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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上訴字第 8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89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盧永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 (民國95年度訴字第3177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偵字第1028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經核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上訴意旨略稱:

(一)證人張錦火雖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略以: 「因為我在楊玉惠家附近,自己走路跌倒受傷,並沒有發生車禍,由楊玉惠找計程車載我去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去醫院後,我就掛號,醫生就幫我看診。受傷後幾天,有去掛號拿藥及申請診斷證明書。有說申請診斷證明書之目的是要申請保險理賠及申請外勞用,(經檢察官問,為何與之前陳述說要申請政府補助不同,始改稱)時間已經久了,忘了到底有無說要申請外勞,之後有將本案系爭之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在中國醫藥學院裡面的大廳,將診斷書交給永晉人力公司之陳其昌。」等語,然於其以系爭診斷證明書申請外籍監護工而涉犯偽造文書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偵字第105號)之警詢中陳稱:伊在臺中跌倒 ,救護車送到中國醫藥學院就醫等語;並於該案偵查中供稱:伊有在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有蓋健保卡,不知道申請外籍監護工要專用的證明書,申請好後,交給楊玉惠 (之後又改稱)是請楊玉惠叫仲介公司的人到伊家拿資料。本來是要申請政府補助的診斷書,是楊玉惠說可以申請外勞,才把之前的診斷書交給楊玉惠,申請診斷書時沒有說是要申請外籍監護工專用的診斷書等語。核其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與前案之供述前後矛盾,於前案身為被告時,為符合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所載之內容,而供稱,是因車禍由救護車送伊到醫院,於原審審理中即改稱,由楊玉惠找計程車載伊前往中國醫藥學院,且有將本案系爭之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在中國醫藥學院裡面的大廳,將診斷書交給永晉人力公司之陳其昌,與前案中多次供述之交付地點及陳其昌所述之地點均不相符,又其於前案供稱,根本不知申請外籍監護工需專用之診斷證明書一事,何以於原審到庭證述時,即能肯定本案系爭之專用診斷證明書為其所申請?且依常情,若未向醫院表示要申請專用之診斷證明書,醫院不可能無故開立此種證明書予病患,故證人張錦火所陳,顯與常理不符,且前後矛盾不足採信。

(二)張錦火僅曾前往中國醫藥大學掛號就診一次,惟未曾申請開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函覆之張錦火病例資料在卷可佐,亦足徵,證人張錦火確實未曾在該院申請專用診斷證明書,故被告甲○○辯稱,偽造之診斷書是由張錦火提出實不足採。雖證人張錦火亦附和堅稱,伊有前往申請診斷證明書,然參照病例上所載之症狀,當時張錦火之身體狀況尚不符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資格,原審亦認本案發生係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不能以其後於九十三年間,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之診斷證明書,來推論九十年八月三十日時,證人張錦火已經係具外籍監護工申請資格之人,故證人張錦火確實有動機需要透過他人為其取得偽造之診斷明書使用,雖其於原審審理時陳稱:是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裡的義工推其去大廳櫃臺申請的,義工有收取一、兩千元之費用,但沒有給收據,伊去掛號也不用付錢等語,然證人張錦火既係掛號後申請診斷證明書,衡情在醫院中掛號均應付費,且收費亦是有專人批價,何以證人張錦火係將錢交給義工,且未取得任何收據,顯與一般經驗法則有違,原審竟仍採信,且未說明何以其證詞前後矛盾,卻足以採信之理由,故本件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既有上開違誤,自難言慫原判決妥適,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

三、查本案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係由證人張錦火交付與證人陳其昌等情,業據證人張錦火於原審結證屬實,足證該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非陳其昌所偽造,且縱然該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係證人林其昌偽造後持以行使,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當負責人之被告有參與其事,是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法 官 胡 森 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籃 營 昌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