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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13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8月2日以法矯字第096002824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2月6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法 官 鄭 永 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淑 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