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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18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2日以法矯字第09600402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4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法 官 康 應 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 錫 鈞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