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57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張 靜 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偽造文書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刑期 │ │ │ │├──────┼───────────┼───────────┼───────────┤│ 犯罪日期 │85年11月29日至86年6月 │86年2月中旬至86年6月29│85年6月間至85年6月29日││ │29日止 │日止 │止 │├──────┼───────────┼───────────┼───────────┤│偵查(自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 ├───────────┼───────────┼───────────┤│ │86年偵字第644號 │86年偵字第5875號 │85年偵字第9747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86年度訴字第151號 │86年度易字第2053號 │86年度上易字第2503號 ││實├────┼───────────┼───────────┼───────────┤│審│判決日期│86年9月30日 │86年12月19日 │87年2月27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86年度訴字第151號 │86年度易字第2053號 │86年度上易字第2503號 ││決├────┼───────────┼───────────┼───────────┤│ │確定日期│86年11月2日 │87年1月26日 │87年2月27日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刑法第216、210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 │ │之1第2項第4項 │├──────┼───────────┼───────────┼───────────┤│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減刑條例 │ │ │ │├──────┼───────────┼───────────┼───────────┤│備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