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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15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視為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

理 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於81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後於89年4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從而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應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1年8月。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視為減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法 官 趙 春 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次 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 │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13年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8月 │不應減刑 │├────────┼────────────┼────────────┤│犯 罪 日 期│81.3.20、81.4.7 │80年10月中旬起至81年2月 ││ │ │底止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1年偵字第4601號│臺中地檢81年偵字第4601號││年 度 案 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81年上訴字第1531號 │81年上訴字第1531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81.09.01 │ 81.09.01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81年上訴字第1531號 │81年上訴字第153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1.09.01 │ 81.09.01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2項前段 │不合 ││條例 │ │ │├────────┼────────────┼────────────┤│備 註│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