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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16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有價證券、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2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於94年5月2日入監執行,後於95年9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指揮書執行期間應至96年9月1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與上揭2件有罪確定判決書各在卷可憑。而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之規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部分,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本院復審酌檢察官聲請意旨為正當,爰就如附表編號1不符合上揭減刑條例之罪暨如附表編號2符合上揭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等2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梁 堯 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偽造有價證卷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8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年 月 日 │ 89年9月28日 │ 88年9月間至89年4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 88年偵續字第100號 │ 89年偵字第6750號 │├─┬────────┼────────────┼────────────┤│最│法 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 │ 90年訴字第1436號 │ 90年上易字第240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0年8月1日 │ 91年5月14日 │├─┼────────┼────────────┼────────────┤│確│法 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 90年訴字第1436號 │ 94年台上字第111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0年10月2日 │ 94年3月10日 │├─┴────────┼────────────┼────────────┤│所犯法條 │ 刑法第201條第1項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 │ │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合 │第2條第2項前段 │├──────────┼────────────┼────────────┤│備註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