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於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胡 文 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文 琴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1)┌────────┬──────────┬──────────┬──────────┐│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93.9.24至93.9.27 │93.7月間至93.9.25 │91.6.10至91.10.18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3年度毒偵字第4975號│93年度毒偵字第4975號│92年度偵字第6048號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4年度上訴字第509 號│94年度上訴字第509號 │93年度易緝字第48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4.13 │ 94.4.13 │ 94.7.22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4年度上訴字第509 號│94年度上訴字第509號 │93年度易緝字第48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5.02 │ 94.5.02 │ 94.8.22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94年度執字第5425號 │94年度執字第5425號 │94年度執字第3689號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2)┌────────┬──────────┬──────────┬──────────┐│罪 名│ 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偽造印文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6月罰金新│ 有期徒刑10月 ││ │ │臺幣200000元 │ │├────────┼──────────┼──────────┼──────────┤│犯 罪 日 期│93.5.1至93.9.26 │93.9.24 │ 93.1月間至93.10.8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3年度偵緝字第1571號│93年度偵緝字第1571號│93年度偵緝字第1571號││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4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94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94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 │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5.4.25 │ 95.4.25 │ 95.4.25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確├──────┼──────────┼──────────┼──────────┤│定│ │ │ │ ││判│案 號│95年度台上字第4725號│95年度台上字第4725號│95年度台上字第4725號││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8.25 │ 95.8.25 │ 95.8.25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5年度執字第8746號 │95年度執字第8746號 │ 95年度執字第8746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