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6年9月7日以法矯字第096003275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劉 榮 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