於同上偵卷第255頁之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周曉芳有跟被告陳光明討論要不要下收縮鉛筆的簽單,還說不下白不下等語。另於同上偵卷第257頁之通監察譯文所示,被告周曉芳跟被告徐家彬說,要被告徐家彬轉告「大陳」即被告陳光明他們來載貨,不要停在店前太久,不然廠商看到會很恐怖等語。再衡諸同上偵卷第3卷第270至275頁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可知被告周曉芳與被告徐家彬談及向廠商訂購貨品,帳目結清與否,訂單是否有重複,及訂單繕打日期、傳真訂單,暨處理訂單之問題(參同上卷宗第270至271頁),被告周曉芳並稱被告徐家彬為老公(參同上偵卷第271頁)等情。
㈢、是由上述之證據顯示,被告徐家彬與被告周曉芳彼此間關係密切,且被告周曉芳係應被告徐家彬之邀至方連公司工作,負責招募、訓練方連公司之採購小姐、繕打訂單,及處理方連公司電腦、訂單所產生的相關事宜。被告周曉芳雖然於嗣後離開方連公司,但與被告徐家彬保持聯繫,尚與被告徐家彬商討、處理訂單、支票、出貨、收取貨款等事宜。而該等事宜實為經營方連公司之核心事項,足見被告周曉芳與被告徐家彬等人,就詐諞上述廠商之行為,不但係於加入方連公司運作之初,即有犯意聯絡,且於離開方連公司之後,仍繼續參與該公司之詐騙行為,應可認定。被告周曉芳前述辯解,應為避重就輕之詞,另被告徐家彬於本院就周曉芳犯行部分所為證述,則屬迴護之詞,均不足採信。
四、就被告己○○搬運贓物之犯行,同案被告陳光明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有跟他(己○○)講這個(方連公司的貨)是有問題的貨,但是我沒有說是有問題的贓貨。」、「因為這家公司之前有欠我錢,方連公司在同行來講,大量拋貨換取現金,我是以實際的情形來跟己○○講。」、「因為我有時候叫他(己○○)出車的時候,都是在下班的時候,他有時候不能夠配合,我會請他幫忙,然後會告訴他這個貨有可能是有問題的貨。」、「講這個事情時,己○○當然是很不願意,因為一般人來講,我們正常的公司不會去淌這種混水,我會告訴他是因為對方欠我錢。」、「己○○本來是很不願意去方連公司載貨,是我一直拜託他,他才不得不幫我。
」、「之前在警訊、偵查中所述,均實在。」(見原審卷95年11月8日審判筆錄第23至24頁);其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他(己○○)有問我為何每次去搬貨都要注意,旁邊有無可疑的人車,我有跟他講方連公司的貨是有問題的,我沒有跟他講,那是贓貨」(見94年度偵字第2415號㈡第90頁)等語。足證被告陳光明係被告己○○之老闆,且曾告知被告己○○方連公司欠其錢,且方連公司大量拋貨換取現金等情。並有告知被告己○○晚上時載貨之處蠻荒涼,但未曾告訴被告己○○所載的物品是贓貨。其有時要求被告己○○出車係在下班之後,被告己○○有時無法配合,其請求被告己○○幫忙,被告己○○不是很願意去載貨,但經其央求之後才去方連公司載貨,並告訴被告己○○這個貨可能有問題等情。再斟酌被告己○○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問:你是否知悉所載的方連公司貨物是該公司詐騙而來的東西?)…我老闆在94年3月中,有告訴我,他買的是贓貨,我就跟他講,那你不是就是在害我,我就考慮不做了,因為陳光明欠我錢,所以,我就繼續做到3月底。」、「(問:你明知陳光明要你載的貨是贓貨,你還替他載貨,已構成搬運贓物罪,是否承認?)我承認。」、「(問:對於所涉及的搬運贓物罪有無要辯解的?)沒有」等語(參同上偵卷第89頁背面)。復觀察被告己○○於原審審理時陳稱係煒文公司之職員,曾於晚間至方連公司載運貨物。因有陳光明所交付之遙控器,可以於晚間至方連公司載貨。其覺得持有方連公司的遙控器並於晚間去載貨,是很奇怪的事等語(參原審卷95年11月8日審判筆錄第109至110頁),足見被告己○○確知悉至方連公司所載運之貨物係贓物,並於偵查時業已坦承搬運贓物之犯行,益證其於本院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五、綜上,被告徐家彬等人之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至辯護人認被告陳聖鵬、陳光明2人,分別僅就南北貨五金百貨、家庭百貨等物品之詐欺行為,與被告徐家彬等人有犯聯絡,但被告徐家彬、陳光明、陳聖鵬、楊金生與「林仔」等人,既然共謀成立空頭公司用以詐騙廠商,則被告徐家彬等人即以方連公司為根據地,而以少量進貨並付款而取得廠商信賴,復大量進貨提供遠期支票之方式,詐取如附表一所示的物品,在方連公司運作期間,並由被告陳聖鵬、陳光明2人,付出3至8折不等之現金,提供被告徐家彬維持方連公司之門面及運作(含員工薪資、房租等管銷費用,購買支票、維持先期支票兌現之金錢),由此可見其等就上述詐欺行為,實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雖被告陳聖鵬、陳光明僅係於方連公司取得五金百貨南北貨、家庭百貨之產品,但此實為其等分贓之方式。換言之,亦即被告徐家彬等人透過方連公司詐騙上述物品後,各取所需,互蒙其利,尚不能據此而認被告陳聖鵬、陳光明2人,對於其2人各自取得所詐取贓物以外之財物部分,並無詐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辯護人之此節辯護意旨容有誤會。至被告周曉芳辯稱僅於方連公司工作1個月,嗣後並未參與詐騙廠商之行為等語,顯為卸責之詞,不能採信。此外,復有附表三所示供被告家彬等人詐欺所用或預備詐欺用之訂購單等物品扣案可佐,又有附表
一、二所示之訂貨單、票據等資料在卷可憑,其等詐欺(被告乙○○係幫助詐欺,被告己○○係搬運贓物)之犯行,洵堪認定。
六、訊之被告徐家彬、楊金生對於犯罪事實欄三部分之行使偽造文書等犯行均矢口否認,徐家彬辯稱:本來是「胡仔」拿了一個人頭資料要將電話過戶到該人頭名下,但其以電話請小姐將資料交乙○○轉交楊金生時,小姐拿錯吳鴻森的資料,才會將電話過戶到吳鴻森名下云云。被告楊金生則辯稱:「037等7支市內電話是我申請的,徐家彬請我辦理過戶,乙○○拿錢及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叫我申請電話,於偵查時我有拿授權書給偵查員,我沒有偽造文書」云云。惟查:
㈠、證人即被害人吳鴻森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你是否有到方連公司上班過?)是的。」、「(檢察官問:你剛開始去上班時,有沒有交什麼證件給公司?)有的,但是時間太長,我不太記得有什麼,但是有身分證彩色影本、健保卡、駕照。」、、、「(檢察官問:你以前在警察局說是在94年3月22日上午8時交身分證給辛○○,下午1點又交駕照、健保卡給公司,是否如此?)是的。」、「(檢察官問:你下午1點那1次是交給誰?)我印象蠻模糊的。」、「(檢察官問:後來去申請電話異動是否是你去的?)不是我本人。」、「(檢察官問:上面的簽名與印章是否你本人作的?)不是。」、「(檢察官問:你以前在警察局、檢察官問你時所述,是否實在?)都實在。」、「(辯護人問:當時你有沒有簽授權書給乙○○?)沒有。」、「(辯護人問:你認識乙○○嗎?)我在裡面作,我認識他。」、「(辯護人問:這件事從頭到尾乙○○有跟你說什麼嗎?)他不知情,跟我要資料的不是他。」、「(辯護人問:請求提示原審卷㈣第89頁的授權書,有看過嗎?)沒有看過。」、「(辯護人問:你認識楊金生嗎?)我不確定是誰,我只看過裡面的兩位,也就是庭上的徐家彬、楊金生。」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2至14頁)。
㈡、被告徐家彬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問:方連公司所在地苗栗縣苑裡鎮○○路98號所使用的000-000000等7支市內電話於第1次申裝時,是否使用楊金生的名義?)是。」、「(問:是否為方連公司的實際營運的負責人?)我是負責店面的營運,我是掛名經理。」、「(問:對外自稱郭經理?)是。」、「(問:乙○○在你店裡面擔任哪一種工作?)他在1樓店面負責進貨補貨,職稱是店長。」………「(問:吳鴻森在94年3月24日到你方連公司應徵倉管乙職,是否知情?)我知道。」、「(問:你們公司應徵時,會要求應徵者提供哪1種資料?)要求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問:吳鴻森說面試當天,面試者辛○○要求他提供身分證影本、駕照、健保卡?)辛○○是說因為當天進貨很多,所以才要求他押駕照、健保卡。」、「(問:有無要求他提供印章?)沒有。」……「(問:乙○○對於你拿給楊金生的東西是什麼,是否知情?)我是請辛○○將證件放在信封裡面放進我抽屜。
我不知道乙○○有沒有打開來看……,我是叫楊金生直接去拿,…。」、「(問:對於你涉嫌與楊金生共同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罪是否承認?)承認。
」、「(問:有沒有其他陳述?)我事先沒有跟乙○○講過要拿吳鴻森的證件去辦過戶。」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2233號卷第74至75頁)。
㈢:本件同案被告乙○○於94年3月24日接受警員詢問時證稱:「(問:警方於今日,該民眾吳鴻森……,向本所報案稱說他身分證證件遭你拿去冒用申請中華電話有7支(000
000、863538、863866、862423、863157、866858、862095)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問:吳鴻森稱是你將他的證件拿去辦理的,你是否有此事?)當時我該公司經理打電話給我叫我,從他桌子抽屜有1包信封帶交給楊金生就好。」、「(問:當時經理叫你從他桌子抽屜內拿1包信封袋時在場有何人?該信封袋有無黏封好?)當時我不知道有沒有員工看見或知道。當時信封袋沒有黏封我也沒打開看。」、「(問:你說經理叫你拿去,你公司經理年籍資料為何?)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經理姓郭,40幾歲人而已。」、「(問:你將信封袋內的東西交給楊金生……,你是否認識?)我不認識。」、「(問:你說不認識楊金生,你如何將東西交給他?在何處交給?)楊金生到我店裡來,經理打電話給我,說將抽屜信封袋交給楊金生。」、「(問:你稱方連有限公司地址為何?)地址苑裡鎮○○路98號。」、「(問:吳鴻森當時將證件交給公司身分證(影本)及駕照、健保IC卡,是要作為何用?)在這方面我不知道,……」、「(問:你是否知道當時吳鴻森交給公司的證件,是你轉交給楊金生那包信封袋?)我不知道是那包信封袋。」、「(問:你是否知道當時交給楊金生的信封袋(證件)去申請7支電話?)我不知道。」、「(問:有關你與楊金生2人涉辦理吳鴻森名下7支中華電信電話是何人去辦理?)我只是店內經理叫我拿1包東西給楊金生而已,我並未前往中華電信去辦理吳鴻森電話。」、「(問:你當時有無查看該小包內為何物品?)我只是依照經理之指示辦事,沒有去看內容為何物。」、「(問:吳鴻森遭登記該7支中華電信電話是否為楊金生所為?)我並不知道我也沒有親眼所見,無法回答此問題。」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2233號卷第23至26頁);於本院結證情節仍大致相同。
㈣、同案被告辛○○於警詢時證稱:「(問:該吳鴻森你是否認識?)我只知道他是倉管人員,不是很熟。」、「(問:吳鴻森稱是你將他的證件拿去辦理的,你是否有此事?)不知道。」、「(問:當時吳鴻森是否將他的證件(身分證彩色影本、駕照、健保IC卡交付與你?)吳鴻森當時只有交付我駕照、健保IC卡。」、「(問:吳鴻森於何時?何地?將他的證件交付與你?)在94年3月22日下午在我們公司將他的證件交付與我。」、「(問:你拿吳鴻森的證件要作何用途?)因為吳鴻森是倉管人員怕他將公司貨物拿走,所以扣留他的證件,等下班後再還給他。」、「(問:那吳鴻森的證件在你這裡,為何會被拿去申請中華電信電話異動?)我不知道。」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2233號卷第26至28頁)。於偵查時證稱:「(問:方連公司是做什麼的?)他們是做南北雜貨的買賣。」、「(問:你在裡面做什麼工作?)當採購人員。」……「(問:
吳鴻森把什麼東西交給你?)他拿給我駕照和健保IC卡,是經理叫我跟他拿的。」、「(問:經理叫什麼名字?)徐世賓(誤為世賓、應係徐家彬)。」、「(問:你有看過他的身分證嗎?)沒有。」、「(問:乙○○是什麼人?)是我們店長。」、「(問:你有見過徐家彬這個人?)有。」……「(問:徐家彬他自稱什麼?)郭經理。」、「(問:你當時知道他叫徐家彬?)不知道。」、「(問:你自己的證件有被他們拿去用嗎?)沒有。」等語(見同偵卷第56至58頁)。
㈤、綜合證人吳鴻森、共同被告徐家彬、乙○○之證詞,衡諸被告楊金生之陳述(見94年度偵字第2233號卷第19至22頁、第57至58頁),及參考吳鴻森所寫之切結書1張、楊金生填具之市內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市內電話)7張(以上見偵卷第46至53頁)所示。可知證人吳鴻森於上述日期,至方連公司應徵工作,被告辛○○則受被告徐家彬之命,收取證人即被害人吳鴻森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物品,裝入1只信封內,並置放於被告徐家彬桌子之抽屜中。嗣被告徐家彬以電話聯繫被告乙○○,請乙○○將其抽屜內之信封袋交付被告楊金生,乙○○並未見信封袋內為何物,即將該信封袋轉交被告楊金生。而被告楊金生收取裝有吳鴻森上述證件之信封袋後,自行委託不知情之成年人製作「吳鴻森」之印章後,旋即至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以吳鴻森之代理人名義,在其上簽署「吳鴻森」之簽名及「吳鴻森」之印文,將原登記在被告楊金生名下,供方連公司相關人員使用之(000)000000等7線電話過戶與證人吳鴻森等事實。而辛○○、乙○○2人,係受被告徐家彬之命而收取、轉交吳鴻森之上述證件,且乙○○並未見上述信封袋內所裝之物,渠2人亦不知上述電話過戶情事等情。因此,本件係被告楊金生要求被告徐家彬將前述7線市內電話,自被告楊金生名下移轉登記至他人名下。嗣吳鴻森至方連公司應徵工作,被告徐家彬、楊金生2人,旋即共謀以證人吳鴻森之前述身分證等證件,辦理上述市內電話過戶事宜。迄被告楊金生收到吳鴻森之上述證件後,在未取得吳鴻章之同意下,委託不知情之成年人偽刻「吳鴻森」之印章後,至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辦理上述市內電話退租,並由吳鴻森承租等事宜,應為本件案發之經過。
㈥、至被告楊金生以卷附之授權書(參同上偵卷第60頁,本院審卷第4卷第89頁),辯稱係因方連公司之授權,而由乙○○交付該授權書,代辦上述電話過戶事宜,並無偽造文書云云。但查,吳鴻森證稱未曾簽過授權書給乙○○等語(見原審卷㈣95年7月19日審判筆錄第13頁),且觀諸被告徐家彬證稱:「我事先沒有跟乙○○講過要拿吳鴻森的證件去辦過戶」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2233號卷第75頁);吳鴻森證稱:「乙○○不知情,跟我要資料的不是他。
」等語(見同上原審卷第13頁)。由此足見,吳鴻森並未授權方連公司辦理上述市內電話之過戶,被告徐家彬亦證稱未向乙○○提及辦理電話過戶之事宜等語,則被告楊金生明知吳鴻森並未同意辦理上述市內電話之過戶,仍將前述市內電話過戶與吳鴻森等事實,實堪認定,前述授權書並不能作為對被告楊金生有利之認定。是被告徐家彬、楊金生之辯解,應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前述切結書1份、市內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市內電話)7張在卷可佐,其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洵堪認定。
