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7月3日以法矯字第0960023394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3月24日,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法 官 張 恩 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理由者,並得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如 慧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