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更(六)字第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乙○○
(共 同指定辯護人 姜端林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4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4月7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法 官 姚 勳 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宗 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