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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10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律師法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法 官 姚 勳 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宗 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律師法 │誣 告 │偽造印文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已易科 │有期徒刑6月 (已執 │有期徒刑3月 (尚未 ││ │完畢) │行完畢) │執行) │├────────┼──────────┼─────────┼─────────┤│犯 罪 日 期│86年4、5月間 │89.02.29 │85年年底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彰化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89年偵字第15059號 │89年偵字第6104號 │87年度偵字第10975 ││ │ │ │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0年上易字第698號 │90年上訴字第542號 │95年重上更二字第55││實│ │ │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0.05.03 │ 90.04.25 │ 95.11.23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0年上易字第698號 │92年台上字第5890號│95年重上更二字第55││決│ │ │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90.05.03 │ 92.10.22 │ 95.12.28 │├─┴──────┼──────────┼─────────┼─────────┤│ │ 臺中地檢 │ 彰化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0年執字第4247號 (93│92年執字第3625號 │96年執更字第1308號││ │執助680) │(93執助680)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