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3月31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於94年10月2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執行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報經法務部96年8月10日法矯字第0960028263號函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檢具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6年8月20日泰所教字第0961100668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考核記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法 官 康 應 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 正 枝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