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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21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94年11月15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江 錫 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