七、查被告等犯罪後,刑法關於罰金刑最低額(第33條第5款)、易科罰金(第41條)、累犯(第47條)、牽連犯(第55條後段)、連續犯(第56條)、常業詐欺(第340條)之規定,業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各該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同法第2條第1項,仍應適用各該修正前之規定論處。又按刑法上所謂之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罪之成立(參照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號判例)。本件被告徐家彬、周曉芳、陳聖鵬、陳光明、楊金生等人,自94年1月間某日起,迄94年5月9日止為警查獲,經營方連公司,共同詐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顯以詐欺為常業,堪以認定。而被告乙○○,可預見同案被告徐家彬等人所經營之方連公司,係一用以詐騙廠商貨物之虛設行號,同案被告徐家彬等人亦可能藉此詐騙行為賴以維生,竟不違背其之本意,受僱擔任店長,顯具有幫助常業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檢察官認被告徐家彬等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339條之連續詐欺罪,認被告乙○○係幫助連續詐欺罪,容有誤會,但其等所為之詐欺行為,係屬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之起訴法條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核被告徐家彬等5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徐家彬、楊金生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乙○○則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幫助犯。又被告徐家彬等5人及乙○○,就附表一編號129部分之詐欺(或幫助詐欺)犯行,及被告徐家彬、楊金生2人,就犯罪事實欄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但此部分之詐欺(或幫助詐欺)犯行,與上述業已起訴之常業詐欺犯行,係屬同一事實之一部分。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與上述常業詐欺部分,有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22 33、2415、4240號;雖94年度偵字第3880號被告徐家彬涉犯前述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因重複起訴,經原審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558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未經檢察官起訴,亦未經檢察官移送併辦,但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徐家彬等5人與成年人「林仔」,對於上述常業詐欺之犯行,被告徐家彬、楊金生2人,對於上述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分別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徐家彬、楊金生2人,偽造印章、偽造署名、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徐家彬、楊金生2人,就上述行使偽造文書、常業詐欺2罪間,依行為時之法律,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至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搬運贓物罪,其先後多次搬運贓物之行為,時間緊接,觸犯同一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應依修正前刑法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本件被告徐家彬曾因業務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90年6月20日執行完畢。乙○○則曾因煙毒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1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而於90年9月2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二人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均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至乙○○僅係幫助他人犯常業詐欺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八、原審法院因認被告楊金生、己○○、周峰奉等人罪證明確,而各予論科,固屬有據。然查本件方連公司係由被告楊金生找被告徐家彬實際操盤全部詐欺案,並介紹被告陳聖鵬、陳光明及綽號「林仔」給被告徐家彬,且轉交營運用之現金等事實,業經被告徐家彬分別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94年度偵字第1641卷㈠第389頁,原審卷㈠第34頁,卷㈣第64頁),足見被告楊金生於本件常業詐欺犯行,乃立於主導地位,嗣後卻急於將方連公司使用之電話移轉登記於吳鴻森名下,以逃避責任,其惡性較之被告徐家彬不遑多讓,乃原判決僅量處被告楊金生有期徒刑2年,遠較徐家彬、陳聖鵬、陳光明、周曉芳為輕,顯有疏縱之失,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即有理由。另被告己○○、乙○○犯本件之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5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自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減刑,原判決未及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亦有未當;被告己○○、乙○○上訴意旨任指原判決量刑過重雖無理由,但原判決就該二被告部分既有上揭可議,仍應由本院連同上開被告楊金生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楊金生於本件常業詐欺犯行中居於主導地位之一,所詐得廠商貨品價值近2千萬元,嚴重影響市場經濟,事後卻推諉責任,原應從重量刑,姑念其案發後已與部分廠商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影本存卷可稽(大部分均以詐騙金額一成左右賠償),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示懲。另被告己○○、乙○○因受僱搬運贓物,或擔任店長,僅係受薪人員,惡性較輕,事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3、4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其減得之刑示懲;被告己○○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楊金生與徐家彬等共犯之人所有,供本件犯罪之用或預備犯罪之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至附表四所示之偽造「吳鴻森」印章,雖未扣案,但無證據顯示業已滅失,及偽造之「吳鴻森」印文、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另扣案之被告楊金生的行動電話,並非供本件詐欺取財所使用,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九、原審法院另以被告徐家彬、周曉芳、陳聖鵬、陳光明等人均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340條、第55條後段、第47條規定,審酌被告等4人,為圖私利,成立方連公司,以少量進貨支付貨款,於取得廠商信賴後,藉開立空頭支票,大量進貨以遂行詐騙之事宜,並藉此詐騙手行為維生,共詐得1996萬4089元,金額龐大,原應予以重罰。但考量彼等均坦承詐欺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並衡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非小,復考量被告徐家彬係方連公司的主要策劃、經營及執行者,且未經被害人吳鴻森之同意,將原先由被告楊金生名義承租之上述市內電話,改由被害人吳鴻森承租,其犯罪情節最重;被告周曉芳雖於方連公司工作時日較短,但負責處理方連公司的電腦,及招募、訓練方連公司的採購人員,並繕打訂單,且解決訂單所產生之問題,與被告徐家彬共同經營方連公司,犯罪情節非輕;被告陳聖鵬、陳光明2人,各出資25萬元成立方連公司,並分別自方連公司之倉庫,將向廠商所詐騙之南北貨五金百貨、家庭百貨日用品等物品載運至其2人之前述倉庫、住處,並將該等物品販售得利,惡性非輕,然衡酌其2人就上述犯罪所得,分別僅限於南北貨五金百貨、家庭百貨等部分,而未及其他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徐家彬有期徒刑4年,被告周曉芳有期徒刑3年,陳聖鵬、陳光明各有期徒刑2年6月;並敍明雖檢察官對被告徐家彬求處有期徒刑7年6月,對被告周曉芳3人,均求處有期徒刑7年,但就其等之犯罪態度、犯罪所得觀察,認前述求刑,稍嫌過重,均略予調減。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徐家彬等人所有,供本件犯罪之用或預備犯罪之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另附表四所示之偽造「吳鴻森」印章,雖未扣案,但無證據顯示業已滅失,及偽造之「吳鴻森」印文、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又扣案之被告周曉芳之行動電話,並非供本件詐欺取財所使用,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法院就上開被告部分量刑過輕,上開被告4人上訴意旨則認量刑過輕,而各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被告丁○○、庚○○、戊○○、辛○○、甲○○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丁○○、庚○○、戊○○、辛○○、甲○○等5人,均在能預見徐家彬以「郭世彬」假名,周曉芳以「陳小姐」假名,設於苗栗縣苑裡鎮○○路98號之方連有限公司(下稱方連公司),可能係一用以詐騙廠商貨物之虛設行號,竟不違其本意,分別基於幫助詐欺之概括犯意,自94年3月中旬起,迄同年5月7日止,各以底薪加計伙食費27000元至30000元不等薪資,及另以訂貨總額百分之1計算之業績獎金,擔任採購人員,負責依徐家彬、周曉芳2人填妥交付之訂貨單及指示,以傳真或電話聯繫方式向廠商訂貨。庚○○等採購人員於訂貨之初,先向廠商少量訂貨,貨款部分則支付現金,或交付已由徐家彬、周曉芳備妥之上開方連公司支票予廠商,並多於交易初期如期兌現支票,以取信廠商。迨取得廠商信賴後,即向廠商大量訂購電腦用品、食品、文具、堆高機等不限種類之貨物,並交付94年5月7日(週六)以後到期,實際已無從兌現之方連公司支票,致上富尚醇實業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陷於錯誤,誤認方連公司有付款能力,依約交付方連公司訂購之貨物。俟貨物送達方連公司,隨由同案被告乙○○以店長身份簽收並搬運入庫,再交同案被告陳聖鵬、陳光明、楊金生等人假借係方連公司業務員名義運走,而人連續以此方式,幫助徐家彬、周曉芳等人所組之詐騙集團共詐得至少24,831,378元之貨物,因認被告等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訊之被告梁巧臻、辛○○、庚○○、甲○○、戊○○等5人固均坦承於上開時地,受僱於方連公司從事訂貨採購業務;然均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一致辯稱:彼等並不知被告徐家彬、周曉芳係以假名參與公司營運,彼等僅係受指示訂貨,未發現公司營運有何異常情形等語。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上開被告5人涉有幫助詐欺罪嫌,無非以:上開被告5除領有底薪外,另領取訂貨總額百分之1計算之業績獎金,與一般行業僅行銷人員始得領取按銷貨總額計算業績獎金之情形不同;又彼等自94年4月下旬徐家彬、周曉芳等實際負責人未到店內後,反持續大量訂貨,且渠等大量訂貨之貨款,均以94年5月10日以後到期之支票支付,如廠商要求提前付款,則取消訂貨,與一般交易不致鎖定某日前不得付款,否則取消交易之常情不合;另彼等所訂購之貨物,與方連公司營業登記之營業項目不符,且僅見陳光明、陳聖鵬、邱志忠等人載貨,未曾見其他廠商前來載貨,與一般批發業者常有不特定廠商前來運貨之情形不同,彼等又不知貨物是否銷往渠等告知廠商之去處,均顯有以不確定事項向廠商訛詐之不確定故意。此外,又有上富尚醇實業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所示廠商分別指述遭方連公司以空頭支票詐騙貨物之事實為論據。惟查:
㈠、本件同案被告徐家彬於原審證稱:其未告知採購人員「方連公司是虛設的空頭公司」,因其如果在面試應徵時,即為此項告知,小姐就不會來了等語。衡之社會常情,被告徐家彬等人既有意以虛設公司行騙廠商,當不可能對非決策核心之人員透露該項意旨,否則人多嘴雜,難免洩露該情,非僅增加行騙難度,且多了被查緝之風險,故上開被告5人僅應徵採購人員,自不可能由被告徐家彬等核心成員得知該公司真實情況。又本件方連公司係採分工負責方式營運,上開被告等5人僅負責採購業務,至於方連公司接受訂單(由周曉芳預先打好)及銷貨、出貨、送貨、倉管均另由他人負責,並無須經該被告等同意或知會,則上開被告5人何從知悉銷貨情形?況上開被告等5人於採購之前,實際上係由徐家彬、周曉芳打好訂單,甚至於周曉方北上臺北之前已預將94年4月、5月份訂單打好,交由彼等依訂單採購,付款支票則由徐家彬、周曉芳決定票期;則上開被告5人由何得以查悉,乃至質疑方連公司乃詐欺廠商之空頭公司?
㈡、方連公司最初登記之行業雖為貼面石材批發、磁磚批發,營業項項為水泥及其製品批發;然嗣後已申請擴大營業項目及於免洗餐具、食品罐頭、文具、五金、南北貨、電腦周邊設備等,此業經被告徐家彬於本院結證明確;而參之本院向桃園縣政府函查所得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抄本,亦載明:營業項目為:建材批發業,及國際貿易業(許可業務除外);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更記載所營事業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而當廠商要求採購人員傳真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時,同案被告徐家彬即交付已擴大營業項目之登記證影本,供上開被告等傳真(此業經徐家彬於本院結證明確),則本件上開被告等採購貨物與方連公司名目上之營業事項並無任何齟齬可言。至上開被告5人擔任採購人員,固有領取底薪加計伙食費,每月27,000元至30,000元,並領取訂貨總額百分之1計算之業績獎金及訂貨廠商家數超過20家者每家500元之奬金等事實;但衡諸商場買賣,原以賺取買進賣出間之差價為目的,差價越高,獲利越豐,故採購與行銷實同為獲利與否之關鍵,苟能以大量採購方式,降低進貨成本,對公司獲利自能有較大助益,此證諸目前量販店之經營手法,無不採取大量採購以減低成本自明。則方連公司上開業績奬金之方式奬勵採購人員,實難認有何異於常情之處;況上開被告5人於採購之時,又無證據證明彼等係不顧進貨是否顯然高於市價,仍大量進貨之情形,自不能僅以其領取上開採購績效奬金,即遽爾推認彼等應已預見方連公司係以空頭公司行騙廠商。
㈢、至同案被告徐家彬於原審雖證稱,就上開採購績效奬金制度,包括被告庚○○,曾有3個採購人員質疑,其中2個已經離職等情。然徐家彬於本院結稱上開採購人員之質疑,僅係「覺得怪怪的」,其當即予以說明不會有問題,該離職者只說不做了,「覺得怪怪的」等語。衡之上開被告等受僱擔任採購人員,主要目的在獲取薪資報酬維持家計,其對於公司之存疑,當係著重於公司能否繼續營業,俾彼等職業獲得保障,而非消極探知有無不法情事。玆該公司負責人既出面釋疑,又無其他事證足以查知方連公司涉有不法情事,彼等受命按訂單採購,自亦不能僅因績奬金優渥,即率爾推斷彼等就方連公司行騙廠商一事,事先已有預見。
