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甲○○
現於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常業竊盜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嗣於94年7月28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聲請免其處分繼續執行,並提出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860號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法務部96年5月4日法矯字第0960015257號函供核。經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法 官 陳 宏 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 孟 伶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