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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感聲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治安法庭裁定聲 請 人即受處分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刑期相抵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前犯搶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3年確定,復犯竊盜等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8月確定,聲請人自92年10月24日經拘捕到案執行,迄今已逾 3年,為此請求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 1項規定,聲請刑期相抵云云。

二、查聲請人現在在監執行者為所犯強盜等罪,其所犯之搶奪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民國100年4月7日起算,此有本院調借之執行卷所附之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回證(甲)附卷可證,亦即聲請人所犯之搶奪罪尚未開始執行,即無刑期相抵之可言,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治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法 官 胡 森 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籃 營 昌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期相抵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