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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10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八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島前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5月9日以法矯字第96001623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9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法 官 劉 登 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