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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感聲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治安法庭刑事裁定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 甲○○

出所後居所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後,於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8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30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治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耀宗

法 官 劉登俊法 官 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正枝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