㈣、綜上所述,上開被告等辯稱:「根本不知道方連公司是違法的公司」,「不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領人家薪水就是要幫人家做事情」,「依照經理指示工作,我是看了報紙去應徵工作,離家近可以正常上下班,我不知道方連公司是詐騙集團」,「不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不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我們都有正常領薪水,我是看報紙應徵的,沒有知情或不知情之問題」等語,應堪採信。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足證該被告等確已預見方連公司係空頭公司,並以詐騙廠商為目的,而仍不違彼等本意,從事該公司採購人員,向廠商訂購貨品之行為,自不能以推測之詞,遽令負幫助詐欺罪責。
三、原審法院未詳予調查上揭有利於被告等之證據,即各予論罪科刑,核有違誤。被告等上訴意旨否認犯行,並指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開被告等5人部分予以撤銷,並均為無罪之判決。
䦉、併辦退回部分:
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偵字第2839號函請原審併辦有關被告徐家彬與鍾金春(由檢察官另行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2年間某日,由鍾金春將個人資料交與被告徐家彬辦理獅美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獅美公司)設立登記,由鍾金春擔任設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265號之獅美公司名義負責人,並由被告徐家彬擔任獅美公司之業務經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周麗娟」之成年女子則擔任獅美公司之職員,鍾金春並授權被告徐家彬向合作金庫、彰化銀行申請以獅美公司為戶名,鍾金春為負責人之甲存及乙存帳戶使用,鍾金春並取得70萬元之報酬,嗣連續為下列犯行:
㈠、於93年5月5日11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秘書」之成年女子,在獅美公司位於臺北市○○○路○段50號20樓之1之營業處所,以獅美公司之名義,向儷人公司佯稱訂購遮陽傘5000支,合計472500元,該公司遂交付支票1張支付貨款,使儷人公司陷於錯誤,而依約交付上開貨物後,詎儷人公司屆期向銀行提示,前揭支票1紙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遭退票,嗣儷人公司派員前往獅美公司上開地址及營業場所查看,業已人去樓空,始知受騙。
㈡、於93年6月15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琪茹」之成年女子,以獅美公司名義,向福益橡膠有限公司(以下稱福益公司)佯稱訂購家庭用雙色手套15箱及家庭用柑色手套15箱,合計124740元,使福益公司陷於錯誤,而依約交付上開貨物後,該公司以支票1張支付貨款。復於93年6月28日,由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周小姐」之採購人員,再向福益公司佯稱訂購手套30箱,惟福益公司以前款未付清拒絕出貨。詎福益公司屆期向銀行提示支票並未兌現,嗣福益公司派員前往獅美公司上開地址及營業場所查看,業已人去樓空,始知受騙。
㈢、於93年6月23日,向宏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宏琦公司)佯稱訂購液晶螢幕20台,並支付支票1紙支付貨款,使宏琦公司陷於錯誤,而依約交付上開貨物。詎宏琦公司屆期向銀行提示並未兌現,嗣宏琦公司派員前往獅美公司上開地址及營業場所查看,業已人去樓空,始知受騙。
㈣、於93年7月6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秀玉」之成年女子,以獅美公司名義,向敦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敦發公司)佯稱訂購液晶螢幕30台,合計36萬元,並支付支票1紙支付貨款,使宏琦公司陷於錯誤,而依約交付上開貨物。詎敦發公司屆期向銀行提示並未兌現,嗣敦發公司派員前往獅美公司上開地址及營業場所查看,業已人去樓空,始知受騙。
二、經查,本件訊據被告徐家彬堅決否認有上述詐欺犯行,辯稱:只是在獅美公司上班,不知道該公司有詐騙情事,可與公司老闆對質等語。而鍾金春於偵查時雖陳稱係徐家彬找其做人頭,並陸續匯款70萬元供其使用等語(見94年度偵緝字第2062號卷第24至25頁)。然查:
㈠、儷人公司之負責人王子偉於警詢時陳稱:93年5月5日11時許,在臺北市○○○路○段50號20樓之1獅美公司,與1位自稱陳秘書之女子訂立合約書,向儷人公司訂購遮陽傘5千支,未見過鍾金春等語(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他字第8251號卷第12至16頁)。是由王子偉之前開陳述,可知係自稱「陳秘書」之女子,向其訂購陽傘。而本件並未查獲上述「陳秘書」之女子,且前述物品並非被告徐家彬所訂購。因此,就儷人公司遭詐騙陽傘部分,尚無證據顯示被告徐家彬與該自稱「陳秘書」之女子,有詐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㈡、福益公司之告訴狀略謂:於93年6月15日,獅美公司之採購人員王琪茹(女)向福益公司訂購橡膠手套30箱,福益公司交貨後,所取得之獅美公司支票跳票,獅美公司嗣後人去樓空(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他字第650號卷第24至25頁)。福益公司之職員白宇宏於偵查時陳稱:93年6月28日改由周小姐訂購手套30套,因前款未清拒絕出貨等語(見同上他卷第36至37頁)。是由前述告訴狀及白宇宏之前開陳述,可知係自稱「王琪茹」、「周小姐」之女子,向福益公司訂購手套。但本件並未查獲上述2名女子,且前述物品並非被告徐家彬所訂購。因此,就福益公司遭詐騙手套部分,尚無證據顯示被告徐家彬與上述
2 名女子,有詐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㈢、宏琦公司之職員劉漢德於警詢時陳稱:獅美公司採購人員,向宏琦公司採購人員訂購液晶螢幕20台,並開具支票1張作為購買金額等語(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2293號卷第9至10頁、94年度偵緝字第25頁)。是由劉漢德之前開陳述,可知係獅美公司之採購人員,向宏琦公司訂購液晶螢幕。但本件並未查獲向宏琦公司訂貨之採購人員,且前述物品並非被告徐家彬所訂購,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徐家彬與該採購人員,有詐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㈣、敦發公司之負責人田彭業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吳秀玉打電話訂購30台液晶螢幕,業務報價,經吳秀玉確認後傳真下單,送貨之後再把發票寄出,1、2星期後發票被退回。
當時有查過獅美公司登記資料,因為公司資本3千萬,且營業1年多,認為貨款應該沒問題等語,敦發公司職員周秀美陳稱:「(問:知道吳秀玉之真實年籍姓名?)她只是用電話與我們聯絡,自稱是吳秀玉,但我們不知道她真名是否叫吳秀玉,也不知道她的真實年籍資料等語(以上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2927號卷第35至36頁、第47至48頁),是由敦發公司田彭業、周秀美之上述陳述,可知其等不知訂購貨物之「吳秀玉」此一女子之真實姓名年籍,且本件並未查獲上述「吳秀玉」之女子。因此,就敦發公司遭詐騙液晶螢幕30台部分,尚無證據顯示被告徐家彬與該「吳秀玉」之女子,有詐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三、是本件除鍾金春陳稱:渠係徐家彬所找之人頭等語外,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徐家彬涉犯上述詐欺犯行,從而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確有可疑。且檢察官復未就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提出其他積極之證據,證明被告徐家彬犯有此部分之罪,本院因認該部分之犯罪尚難以證明,與起訴部分即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尚無從併案審理,該部分應退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49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340條、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法 官 邱 顯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己○○部分不得上訴,其他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2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二:
┌──┬───────┬──────────────┬─────────┐│編號│ 被害廠商公司 │ 證 據 名 稱 │ 卷 內 位 置 │├──┼───────┼──────────────┼─────────┤│ 1 │ 上富尚醇實業 │陳清祥94.5.9警詢筆錄 │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有限公司 │ │ 卷宗第2卷第4頁至 ││ │ │ │ 第6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7頁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8頁 ││ │ ├──────────────┼─────────┤│ │ │出貨單5 張 │同上卷第9至第10頁 ││ │ │ │ │├──┼───────┼──────────────┼─────────┤│ 2 │賰頤企業行 │陳柏瑋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 │卷宗第2卷第12頁至 ││ │ │ │第14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2 張 │同上卷第15 頁 ││ │ │ │ ││ │ ├──────────────┼─────────┤│ │ │估價單4 張 │同上卷第16至第17頁││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18 頁 │├──┼───────┼──────────────┼─────────┤│ 3 │瑩芳南北雜貨行│李建宗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 │卷宗第2卷第19頁至 ││ │ │ │第22頁 ││ │ ├──────────────┼─────────┤│ │ │估價單3 張 │同上卷第23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24頁 │├──┼───────┼──────────────┼─────────┤│ 4 │金嘉美企業股份│劉素珠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有限公司 │ │卷宗第2卷第25頁至 ││ │ │ │第27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4 張 │同上卷第28頁至第 ││ │ │ │31 頁 │├──┼───────┼──────────────┼─────────┤│ 5 │明楷大企業股份│柯碧蓮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有限公司 │ │卷宗第2卷第32頁至 ││ │ │ │第34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35頁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36頁 ││ │ ├──────────────┼─────────┤│ │ │銷貨明細對帳單1 張 │同上卷第36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張 │同上卷第37頁 │├──┼───────┼──────────────┼─────────┤│ 6 │ 年盛食品工廠 │楊年發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有限公司 │ │卷宗第2卷第38頁至 ││ │ │ │第40頁 ││ │ ├──────────────┼─────────┤│ │ │估價單1 張 │同上卷第41頁 ││ │ │ │ ││ │ ├──────────────┼─────────┤│ │ │ │同上卷第41頁 ││ │ │統一發票1 張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42頁 │├──┼───────┼──────────────┼─────────┤│ 7 │ 裕興製麵廠 │蔡智文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 │卷宗第2卷第43頁至 ││ │ │ │第45頁 ││ │ ├──────────────┼─────────┤│ │ │託運單1 張 │同上卷第46頁、第47││ │ │ │頁 ││ │ ├──────────────┼─────────┤│ │ │詢價單3張 │同上卷第48頁至第49││ │ │ │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張 │同上卷第50頁 ││ │ │ │ │├──┼───────┼──────────────┼─────────┤│ 8 │日香食品行 │吳智憲94.5.14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 │卷宗第2卷第51頁至 ││ │ │ │第54頁 ││ │ ├──────────────┼─────────┤│ │ │貨物收據及送貨單1 張 │同上卷第55頁 ││ │ │ │ ││ │ ├──────────────┼─────────┤│ │ │詢價單1 張 │同上卷第56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57頁 ││ │ │ │ │├──┼───────┼──────────────┼─────────┤│ 9 │進大文具企業有│黃坤宗94.5.14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限公司 │ │卷宗第2卷第58頁至 ││ │ │ │第60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61頁 ││ │ │ │ ││ │ ├──────────────┼─────────┤│ │ │估價單1 張 │同上卷第61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62頁 ││ │ │ │ │├──┼───────┼──────────────┼─────────┤ │ │ │ ││10 │琪聖塑膠企業社│林聖璇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 │卷宗第2卷第63頁至 ││ │ │ │第65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66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67 頁 ││ │ │ │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67 頁 ││ │ │ │ │├──┼───────┼──────────────┼─────────┤│ 11 │ 喬鍇興業有限 │蘇峰賢94.5.12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公司 │ │卷宗第2卷第68頁至 ││ │ │ │第70頁 ││ │ ├──────────────┼─────────┤│ │ │訂購單2 張 │同上卷第71頁、第73││ │ │ │頁 ││ │ │ │ ││ │ ├──────────────┼─────────┤│ │ │出貨單2 張 │同上卷第72頁、第74││ │ │ │頁 ││ │ ├──────────────┼─────────┤│ │ │統一發票2 張 │同上卷第75頁、第77││ │ │ │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張 │同上卷第76頁 ││ │ │ │ │├──┼───────┼──────────────┼─────────┤│ 12 │ 亞柏工業有限 │楊國明94.5.9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 ││ │ 公司 │ │49682號第78頁至 ││ │ │ │80頁 ││ │ ├──────────────┼─────────┤│ │ │楊國明94.5.16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 │卷宗第2卷第78頁至 ││ │ │ │第82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83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2 張 │同上卷第84頁至第85││ │ │ │頁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86頁、第89││ │ │ │頁(同1張)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88頁 ││ │ │ │ │├──┼───────┼──────────────┼─────────┤│ 13 │周朝股份有限公│周志中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司 │ │卷宗第2卷第89頁至 ││ │ │ │第91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 │同上卷第92頁 ││ │ │ │ ││ │ ├──────────────┼─────────┤│ │ │訂購單2 張 │同上卷第93頁、第94││ │ │ │頁 ││ │ ├──────────────┼─────────┤│ │ │出貨單2 張 │同上卷第95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96頁 ││ │ │ │ │├──┼───────┼──────────────┼─────────┤│ 14 │麗寶興業公司 │江綉鈴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 │卷宗第2卷第97頁至 ││ │ │ │第99頁 ││ │ ├──────────────┼─────────┤│ │ │詢價單1 張 │同上卷第100頁 ││ │ │ │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101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2 張 │同上卷第102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103頁 ││ │ │ │ │├──┼───────┼──────────────┼─────────┤│ 15 │宜果公司 │劉慧晟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 │卷宗第2卷第104頁至││ │ │ │第106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 │同上卷第107頁 ││ │ │ │ ││ │ │ │ │├──┼───────┼──────────────┼─────────┤│ 16 │君瑋國際股份有│范仁宗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限公司 │ │卷宗第2卷第108頁至││ │ │ │第110頁 ││ │ ├──────────────┼─────────┤│ │ │銷貨單1 張 │同上卷第111頁 ││ │ │ │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112頁 ││ │ │ │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113頁 ││ │ │ │ │├──┼───────┼──────────────┼─────────┤│ 17 │巨頂資訊社 │陳泉成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 │卷宗第2卷第114頁至││ │ │ │第117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118頁 ││ │ │ │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119頁 ││ │ │ │ ││ │ │ │ │├──┼───────┼──────────────┼─────────┤│ 18 │正隆紙廠 │郭增康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 │卷宗第2卷第120頁至││ │ │ │第123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124頁 ││ │ │ │ ││ │ ├──────────────┼─────────┤│ │ │訂購單2 張 │同上卷第125頁、第 ││ │ │ │126頁 ││ │ ├──────────────┼─────────┤│ │ │銷貨專用發票2 張 │同上卷第127頁 ││ │ │ │ │├──┼───────┼──────────────┼─────────┤│ 19 │ 工研醋 │嚴耀宜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 │卷宗第2卷第128頁至││ │ │ │第130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131頁 ││ │ │ │ ││ │ │ │ │├──┼───────┼──────────────┼─────────┤│ 20 │ 飲料經銷商 │袁千棋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 │卷宗第2卷第132頁至││ │ │ │第134頁 ││ │ ├──────────────┼─────────┤│ │ │出貨單2 張 │同上卷第135頁、第 ││ │ │ │136頁、第138頁、第││ │ │ │139頁 ││ │ ├──────────────┼─────────┤│ │ │客戶對帳請款單2 張 │同上卷第136頁、第 ││ │ │ │137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140頁 ││ │ │ │ │├──┼───────┼──────────────┼─────────┤│ 21 │ 歐旺食品有限 │林振芳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公司 │ │卷宗第2卷第141頁至││ │ │ │第143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146頁 ││ │ │ │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146頁 ││ │ │ │ │├──┼───────┼──────────────┼─────────┤│ 22 │精國有限公司 │黃榮文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 │卷宗第2卷第147頁至││ │ │ │第149頁 ││ │ ├──────────────┼─────────┤│ │ │估價單3 張 │同上卷第150頁 ││ │ │ │ ││ │ ├──────────────┼─────────┤│ │ │託運單3 張 │同上卷第151頁 ││ │ │ │ │├──┼───────┼──────────────┼─────────┤│ 23 │ 保冠興業有限 │游柏誠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公司 │ │卷宗第2卷第152頁至││ │ │ │第154頁 ││ │ ├──────────────┼─────────┤│ │ │估價單2張 │同上卷第155頁、第 ││ │ │ │159頁 ││ │ ├──────────────┼─────────┤│ │ │訂購單3張 │同上卷第156頁至第 ││ │ │ │158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 │同上卷第161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張 │同上卷第160頁 ││ │ │ │ │├──┼───────┼──────────────┼─────────┤│ 24 │貴有恆股份有限│許鈺麟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公司 │ │卷宗第2卷第162頁至││ │ │ │第165頁 ││ │ ├──────────────┼─────────┤│ │ │銷退貨收據明細表2 張 │同上卷第166頁、第 ││ │ │ │167頁 ││ │ │ │ │├──┼───────┼──────────────┼─────────┤│ 25 │久暢股份有限公│吳啟瑞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司 │ │卷宗第2卷第169頁至││ │ │ │第171頁 ││ │ ├──────────────┼─────────┤│ │ │客戶寄存單1 張 │同上卷第172頁 ││ │ │ │ ││ │ ├──────────────┼─────────┤│ │ │出貨明細單1 張 │同上卷第173頁 ││ │ │ │ │├──┼───────┼──────────────┼─────────┤│ 26 │凱昌企業有限公│黃俊逸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司 │ │卷宗第2卷第177頁至││ │ │ │第180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2 張 │同上卷第181頁、第 ││ │ │ │182頁 ││ │ ├──────────────┼─────────┤│ │ │統一發票6 張 │同上卷第183頁至第 ││ │ │ │185頁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186頁 ││ │ │ │ │├──┼───────┼──────────────┼─────────┤│ 27 │ 龍族國際有限 │陳榮隆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公司 │ │卷宗第2卷第187頁至││ │ │ │第190頁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193頁 ││ │ │ │ ││ │ ├──────────────┼─────────┤│ │ │銷貨單2 張 │同上卷第191頁、第 ││ │ │ │192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194頁 ││ │ │ │ ││ │ │ │ │├──┼───────┼──────────────┼─────────┤│ 28 │沅信企業有限公│許耿銓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司 │ │卷宗第2卷第194頁至││ │ │ │第196頁 ││ │ ├──────────────┼─────────┤│ │ │統一發票2 張 │同上卷第197頁 ││ │ │ │ ││ │ ├──────────────┼─────────┤│ │ │出貨單2 張 │同上卷第198頁、第 ││ │ │ │199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200頁 ││ │ │ │ │├──┼───────┼──────────────┼─────────┤│ 29 │ 利合實業有限 │李國波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公司 │ │卷宗第2卷第201頁至││ │ │ │第203頁 ││ │ ├──────────────┼─────────┤│ │ │訂購單2 張 │同上卷第206頁、第 ││ │ │ │207頁 ││ │ ├──────────────┼─────────┤│ │ │統一發票1 張 │同上卷第204頁 ││ │ │ │ ││ │ ├──────────────┼─────────┤│ │ │送貨單1 張 │同上卷第204頁 ││ │ │ │ ││ │ ├──────────────┼─────────┤│ │ │客戶對帳單1 張 │同上卷第204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張 │同上卷第205頁 ││ │ │ │ │├──┼───────┼──────────────┼─────────┤│ 30 │台馨肉脯店 │李金聲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 │卷宗第2卷第208頁至││ │ │ │第210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212頁、第 ││ │ │ │213頁 ││ │ ├──────────────┼─────────┤│ │ │訂購單5 張 │同上卷第211頁、第 ││ │ │ │215頁 ││ │ ├──────────────┼─────────┤│ │ │詢價單1 張 │同上卷第214頁 ││ │ │ │ │├──┼───────┼──────────────┼─────────┤│ 31 │ 華品鴨蛋廠 │賴送能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 │ │卷宗第2卷第216頁至││ │ │ │第218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219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2 張 │同上卷第220頁、第 ││ │ │ │221頁 ││ │ ├──────────────┼─────────┤│ │ │估價單3 張 │同上卷第222頁 ││ │ │ │ │├──┼───────┼──────────────┼─────────┤│ 32 │雅寶企業有限公│林志清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 號 ││ │司 │ │卷宗第2卷第223頁至││ │ │ │第225頁 ││ │ ├──────────────┼─────────┤│ │ │出貨單2 張 │同上卷第226頁、第 ││ │ │ │227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228頁 ││ │ │ │ │├──┼───────┼──────────────┼─────────┤│ 33 │ 平和食品廠 │楊智龍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29頁至第231頁││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232頁 ││ │ │ │ ││ │ ├──────────────┼─────────┤│ │ │訂購單2 張 │同上卷第233頁、第 ││ │ │ │234頁 ││ │ │ │ │├──┼───────┼──────────────┼─────────┤│ 34 │ 捷而思公司 │蔡瑞雄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235 頁至││ │ │ │第237 頁 ││ │ ├──────────────┼─────────┤│ │ │訂購單2 張 │同上卷第238頁、第 ││ │ │ │245 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張 │同上卷第239頁 ││ │ │ │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241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245頁 ││ │ │ │ │├──┼───────┼──────────────┼─────────┤│ 35 │ 進順企業有限 │林英哲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公司 │ │宗第2 卷第246 頁至││ │ │ │第248 頁 ││ │ ├──────────────┼─────────┤│ │ │託運單1 張 │同上卷第249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249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250頁 ││ │ │ │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251頁 ││ │ │ │ │├──┼───────┼──────────────┼─────────┤│ 36 │一滴旺釀造食品│龔李玉秀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有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252 頁至││ │ │ │第254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255頁 ││ │ │ │ ││ │ ├──────────────┼─────────┤│ │ │銷貨單5 張 │同上卷第255頁至第 ││ │ │ │260頁 ││ │ │ │ │├──┼───────┼──────────────┼─────────┤│37 │德誠食品有限公│蘇柏瑋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261 頁至││ │ │ │第264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265頁 ││ │ │ │ │├──┼───────┼──────────────┼─────────┤│38 │緣昌行興業有限│林美郎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公司 │ │宗第2 卷第266 頁至││ │ │ │第268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2 張 │同上卷第269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270頁 ││ │ │ │ ││ │ ├──────────────┼─────────┤│ │ │出貨單5 張 │同上卷第271頁至第 ││ │ │ │273頁 │├──┼───────┼──────────────┼─────────┤│ 39 │巧味食品有限公│戴榮宗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274 頁至││ │ │ │第276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277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278頁 ││ │ │ │ ││ │ ├──────────────┼─────────┤│ │ │出貨單2 張 │同上卷第280頁、第 ││ │ │ │281頁 │├──┼───────┼──────────────┼─────────┤│40 │太一貿易有限公│許孟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282 頁至││ │ │ │第284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285頁 ││ │ │ │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286頁 ││ │ │ │ ││ │ ├──────────────┼─────────┤│ │ │統一發票2 張 │同上卷第287頁 ││ │ │ │ │├──┼───────┼──────────────┼─────────┤│41 │興僖食品企業業│郭淵源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有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288 頁至││ │ │ │第290頁 ││ │ ├──────────────┼─────────┤│ │ │估價單2 張 │同上卷第291頁 ││ │ │ │ ││ │ ├──────────────┼─────────┤│ │ │應收帳款明細表1 張 │同上卷第292頁 ││ │ │ │ ││ │ ├──────────────┼─────────┤│ │ │統一發票1 張 │同上卷第293頁 ││ │ │ │ │├──┼───────┼──────────────┼─────────┤│ 42 │正大和實業有限│張富嘉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公司 │ │宗第2 卷第294 頁至││ │ │ │第297頁 ││ │ ├──────────────┼─────────┤│ │ │統一發票1 張 │同上卷第298頁 ││ │ │ │ │├──┼───────┼──────────────┼─────────┤│ 43 │聯輝有限公司 │陳麗玉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299 頁至││ │ │ │第301頁 ││ │ ├──────────────┼─────────┤│ │ │出貨單2 張 │同上卷第302頁、第 ││ │ │ │303頁 │├──┼───────┼──────────────┼─────────┤│ 44 │漢章膠業有限公│徐偉倫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304 頁至││ │ │ │第306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307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308頁 ││ │ │ │ ││ │ ├──────────────┼─────────┤│ │ │銷貨單4 張 │同上卷第309頁至第 ││ │ │ │310頁 ││ │ ├──────────────┼─────────┤│ │ │ │ ││ │ │訂購單3 張 │同上卷第311頁至第 ││ │ │ │313張 │├──┼───────┼──────────────┼─────────┤│ 45 │宏國香菇行 │王志雄94.5.12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314 頁至││ │ │ │第316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317頁 ││ │ │ │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318頁 ││ │ │ │ ││ │ ├──────────────┼─────────┤│ │ │收據1 張 │同上卷第319頁 ││ │ │ │ │├──┼───────┼──────────────┼─────────┤│ 46 │味宏肉鬆食品行│郭安基94.5.12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320 頁至││ │ │ │第323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324頁 ││ │ │ │ ││ │ ├──────────────┼─────────┤│ │ │客戶應收帳款明細1 張 │同上卷第325頁 ││ │ │ │ │├──┼───────┼──────────────┼─────────┤│ 47 │民星食品有限 │郭賴貴玉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公司 │ │宗第2 卷第326 頁至││ │ │ │第328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329頁 ││ │ │ │ ││ │ ├──────────────┼─────────┤│ │ │託運單3 張 │同上卷第330頁 ││ │ │ │ │├──┼───────┼──────────────┼─────────┤│ 48 │旺聯實業有限公│林良羽94.5.12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331 頁至││ │ │ │第333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334頁 ││ │ │ │ ││ │ ├──────────────┼─────────┤│ │ │估價單1 張 │同上卷第335頁 ││ │ │ │ │├──┼───────┼──────────────┼─────────┤│ 49 │平誠股份有限公│胡皓祥94.5.12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336 頁至││ │ │ │第338頁 ││ │ ├──────────────┼─────────┤│ │ │請款明細表1 張 │同上卷第339頁 ││ │ │ │ ││ │ ├──────────────┼─────────┤│ │ │出貨單2 張 │同上卷第340頁 ││ │ │ │ ││ │ ├──────────────┼─────────┤│ │ │統一發票1 張 │同上卷第341頁 ││ │ │ │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342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343頁 ││ │ │ │ │├──┼───────┼──────────────┼─────────┤│ 50 │台聯公司 │莊智能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347 頁至││ │ │ │第350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351頁 ││ │ │ │ ││ │ ├──────────────┼─────────┤│ │ │訂購單2 張 │同上卷第352頁、第 ││ │ │ │353頁 ││ │ ├──────────────┼─────────┤│ │ │詢價單1 張 │同上卷第354頁 ││ │ │ │ │├──┼───────┼──────────────┼─────────┤│51 │彰化成發實業有│盧國忠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361 頁至││ │ │ │第364頁 ││ │ ├──────────────┼─────────┤│ │ │送貨單2 張 │同上卷第365頁 ││ │ │ │ │├──┼───────┼──────────────┼─────────┤│52 │台中富林茂國際│黃錫宏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紙業有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366 頁至││ │ │ │第368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369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370頁 ││ │ │ │ ││ │ ├──────────────┼─────────┤│ │ │銷貨單2 張 │同上卷第371頁 ││ │ │ │ │├──┼───────┼──────────────┼─────────┤│ 53 │竹北千才科技股│劉明昇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份有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372 頁至││ │ │ │第374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375頁 ││ │ │ │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376頁 ││ │ │ │ │├──┼───────┼──────────────┼─────────┤│ 54 │榮彥企業股份有│潘博彥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377 頁至││ │ │ │第380頁 ││ │ ├──────────────┼─────────┤│ │ │出貨單2 張 │同上卷第381頁、第 ││ │ │ │382頁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383頁 ││ │ │ │ ││ │ ├──────────────┼─────────┤│ │ │報價單1 張 │同上卷第384頁 ││ │ │ │ │├──┼───────┼──────────────┼─────────┤│ 55 │ 秉鑫實業有限 │吳 火連 桐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公司 │ │宗第2 卷第385 頁至││ │ │ │第387頁 ││ │ ├──────────────┼─────────┤│ │ │出貨單4 張 │同上卷第388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389頁 ││ │ │ │ │├──┼───────┼──────────────┼─────────┤│ 56 │長泓有限公司 │吳宗憲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390 頁至││ │ │ │第393頁 ││ │ ├──────────────┼─────────┤│ │ │訂購單2 張 │同上卷第393頁 ││ │ │ │ │├──┼───────┼──────────────┼─────────┤│ 57 │台北竹成企業有│呂星龍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394 頁至││ │ │ │第398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399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400頁 ││ │ │ │ ││ │ ├──────────────┼─────────┤│ │ │出貨單4 張 │同上卷第401頁、第 ││ │ │ │403頁至第405頁 ││ │ ├──────────────┼─────────┤│ │ │收據1 張 │同上卷第402頁 ││ │ │ │ │├──┼───────┼──────────────┼─────────┤│ 58 │廣珍企業股份有│戴詠翰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406 頁至││ │ │ │第408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409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410頁 ││ │ │ │ ││ │ ├──────────────┼─────────┤│ │ │出貨單3 張 │同上卷第411頁、第 ││ │ │ │412頁、第414頁 ││ │ │ │ ││ │ ├──────────────┼─────────┤│ │ │訂購單2 張 │同上卷第412頁、第 ││ │ │ │413頁 ││ │ ├──────────────┼─────────┤│ │ │應收帳款簡要表1 張 │同上卷第410頁 ││ │ │ │ │├──┼───────┼──────────────┼─────────┤│ 59 │君園有限公司 │陳振佳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420 