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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12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常業重利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常業重利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96年7月4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375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1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法 官 鄭 永 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淑 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