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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1557 號刑事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中逃亡罪為減得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壹月。

理 由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及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逃亡罪部分,並已由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法 官 趙 春 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 美 娟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懲治盜匪條例 │逃亡(軍法)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 │ ││ │權7年 │ │ │├────────┼──────────┼──────────┼──────────┤│犯 罪 日 期│85年10月中旬某日至 │85.09.17 │ ││ │85.12.19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6年度偵緝字│ │ ││年 度 案 號│第8號等 │ │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 │ ││最├──────┼──────────┼──────────┼──────────┤│後│ │ │ │ ││事│案 號│87年上訴字第1146號 │86年判字第52號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87.07.01 │86.05.22 │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 │ ││確├──────┼──────────┼──────────┼──────────┤│定│ │ │ │ ││判│案 號│87年上訴字第1146號 │86年判字第52號 │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87.08.04 │86.07.01 │ │├─┴──────┼──────────┼──────────┼──────────┤│ 所 犯 法 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修正前陸海空軍刑法第│ ││ │項第1款 │93條第3款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 不合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 有期徒刑6月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公權期間 │ │ │ │├────────┼──────────┼──────────┼──────────┤│ │編號1、2號二罪係數罪│已由國防部中部地方軍│ ││備 註│併罰 │事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 ││ │ │刑6月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