頁至││ │ │ │第422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423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424頁 ││ │ │ │ ││ │ ├──────────────┼─────────┤│ │ │統一發票3 張 │同上卷第425頁 ││ │ │ │ ││ │ ├──────────────┼─────────┤│ │ │訂購單3 張 │同上卷第426頁至第 ││ │ │ │428頁 │├──┼───────┼──────────────┼─────────┤│ 60 │宏圖電器行 │曾光宏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429 頁至││ │ │ │第430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431頁 ││ │ │ │ ││ │ ├──────────────┼─────────┤│ │ │估價單1 張 │同上卷第431頁 ││ │ │ │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433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432頁 ││ │ │ │ │├──┼───────┼──────────────┼─────────┤│ 61 │萬友食品有限公│林清泉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434 頁至││ │ │ │第436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437頁 ││ │ │ │ ││ │ ├──────────────┼─────────┤│ │ │託運單1 張 │同上卷第433頁 ││ │ │ │ │├──┼───────┼──────────────┼─────────┤│ 62 │南興食品股份有│郭盛輝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439 頁至││ │ │ │第441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442頁 ││ │ │ │ ││ │ ├──────────────┼─────────┤│ │ │送貨單1 張 │同上卷第443頁 ││ │ │ │ │├──┼───────┼──────────────┼─────────┤│ 63 │為聖食品有限公│蕭金掌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444 頁至││ │ │ │第445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447頁 ││ │ │ │ ││ │ ├──────────────┼─────────┤│ │ │送貨單2 張 │同上卷第448頁 ││ │ │ │ │├──┼───────┼──────────────┼─────────┤│ 64 │ 潔美企業社 │林育如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449 頁至││ │ │ │第451頁 ││ │ ├──────────────┼─────────┤│ │ │送貨單3 張 │同上卷第452頁至第 ││ │ │ │454頁 │├──┼───────┼──────────────┼─────────┤│ 65 │ 仙知味食品股 │林東峰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份有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456 頁至││ │ │ │第457頁 ││ │ │林東峰94.5.23警詢筆錄 │ ││ │ │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460 頁至││ │ │ │第462頁 ││ │ ├──────────────┼─────────┤│ │ │出貨單4 張 │同上卷第458頁、第 ││ │ │ │464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465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463頁 ││ │ │ │ │├──┼───────┼──────────────┼─────────┤│ 66 │喬李記商行 │莊淑芬94.5.1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466 頁至││ │ │ │第468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469頁 ││ │ │ │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470頁 ││ │ │ │ │├──┼───────┼──────────────┼─────────┤│ 67 │鏈鑫有限公司 │林泰傑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471 頁至││ │ │ │第474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469頁 ││ │ │ │ │├──┼───────┼──────────────┼─────────┤│ 68 │宜大實業有限公│蔡翼隆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476 頁至││ │ │ │第478頁 ││ │ ├──────────────┼─────────┤│ │ │統一發票2 張 │同上卷第479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479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480頁 ││ │ │ │ ││ │ ├──────────────┼─────────┤│ │ │訂購單2 張 │同上卷第481頁、第 ││ │ │ │482頁 │├──┼───────┼──────────────┼─────────┤│ 69 │山益清潔用品加│江春蓉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工廠 │ │宗第2 卷第483 頁至││ │ │ │第485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486頁 ││ │ │ │ ││ │ ├──────────────┼─────────┤│ │ │請款明細表1 張 │同上卷第487頁 ││ │ │ │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488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489頁、第 ││ │ │ │490頁 │├──┼───────┼──────────────┼─────────┤│ 70 │杏發紙業有限公│蔡孟霖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491 頁至││ │ │ │第494頁 ││ │ ├──────────────┼─────────┤│ │ │出貨單2 張 │同上卷第495頁、第 ││ │ │ │496頁 ││ │ ├──────────────┼─────────┤│ │ │代保管貨物單1 張 │同上卷第497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498頁 ││ │ │ │ │├──┼───────┼──────────────┼─────────┤│ 71 │ 維一環保科技 │潘義強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股份有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499 頁至││ │ │ │第500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501頁 ││ │ │ │ ││ │ ├──────────────┼─────────┤│ │ │ 請款單1 張 │同上卷第502頁 ││ │ │ │ │├──┼───────┼──────────────┼─────────┤│ 72 │裕昌生物科技公│楊小分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503 頁至││ │ │ │第506頁 │├──┼───────┼──────────────┼─────────┤│ 73 │瑞峰造紙股份有│張墘淨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507 頁至││ │ │ │第508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509頁 ││ │ │ │ ││ │ ├──────────────┼─────────┤│ │ │交貨單2 張 │同上卷第511頁 ││ │ │ │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512頁 ││ │ │ │ ││ │ ├──────────────┼─────────┤│ │ │客戶銷退貨明細表1 張 │同上卷第513頁 │├──┼───────┼──────────────┼─────────┤│ 74 │ 駿暘實業有限 │劉建昌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公司 │ │宗第2 卷第514 頁至││ │ │ │第517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518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519頁 ││ │ │ │ ││ │ ├──────────────┼─────────┤│ │ │送貨單3 張 │同上卷第520頁至第 ││ │ │ │522頁 ││ │ ├──────────────┼─────────┤│ │ │訂購單3 張 │同上卷第523頁至第 ││ │ │ │525頁 │├──┼───────┼──────────────┼─────────┤│ 75 │金儀股份有限公│宋瑞遠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526 頁至││ │ │ │第528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2 張 │同上卷第529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530頁 ││ │ │ │ ││ │ ├──────────────┼─────────┤│ │ │出貨單2 張 │同上卷第532頁至第 ││ │ │ │534頁 │├──┼───────┼──────────────┼─────────┤│ 76 │瀧洲貿易有限公│鄭得龍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535 頁至││ │ │ │第538頁 │├──┼───────┼──────────────┼─────────┤│ 77 │九股山股份有限│李美惠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公司 │ │宗第2 卷第541 頁至││ │ │ │第544 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545頁 ││ │ │ │ ││ │ ├──────────────┼─────────┤│ │ │訂購單3 張 │同上卷第546頁至第 ││ │ │ │548頁 ││ │ ├──────────────┼─────────┤│ │ │出貨單2 張 │同上卷第549頁 ││ │ │ │ ││ │ ├──────────────┼─────────┤│ │ │統一發票3 張 │同上卷第550頁至第 ││ │ │ │551頁 │├──┼───────┼──────────────┼─────────┤│ 78 │瑞晉實業股份有│周兆榮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限公司竹苗營業│ │宗第2 卷第552 頁至││ │ │ │第553頁 ││ │所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554頁 ││ │ │ │ ││ │ ├──────────────┼─────────┤│ │ │客戶銷退貨明細表1 張 │同上卷第555頁 ││ │ │ │ │├──┼───────┼──────────────┼─────────┤│ 79 │陞達實業股份有│池健文94.5.16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556 頁至││ │ │ │第558頁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559頁 ││ │ │ │ │├──┼───────┼──────────────┼─────────┤│ 80 │佳加商品展示道│李育陞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具公司 │ │宗第2 卷第562 頁至││ │ │ │第563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564頁 ││ │ │ │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559頁 ││ │ │ │ ││ │ ├──────────────┼─────────┤│ │ │估價單2 張 │同上卷第559頁 ││ │ │ │ │├──┼───────┼──────────────┼─────────┤│ 81 │惠康股份有限公│潘永璋94.5.16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567 頁至││ │ │ │第569頁 ││ │ ├──────────────┼─────────┤│ │ │報價單2 張 │同上卷第570頁至第 ││ │ │ │571頁 ││ │ ├──────────────┼─────────┤│ │ │出貨單2 張 │同上卷第572頁 ││ │ │ │ │├──┼───────┼──────────────┼─────────┤│ 82 │山富紙業股份有│歐陽志全94.5.1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573 頁至││ │ │ │第575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576頁 ││ │ │ │ ││ │ ├──────────────┼─────────┤│ │ │出貨單8 張 │同上卷第577頁至第 ││ │ │ │584頁 │├──┼───────┼──────────────┼─────────┤│ 83 │仲興實業有限公│林永裕94.5.17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586 頁至││ │ │ │第588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589頁 ││ │ │ │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591頁 ││ │ │ │ │├──┼───────┼──────────────┼─────────┤│ 84 │大聯食品有公司│劉振雄94.5.13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592 頁至││ │ │ │第595頁 ││ │ ├──────────────┼─────────┤│ │ │統一發票2 張 │同上卷第596頁 ││ │ │ │ ││ │ ├──────────────┼─────────┤│ │ │送貨單1 張 │同上卷第597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597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599頁 ││ │ │ │ │├──┼───────┼──────────────┼─────────┤│ 85 │春竹食品工廠 │陳大川94.5.16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600 頁至││ │ │ │第602頁 ││ │ ├──────────────┼─────────┤│ │ │統一發票1 張 │同上卷第603頁 ││ │ │ │ ││ │ ├──────────────┼─────────┤│ │ │送貨單1 張 │同上卷第604頁 ││ │ │ │ │├──┼───────┼──────────────┼─────────┤│86 │績富實業有限公│曾勝國94.5.18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605 頁至││ │ │ │第607頁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608頁 ││ │ │ │ │├──┼───────┼──────────────┼─────────┤│87 │思皓企業社 │錢繼良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609 頁至││ │ │ │第612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613頁 ││ │ │ │ │├──┼───────┼──────────────┼─────────┤│88 │安可包裝企業有│詹春紅94.5.17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614 頁至││ │ │ │第616 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617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618頁 ││ │ │ │ ││ │ ├──────────────┼─────────┤│ │ │銷貨單2 張 │同上卷第619頁 ││ │ │ │ │├──┼───────┼──────────────┼─────────┤│ 89 │義益糖果廠 │蔡明勳94.5.17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620 頁至││ │ │ │第622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623頁 ││ │ │ │ ││ │ ├──────────────┼─────────┤│ │ │銷貨單2 張 │同上卷第624頁 ││ │ │ │ │├──┼───────┼──────────────┼─────────┤│ 90 │全日美實業股份│施凱元94.5.17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有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625 頁至││ │ │ │第627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628頁 ││ │ │ │ ││ │ ├──────────────┼─────────┤│ │ │銷貨單2 張 │同上卷第629頁 ││ │ │ │ │├──┼───────┼──────────────┼─────────┤│91 │環台實業有限公│陳順珍94.5.17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630 頁至││ │ │ │第632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633頁 ││ │ │ │ ││ │ ├──────────────┼─────────┤│ │ │對帳明細表1 張 │同上卷第629頁 ││ │ │ │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629頁 ││ │ │ │ │├──┼───────┼──────────────┼─────────┤│ 92 │修遠國際有限公│王建元94.5.16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636 頁至││ │ │ │第638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639頁 ││ │ │ │ ││ │ ├──────────────┼─────────┤│ │ │託運單1 張 │同上卷第640頁 ││ │ │ │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641頁 ││ │ │ │ │├──┼───────┼──────────────┼─────────┤│ 93 │ 龍村食品行 │李俊毅94.5.13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642 頁至││ │ │ │第644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645頁 ││ │ │ │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646頁 ││ │ │ │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647頁 ││ │ │ │ ││ │ ├──────────────┼─────────┤│ │ │送貨單2 張 │同上卷第648頁 ││ │ │ │ │├──┼───────┼──────────────┼─────────┤│ 94 │翔意實業有限公│鄭文益94.5.13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司 │ │宗第2 卷第649 頁至││ │ │ │第651頁 ││ │ ├──────────────┼─────────┤│ │ │訂購單3 張 │同上卷第652頁至第 ││ │ │ │654頁 ││ │ ├──────────────┼─────────┤│ │ │統一發票3 張 │同上卷第655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656頁 ││ │ │ │ │├──┼───────┼──────────────┼─────────┤│ 95 │聚榮有限公司 │簡進模94.5.13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657 頁至││ │ │ │第659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660頁 ││ │ │ │ ││ │ ├──────────────┼─────────┤│ │ │訂購單2 張 │同上卷第661頁至第 ││ │ │ │662頁 ││ │ ├──────────────┼─────────┤│ │ │託運單4 張 │同上卷第663頁至第 ││ │ │ │666頁 ││ │ ├──────────────┼─────────┤│ │ │統一發票3 張 │同上卷第667頁至第 ││ │ │ │668頁 │├──┼───────┼──────────────┼─────────┤│ 96 │新順餐具廠 │王本郎94.5.11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669 頁至││ │ │ │第671頁 ││ │ ├──────────────┼─────────┤│ │ │銷貨單2 張 │同上卷第672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672頁 ││ │ │ │ │├──┼───────┼──────────────┼─────────┤│ 97 │蕃茄醬 │唐嘉斌94.5.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673 頁至││ │ │ │第674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675頁 ││ │ │ │ │├──┼───────┼──────────────┼─────────┤│ 98 │關西彭桔子醬行│彭國修94.5.1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 │ │宗第2 卷第676 頁至││ │ │ │第679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680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681頁 ││ │ │ │ ││ │ ├──────────────┼─────────┤│ │ │估價單1 張 │同上卷第681頁 ││ │ │ │ │├──┼───────┼──────────────┼─────────┤│ 99 │喬品電腦資訊有│林秀梅94.5.19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限公司 │ │宗第2 卷第682 頁至││ │ │ │第684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685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686頁 ││ │ │ │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687頁 ││ │ │ │ │├──┼───────┼──────────────┼─────────┤│100 │火精靈企業有限│楊崇正94.5.22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1641號卷││ │公司 │ │宗第2 卷第688 頁至││ │ │ │第690頁 ││ │ ├──────────────┼─────────┤│ │ │訂購單2 張 │同上卷第691頁、第 ││ │ │ │692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2 張 │同上卷第693頁、第 ││ │ │ │694頁 ││ │ ├──────────────┼─────────┤│ │ │出貨單2 張 │同上卷第695頁、第 ││ │ │ │696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697頁 ││ │ │ │ │├──┼───────┼──────────────┼─────────┤│101 │連發製麵加工部│蘇性義94.5.23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①卷第131頁至第 ││ │ │ │133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134頁 ││ │ │ │ │├──┼───────┼──────────────┼─────────┤│102 │旻新文具企業公│陳秋金94.5.24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司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①卷第135頁至第 ││ │ │ │138頁 ││ │ ├──────────────┼─────────┤│ │ │出貨單2 張 │同上卷第139頁、第 ││ │ │ │140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141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143頁 ││ │ │ │ │├──┼───────┼──────────────┼─────────┤│103 │山益清潔用品加│王建中94.5.21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工廠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①卷第144頁至第 ││ │ │ │147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148頁 ││ │ │ │ ││ │ ├──────────────┼─────────┤│ │ │報價單1 張 │同上卷第150頁 ││ │ │ │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151頁 ││ │ │ │ │├──┼───────┼──────────────┼─────────┤│104 │崴儷企業有限公│曾順生94.5.20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司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②卷第152頁至第 ││ │ │ │154頁 ││ │ ├──────────────┼─────────┤│ │ │送貨單1 張 │同上卷第155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156頁 ││ │ │ │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157頁 ││ │ │ │ │├──┼───────┼──────────────┼─────────┤│105 │寶象實業有限公│蔡永政94.5.24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司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②卷第158頁至第 ││ │ │ │161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162頁 ││ │ │ │ ││ │ ├──────────────┼─────────┤│ │ │銷貨退回單1 張 │同上卷第163頁 ││ │ │ │ │├──┼───────┼──────────────┼─────────┤│106 │統奕包裝公司 │吳孟奕94.5.24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②卷第164頁至第 ││ │ │ │167頁 ││ │ ├──────────────┼─────────┤│ │ │出貨單3 張 │同上卷第168頁至第 ││ │ │ │170頁 ││ │ ├──────────────┼─────────┤│ │ │出貨明細表1 張 │同上卷第171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172頁 ││ │ │ │ │├──┼───────┼──────────────┼─────────┤│107 │文峰文具有限公│呂世圍94.5.26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司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②卷第173頁至第 ││ │ │ │176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177頁 ││ │ │ │ ││ │ ├──────────────┼─────────┤│ │ │統一發票1 張 │同上卷第177頁 ││ │ │ │ ││ │ ├──────────────┼─────────┤│ │ │估價單8 張 │同上卷第178頁至第 ││ │ │ │185頁 │├──┼───────┼──────────────┼─────────┤│108 │千才科技有限公│劉明昇94.5.25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司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②卷第186頁至第 ││ │ │ │188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189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190頁 ││ │ │ │ ││ │ ├──────────────┼─────────┤│ │ │統一發票1 張 │同上卷第177頁 ││ │ │ │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177頁 ││ │ │ │ │├──┼───────┼──────────────┼─────────┤│109 │金儀股份有限公│李茂松94.5.24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司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②卷第193頁至第 ││ │ │ │196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197頁 ││ │ │ │ ││ │ ├──────────────┼─────────┤│ │ │送貨單5 張 │同上卷第198頁至第 ││ │ │ │202頁 │├──┼───────┼──────────────┼─────────┤│110 │茂坤農產行 │邱福恩94.6.2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②卷第203頁至第 ││ │ │ │205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206頁 ││ │ │ │ ││ │ ├──────────────┼─────────┤│ │ │估價單1 張 │同上卷第207頁 ││ │ │ │ │├──┼───────┼──────────────┼─────────┤│111 │元福蔴油廠 │陳威任94.5.26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②卷第208頁至第 ││ │ │ │210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211頁、第 ││ │ │ │212頁 ││ │ ├──────────────┼─────────┤│ │ │估價單3 張 │同上卷第213頁至第 ││ │ │ │215頁 │├──┼───────┼──────────────┼─────────┤│112 │駿慶塑膠股份有│黃榮錦94.5.26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限公司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②卷第216頁至第 ││ │ │ │219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220頁 ││ │ │ │ ││ │ ├──────────────┼─────────┤│ │ │銷貨單7 張 │同上卷第221頁至第 ││ │ │ │227頁 │├──┼───────┼──────────────┼─────────┤│113 │超達化工原料行│張志豪94.5.23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②卷第228頁至第 ││ │ │ │230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231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232頁 ││ │ │ │ ││ │ ├──────────────┼─────────┤│ │ │對帳單1 張 │同上卷第233頁 ││ │ │ │ │├──┼───────┼──────────────┼─────────┤│114 │玉山香菇行 │王玉林94.5.23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②卷第234頁至第 ││ │ │ │237頁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1 張 │同上卷第238頁 ││ │ │ │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239頁 ││ │ │ │ │├──┼───────┼──────────────┼─────────┤│115 │簡氏企業社 │簡正義94.5.24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②卷第240頁至第 ││ │ │ │242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243頁 ││ │ │ │ ││ │ ├──────────────┼─────────┤│ │ │訂購單4 張 │同上卷第244頁、第 ││ │ │ │246頁至第248頁 ││ │ ├──────────────┼─────────┤│ │ │出貨單2 張 │同上卷第245頁、第 ││ │ │ │251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3 張 │同上卷第249頁、第 ││ │ │ │250頁 │├──┼───────┼──────────────┼─────────┤│116 │津津股份有限公│沈銘輝94.5.24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司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②卷第252頁至第 ││ │ │ │253頁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254頁 ││ │ │ │ │├──┼───────┼──────────────┼─────────┤│117 │百世多利食品有│陳英慈94.5.24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限公司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②卷第255頁至第 ││ │ │ │258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259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260頁 ││ │ │ │ ││ │ ├──────────────┼─────────┤│ │ │訂購單2 張 │同上卷第261頁、第 ││ │ │ │262頁 ││ │ ├──────────────┼─────────┤│ │ │銷貨單4 張 │同上卷第263至第265││ │ │ │頁、苗警刑二字第09││ │ │ │00000000號第5-4號 ││ │ │ │宗第③卷第255頁第 ││ │ │ │266 頁 ││ │ │ │ ││ │ │ │ ││ │ │ │ │├──┼───────┼──────────────┼─────────┤│118 │信州食品股份有│吳翠雲94.5.25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限公司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③卷第267頁至第 ││ │ │ │269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270頁 ││ │ │ │ ││ │ ├──────────────┼─────────┤│ │ │訂購單1 張 │同上卷第271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3 張 │同上卷第272頁至第 ││ │ │ │277頁 ││ │ ├──────────────┼─────────┤│ │ │估價單1 張 │同上卷第279頁 ││ │ │ │ ││ │ ├──────────────┼─────────┤│ │ │送貨單1 張 │同上卷第279頁 ││ │ │ │ ││ │ ├──────────────┼─────────┤│ │ │統一發票2 張 │同上卷第280頁 ││ │ │ │ │├──┼───────┼──────────────┼─────────┤│119 │鵬愷企業有限公│蘇超輝94.5.25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司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③卷第281頁至第 ││ │ │ │283頁、第285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284頁 ││ │ │ │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285頁 ││ │ │ │ ││ │ ├──────────────┼─────────┤│ │ │銷貨單3 張 │同上卷第287頁至第 ││ │ │ │289頁 │├──┼───────┼──────────────┼─────────┤│120 │總億食品工業股│紀益芳94.6.3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份有限公司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③卷第290頁至第 ││ │ │ │292頁 ││ │ ├──────────────┼─────────┤│ │ │出貨單3 張 │同上卷第293頁、第 ││ │ │ │294頁、第296頁 ││ │ ├──────────────┼─────────┤│ │ │統一發票1 張 │同上卷第295頁 ││ │ │ │ │├──┼───────┼──────────────┼─────────┤│121 │泰賓企業股份有│顏清田94.5.24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限公司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③卷第298頁至第 ││ │ │ │300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301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302頁 ││ │ │ │ ││ │ ├──────────────┼─────────┤│ │ │出貨單3 張 │同上卷第303頁至第 ││ │ │ │305頁 │├──┼───────┼──────────────┼─────────┤│122 │酸溜溜鎮江醋食│李水源94.5.24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品行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③卷第306頁至第 ││ │ │ │309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310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311頁 ││ │ │ │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311頁 ││ │ │ │ │├──┼───────┼──────────────┼─────────┤│123 │尼可國際股份有│鄭云萊94.6.7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限公司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③卷第312頁至第 ││ │ │ │314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 │同上卷第315頁 ││ │ │ │ ││ │ ├──────────────┼─────────┤│ │ │託運單1 張 │同上卷第316頁 ││ │ │ │ ││ │ ├──────────────┼─────────┤│ │ │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317頁 ││ │ │ │ │├──┼───────┼──────────────┼─────────┤│124 │地球綜合工業股│徐國政94.6.14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份有限公司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③卷第318頁至第 ││ │ │ │320頁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2 張 │同上卷第321頁、第 ││ │ │ │322頁 ││ │ ├──────────────┼─────────┤│ │ │銷貨發票1 張 │同上卷第323頁 ││ │ │ │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323頁 ││ │ │ │ │├──┼───────┼──────────────┼─────────┤│125 │清和香菇行 │王清和94.5.14警詢筆錄1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③卷第324頁、第 ││ │ │ │325頁 ││ │ │王清和94.5.14警詢筆錄2 │同上卷第327頁、第 ││ │ │ │328頁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1 張 │同上卷第323頁 ││ │ │ │ │├──┼───────┼──────────────┼─────────┤│126 │志成股份有限公│侯蘇生94.6.20警詢筆錄 │苗警刑二字第094004││ │司 │ │9682號第5-4號卷宗 ││ │ │ │第③卷第329頁、第 ││ │ │ │332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2 張 │同上卷第333頁、第 ││ │ │ │334頁 │├──┼───────┼──────────────┼─────────┤│127 │世通堆高機有限│羅財旺94.5.3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2415號卷││ │公司 │ │宗第2卷第37頁至第 ││ │ │ │40頁 │├──┼───────┼──────────────┼─────────┤│128 │中興保全有限公│張宇軒94.7.30警詢筆錄 │94年偵字第2415號卷││ │司 │ │宗第2卷第41頁至第 ││ │ │ │44頁 ││ │ ├──────────────┼─────────┤│ │ │退票或未到期票據1 張 │同上卷第45頁 ││ │ │ │ ││ │ ├──────────────┼─────────┤│ │ │保全服務契約書1 份 │同上卷第46頁至第59││ │ │ │頁 │├──┼───────┼──────────────┼─────────┤│129 │宏 儒 電 腦│呂峯慶94.8.26偵訊筆錄 │94年度交查字第58號││ │ │ │卷宗(附於94年度偵││ │ │ │字第4240號卷內)第││ │ │ │71至第73頁 ││ │ ├──────────────┼─────────┤│ │ │方連公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1│同上卷第6頁 ││ │ │張 │ ││ │ │ │ ││ │ ├──────────────┼─────────┤│ │ │買賣契約書1 份、出貨單1 張 │同上卷第7頁、第8頁││ │ │ │ ││ │ ├──────────────┼─────────┤│ │ │戊○○名片1 張 │同上卷第9頁 ││ │ │ │ │└──┴───────┴──────────────┴─────────┘附表三:
(一)、方連公司訂貨單1箱。
(二)、方連公司名片5 盒。
(三)、方連公司印章4枚。
(四)、方連公司上班卡22張。
(五)、打卡鐘1個。
(六)、傳真機1台。
(七)、NOKIA牌、SHARP行動電話各1支。
(八)、方連公司空白支票1張。
(九)、出貨單1捆。
(十)、出貨單1捆。
(十一)、帳冊3本(以上參同上偵卷第135頁)。
(十二)、方連公司進貨單資料1批)。附表四:
偽造之「吳鴻森」印章1 枚,偽造之「吳鴻森」署名7 枚、「吳鴻森」印文14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