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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14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五十之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16年10月19日。茲移送執行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8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6003105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法 官 鄭 永 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 瑞 芳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