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6003230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4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江 錫 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