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
號8樓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及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所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免予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加重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經受處分人上訴,本院於94年8月18日駁回上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自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原應執行至97年10月16日止),已滿1年6個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法 官 張 惠 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育 德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