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
樓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被判決宣告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胡 忠 文法 官 廖 柏 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麗 英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