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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21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無期徒刑。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張 靜 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附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 宣告刑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有期徒刑3年4月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 犯罪日期 │82年4月間至82年12月25日 │82年2月下旬至82年12月29日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83年偵字第639號 │83年偵字第639號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83年度上訴字第2987號 │83年度上訴字第2987號 ││實├──────┼────────────┼─────────────┤│審│判決日期 │83年9月15日 │83年9月15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83年度覆字第283號 │83年度上訴字第2987號 ││決├──────┼────────────┼─────────────┤│ │確定日期 │83年11月16日 │83年9月15日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合 │第2條第2項前段 ││條例 │ │ │├────────┼────────────┼─────────────┤│備註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